出版刊物需要什么條件?在國內出版刊物需要符合很多條件,并且需要經過嚴格審核,國內的基本要求是個人不具備開辦期刊的資格,因此個人是無法開辦期刊的,只能是組織或者單位才行,對組織和單位也有一定要求,總體來說辦刊的要求還不算太高,單位需具備一定的注冊資本,需要有一定規模的工作人員以及辦公場所等等,這些都是基本要求,對于單位來說并不算什么高要求,但也需要具備一定資質,資質審查不可或缺,并且會非常嚴格,條件主要包括大方面:
1.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3.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
(三)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出版單位經登記后,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4.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除了上述基本條件外,刊號也是不可或缺的,國內刊號和國際刊號都是辦卡所必須的,國際刊號的申請要容易一些,國內刊號的獲取也要經過嚴格審查,國內刊號的頒發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來完成的,以上是辦刊的基本要求,更多關于學術期刊的常識歡迎咨詢期刊期刊論文網在線編輯。
《出版刊物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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