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從中韓建交以來,韓國對中國商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不僅立案數量多而且案件執行率高。通過分析韓國對中國反傾銷的案件數量、涉案產品、終裁結果及實施措施,中國已經成為韓國發起反傾銷第一目標國,化工產品是韓國發起反傾銷的重點領域,在實施反傾銷措施中適用反傾銷稅較多,使用價格承諾較少。因此,為了應對韓國對華反傾銷,中國應該在產業政策及發展戰略等方面加大與韓國的溝通力度,積極調整中國商品出口競爭策略,鼓勵涉案企業積極應訴。
關鍵詞: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價格承諾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99年,是由北京市重點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主辦的經濟管理類綜合性學術刊物,堅持開放性、包容性的辦刊理念,竭誠團結國內外老中青廣大學者和博士、碩士研究生作為本刊的骨干作者,并以滿腔熱情致力于成為全國性的經濟管理類學術園地。榮獲北京市一級社科期刊。
自1992年中韓建交以來,韓國已經成為中國第三大出口國。從1995年1月對來自于中國進口鋅錠發起第一次反傾銷以來,中國已經成為了韓國發起反傾銷的第一目標國。盡管中韓自由貿易協定(FTA)已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但在該協定中并未對韓國針對中國商品反傾銷做出規制,由此導致了最近幾年韓國針對來自于中國商品的反傾銷日漸激烈。韓國頻繁針對來自于中國的商品發起反傾銷,不僅阻礙了中國商品對韓出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了中韓貿易關系。因此,研究和分析韓國對華商品反傾銷之現狀,并總結其特點及原因,對于尋求中國商品對韓出口的策略具有現實的價值。
一、韓國對華反傾銷的基本現狀
自從世貿組織1995年成立至今,韓國對來自于中國的商品發起的反傾銷日漸激烈。根據世貿組織以及中國商務部的統計數據,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察韓國對華反傾銷的現狀。
(一)涉案數量
據WTO反傾銷案件數據庫和中國商務部統計,從1995-2018年,韓國針對全球32個主要貿易伙伴共發起了142起反傾銷調查,其中針對中國就發起了34起反傾銷調查,占到了其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案件總數的23.77%。在對全球32個主要貿易伙伴發起的142起反傾銷案件中,韓國對其中的92起案件實施了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對中國就有25起案件實施了反傾銷措施,占到其實施反傾銷措施案件總數的27.17%。從這些數據及占比看,韓國針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無論是立案數量還是案件執行數量,穩居32個國家和地區的首位,中國已經成為韓國發起反傾銷的頭號目標國。
(二)反傾銷案年份分布
從1995-2018年間,韓國針對中國反傾銷調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平均每年分別達到了1.41起和1.04起,除了1995年僅為1起以及1998年、2000年以及2009-2011年這5年時間內沒有立案之外,其他年份的立案數均超過了1起,而1997、2007、2008三年成為立案數量最多的3年,每年年均超過了5起。
(三)涉案產品
在1995-2018 年的24 年里,韓國對中國發起了34起反傾銷案件調查,涉案商品可以分為6 大類別:即化工類產品14起;機電類產品5起;建筑材料類產品5 起;紙張類產品4 起;賤金屬制類產品4起和紡織類產品2起。從各類涉案產品立案數量看,化工產品成為韓國針對中國發起反傾銷的主要領域,占到了對中國反傾銷案件的41.17%。在不同的產品領域,反傾銷的執行率是不同的,其中韓國針對中國的機電、紡織業類產品的執行率均為100%;針對建筑材料類產品的執行率達到了85%;化工產品、紙張、賤金屬制類產品的執行率也從66-76%不等。
(四)終裁結果及實施情況
截止2018年,韓國對中國商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34起案件中,有25起案件是以實施反傾銷措施而結案,有6起案件因為韓國申訴方撤訴或是未能達到韓國反傾銷標準而沒有實施反傾銷措施,還有3起案件正處于調查階段,尚未結案。整體看,韓國對中國反傾銷的執行率比較高。
就對中國實施的25起反傾銷措施案件而言,有8起案件因為裁定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屆滿而執行終結,另外17起案件還處于反傾銷措施執行階段。這17起案件當中,有12起案件因為反傾銷措施實施周期還沒屆滿,5起案件因為韓國貿易委員實施反傾銷復查而導致延期。再從反傾銷措施執行周期看,平均執行周期達到10年以上案件達到了9起,最長的1起案件是針對中國的氯化膽堿實施的反傾銷措施,該案件反傾銷措施實施周期長達21年,直到2017年才執行完畢,如此長的執行周期在全球是比較罕見的。從最終的反傾銷措施上看,韓國對中國25起案件均實施了征收反傾銷關稅這一舉措,其中還有5起案件同時實施了反傾銷關稅和價格承諾措施,但沒有1起案件單獨實施價格承諾措施。
韓國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案件,有6起案件并未實施最終的反傾銷措施。其中有3起案件被韓國相關申訴企業撤訴,2起案件由韓國貿易委員裁定對韓國相關企業并未造成實質傷害,另有1起案件被韓國貿易委員會認定的傾銷幅度為1.4%以下,未能達到韓國反傾銷案件認定的2%的標準,從而不構成反傾銷。這6起案件以撤訴或裁定中國商品不構成反傾銷而結案。
二、韓國對華反傾銷的特點及成因
從韓國對中國商品發起反傾銷的現狀以及最后的終裁結果看,韓國針對中國反傾銷調查的特點比較鮮明,背后的成因需要認真分析和研究。
(一)中國是韓國發起反傾銷的第一目標國
第一,中國對韓國出口的規模不斷擴大且出口價格相對低廉。中韓兩國從1992年建交以來,由于地緣優勢,中國對韓出口貿易量急劇增加,貿易額從1995年的66.74億美元增加到2018年的1028.96億美元,年均增長率達6.3%。從2007年開始,中國躍升為韓國進口第一來源國。到2018年,韓國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占到了韓國進口總量的20%。研究表明,當某個貿易伙伴對一國的出口額不斷攀升及出口規模不斷擴大時,常常會成為一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主要推動因素。同時,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憑借著國內的廉價勞動力以及自然資源優勢,一躍成為“世界工廠”,輸入韓國的商品大部分是低附加值的初級加工品以及勞動密集型商品,低廉的價格是占據韓國市場的主要因素。但價格低廉往往是進口國發起反傾銷的首要動因,價格低廉容易造成一種傾銷“事實狀態”,客觀上會對韓國同類商品的市場占有率造成沖擊,進而使得這些企業會不斷尋求韓國政府的貿易救濟。
第二,中韓貿易是以產業內貿易和產品貿易為主的貿易模式。產業間、產業內、產品貿易是國際貿易三種基本模式,不同貿易模式是由貿易國的產業結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國際貿易模式的變化對于各國的貿易關系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中韓兩國在上世紀90年代,由于兩國的工業化水平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兩國之間的貿易多是產業間貿易,因為貿易互補性比較強,貿易摩擦發生的機會較少。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中國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加上東亞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動,兩國之間的貿易模式由產業間貿易開始轉化為產業內貿易和產品貿易為主。兩國相互進出口的商品在過去10多年時間內有同質化的趨勢,且集中在機電、化工、紡織、塑料等領域,由于中國有勞動力和資源優勢,使得中國商品具有價格優勢,市場競爭力比較強,進入韓國市場后對韓國同類商品造成了一定的沖擊,這是韓國針對中國商品頻頻發起反傾銷的重要原因。
第三,韓國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變化與對涉案企業個體認定模式相分離。1998年之前,韓國將中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判定中國商品是否存在傾銷嫌疑的過程中,并不是以中國同類商品在中國市場上的價格為判定依據,而是采取了專門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類比國方法。一旦中國商品的出口價格低于類比國國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往往就會成為韓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依據。從1999年1月1日開始,韓國將中國作為市場經濟轉型國家看待,但對于中國涉案企業的市場地位還是以個案處理為原則,采取個案認定模式。所謂的個案處理,指的是韓國的反傾銷機構將中國涉案商品所在的行業是否具備獨立的市場地位來認定中國企業是否具備市場經濟地位。但是韓國反傾銷部門對企業的市場地位的判斷標準并不明確,中國涉案企業是否具備獨立的市場經濟地位,完全在于其自由裁量。直至2005年11月16日,韓國才正式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即便如此,韓國也沒有給所有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對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認定依然采取個案處理方式,與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認定是脫節的,依然沒有減少針對中國商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率。
(二)化工產品成為韓國對華反傾銷的主要目標產品
第一,韓國化工產業的原材料及初級品進口依存度較高,且長期處于貿易逆差地位。化工產品包括化學礦、化工原料、合成藥品、日用化學品等16大門類。絕大部分的化工產品屬于資源密集型產品,對自然資源有較強的依賴性。而韓國國內資源比較匱乏,其化工產品所需的原料大部分需要依賴于進口,這就導致韓國化工產品的生產成本較高,不僅在國內市場上無優勢,在國際市場上也不具有太大優勢。2018年,韓國化工產品的進口總額高達460.89億美元,其中化工原料進口額將近占到50%,化工產品及其原料是僅次于礦產品、機電產品的第三大進口產品。在韓國整體貿易順差持續擴大的背景下,韓國化工產品連年逆差,2018年的逆差額高達124.54億美元。正是因為化工產品原料進口依賴度較高且貿易逆差的過大,使得韓國對于化工產品進口比較敏感,一旦進口的化工產品對其國內市場造成了影響,往往會成為其發起反傾銷調查的重要動因。
第二,化工產業是韓國政府重點扶持的傳統產業,“獎出限入”一直是韓國的基本產業導向。化工產業作為一項支柱產業,在韓國受到高度重視。在韓國的出口導向戰略當中,化工產業特別是重化產業一直占據重要地位,這類產品韓國具備較強的技術優勢。經過50余年的發展,韓國基本上形成樂天化學、LG重化、SK化學等為代表的重化工業全程產業鏈布局,這些企業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化工產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其既對資本和技術有較高的要求,同時還對勞動力和資源有天然的依賴,而韓國在勞動力和資源方面具有先天的劣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化工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韓國政府為了保護其化工產業的戰略地位,在貿易政策上一直嚴格按照“獎出限入”措施來執行,這也是中國化工產品在韓國頻遭反傾銷調查的一個重要原因。
第三,中國出口到韓國的化工產品多是初級化工品且價格低廉。中韓建交以來,兩國的經貿關系發展勢頭良好,化工產品是中國對韓出口的重要領域,到2018年,韓國從中國進口的化工產品產值高達90.23億美元,成為韓國化工產品進口的最大來源國。一方面是因為中國出口到韓國的化工產品多是初級化工品,附加值低比較低,作為韓國化工產業的原料較為合適;另一方面是因為化工產品作為環保敏感型產品,但中國并未將環保成本計算在內,使得中國化工產品出口價格比較低。綜合這些因素,使得中國化工產品特別是初級化工產品在韓國市場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對其國內的相關產業會造成一定沖擊,進而引發了韓國的反傾銷調查。
(三)韓國對中國反傾銷的執行率較高且實施價格承諾措施較少
對反傾銷調查案件的執行率是衡量一國反傾銷強度的判斷指標,也是目標國遭遇反傾銷強度以及損失率大小的評價標準。在韓國對中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是以加征反傾銷關稅而結案的,只有5起案件實施了價格承諾措施,但價格承諾措施是與加征反傾銷關稅并用的。這表明,韓國對中國反傾銷的強度較大,在其全球32個主要貿易伙伴中高居榜首,由此也間接加大了中國企業的損失。
第一,在貿易救濟措施方面,韓國比較偏向于反傾銷。按照WTO規則,一國的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三個方面。但是韓國由于國內市場狹小,又長期奉行出口導向戰略,對于外國進口商品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比較敏感,因此導致其在貿易救濟的時候比較偏向于反傾銷。在過去的20多年時間內,韓國對中國商品沒有發起反補貼調查,發起保障措施調查的也只有4起案件。即便是在2005年韓國已經承認了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但也沒有按照WTO的《補貼與反補貼協議》將反補貼調查適用于中國商品,還是以反傾銷調查為主。由此可見,韓國認為反傾銷對于保護本國商品和企業是最為有利的,也正是如此,使得其針對中國商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多且執行率高。
第二,中國出口到韓國的商品普遍實施低價策略。盡管韓國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經進入了新興工業化國家行列,但從90年代開始,韓國國內經濟形勢大不如從前,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開始迎頭趕上,兩國之間的工業化水平比較接近。這就使得中韓兩國的工業成品競爭成為貿易競爭的主要方式,且大多數商品存在同質化競爭趨向。而中國在人力、資源、土地、技術等成本方面要明顯低于韓國,同時中國出口到韓國的部分商品在中國屬于產能過剩商品,在化工產品領域尤為明顯,這就使得中國企業在出口的時候大多數是奉行低價競爭策略。低價競爭是韓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主要誘因,也是韓國最終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重要原因。
第三,中國涉案企業應訴不積極且不善于利用價格承諾規則。按照WTO《反傾銷協議》,價格承諾是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后,目標國出口商與發起國反傾銷機構達成中止反傾銷調查的一種妥協措施,如果得到發起國反傾銷部門同意之后,可以以此作為反傾銷實施措施。韓國的《反傾銷法》對于價格承諾規則也有明確的規定,其適用規則與WTO《反傾銷協議》中的規定基本一致。研究表明,價格承諾作為最終的反傾銷實施措施,其與反傾銷稅的實施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對目標國的相關企業影響力也是有較大差異的。反傾銷稅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發起國的市場保護動機而征收的,其反傾銷效果往往會高于價格承諾帶來的后果。對于反傾銷發起國而言,也往往傾向于使用反傾銷稅這種措施。而價格承諾一般是目標國涉案企業主動提出的,承諾提高出口價格。盡管出口價格提高了,但至少能夠保證目標國的產品還能繼續進入發起國市場。由此看,對于目標國涉案企業而言,實施價格承諾要比接受反傾銷稅所遭遇的損失要少。但發起國反傾銷部門對價格承諾的接受,其前提是目標國的涉案企業要積極應訴并主動與發起國反傾銷機構妥協提出價格承諾的具體實施計劃和時間表。在這個方面,中國涉案企業普遍比較被動,在面對韓國反傾銷機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過程中,很少有中國企業主動應訴,對于價格承諾規則的運用方式及程序不甚了解,大多數企業對于反傾銷調查采取默認的態度,進而使得韓國針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頻率高以及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執行率高。
三、中國應對韓國反傾銷的基本策略
(一)加強中韓兩國在反傾銷政策上的協調
當前,中國是韓國反傾銷的第一目標國,而韓國也是中國反傾銷的第三目標國。相互實施反傾銷不利于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兩國政府在反傾銷政策上的協調是極為重要的。具體而言:
第一,加速推進中韓FTA升級談判,爭取設立實質性的反傾銷限制條款。中韓FTA已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按照中韓FTA的規定,中韓兩國的反傾銷政策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除非兩國政府另有約定,雙方一致同意保留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各項權利義務;二是雙方均同意按照WTO相關規則來限定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及手段的推行;三是雙方均認可對方現有的反傾銷調查手段、實施措施以及市場價格計算方法;四是雙方成立貿易事務協調機構,加強貿易救濟特別是反傾銷方面的對話與溝通。由此可以看到,中韓FTA對兩國反傾銷政策的規定比較原則,并無實質性的限制。從2015年12月中韓FTA生效以來,韓國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還在繼續增長。換言之,在現有的中韓貿易框架體系下,韓國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并不會停止,在未來甚至會有擴大的趨勢。為此,中國政府要主動與韓國政府就反傾銷加強溝通和協調,盡快啟動中韓FTA的升級談判,在中韓FTA中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反傾銷條款,明確兩國反傾銷的具體標準和操作方式。
第二,強化中韓兩國之間產業發展戰略的對接與互補。反傾銷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兩國之間貿易競爭的結果,也是兩國貿易利益沖突的具體表現。如果兩國之間能夠推進產業發展戰略的對接與互補,則可以有效地減少兩國之間的貿易沖突。而中韓兩國之間的產業發展戰略對接具有一定的先天條件,基于兩國地緣、人文、經貿上的密切關系,中國政府要重視頂層設計,主動推進中國產業發展戰略特別是“一帶一路”、“中國制造2025”等戰略與韓國“歐亞對接”、“制造業革新3.0”之間的對接,強化戰略實施過程的互補。通過產業發展戰略的對接,不斷優化兩國產業分工與合作,將兩個現有的水平型產品為主的貿易模式向異質化的垂直型產業內貿易模式轉移,不斷增強貿易的互補性,有效減少兩國之間的反傾銷摩擦。
(二)調整中國對韓出口競爭策略,擴大對韓國的直接投資
在現有反傾銷框架內,要減少甚至是避免韓國針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關鍵就在于要改變中國商品的出口競爭策略,避免低價競爭給韓國市場及同類產品的沖擊。此外,通過對韓國的直接投資來間接減少或規避韓國對華反傾銷調查。
第一,將中國輸韓產品的競爭策略由價格競爭轉向為質量競爭。韓國對中國商品反傾銷主要集中在化工、機電、紡織品、建筑材料等領域,而這些領域恰是中韓兩國同質化競爭比較激烈的領域。中國出口到韓國的商品遭受反傾銷調查的根本原因就是出口價格過低。為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就必須通過不斷加大技術創新,提升中國商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實現差異化發展戰略,最終達到優質優價的目的,從而避免韓國以中國商品低價競爭為借口來發起反傾銷調查。
第二,加大中國對韓直接投資力度。研究表明,一國的對接直接投資力度和范圍,是規避東道國反傾銷調查的方式。韓國是一個國土狹小且資源匱乏的出口導向型國家,其國內市場對于外國商品極度敏感。如果中國企業繼續采取傳統的出口策略,韓國出于國內保護的目的,就比較容易針對中國商品發起反傾銷調查。轉換一個視角分析,如果中國改變出口策略以及擴大對韓直接投資,特別是擴大對韓國制造業領域的投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反傾銷調查。不僅如此,還可以充分利用韓國技術、管理等優勢,實現產品的就地銷售,間接擴大產品出口力度。當前中國對韓投資,不僅投資規模比較小,而且投資領域過于集中。中國商務部的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中國對韓直接投資的流量為12.36億美元,存量為45.44億美元,分別占到中國當年對外投資總流量及總存量的0.6%和0.3%。顯然,這個比例是過小,中國對韓直接投資依然有較大的發展空間。更重要的是,中國對韓直接投資的70%的集中在餐飲、商業零售等領域,還有部分集中在農林漁業,在制造業領域的投資不到總投資的5%。由此,中國為了更好地應對韓國未來可能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按照市場導向和技術導向為基礎,加大對韓國的直接投資力度,特別是要加大在制造業領域的投資力度。
(三)中國企業加大反傾銷的應訴力度,主動提出并遵守價格承諾措施
第一,中國應當深入研究韓國的反傾銷政策及價格承諾規則。韓國反傾銷政策是韓國實施反傾銷的主要法律依據,價格承諾規則是韓國實施反傾銷的基本措施,也是中止反傾銷的重要程序。這些政策和規則除WTO《反傾銷協議》之外,在韓國國內的《關稅法》、《貿易救濟法》、《對外貿易法》等法律以及韓國財政部、貿易委員會頒布的一些法規之中都有體現。因此,為了應對韓國的反傾銷調查,中國商務部應該成立專門機構,組織專門人才來研究韓國的反傾銷政策以及價格承諾規則的適用條件和方式,并及時關注最新的反傾銷案例,為中國企業的應訴提供智力和對策支持。
第二,中國企業應該加大韓國反傾銷調查的應訴力度。為了減少反傾銷關稅措施的使用,中國企業在面對韓國反傾銷調查的時候,應該積極應訴,特別是反傾銷調查作出初步性裁決后,中國企業可以主動提出適用價格承諾規則。積極應訴是適用價格承諾規則的前提條件,加強在應訴中的溝通和談判,價格承諾措施才有可能實施。否則,基于利益保護主義,韓國反傾銷機構就會按照韓國反傾銷法律及政策,最終裁定對中國涉案企業征收反傾銷關稅??梢姡袊髽I的積極應訴不僅是強化溝通的方式,也是適用價格承諾的重要程序。
第三,中國企業在應訴過程中應該主動提出適用并嚴格遵守價格承諾規則的要求。一方面,按照WTO《反傾銷協議》以及韓國反傾銷法律,價格承諾措施作為反傾銷調查的實施措施,必須由目標國的涉案企業主動提出且被韓國反傾銷部門所接受?;诖?,當韓國反傾銷部門對中國涉案企業作出初步性裁定后,中國企業應該主動提出適用價格承諾措施,同時,還應該主動研究韓國價格承諾規則的適用條件和實施方式,特別是當出口價格提升后消除了對韓國市場及同類商品的不利影響之后,還需要根據市場波動及時調整價格,構建一個動態性的出口價格機制,這樣不僅能夠較好地適用價格承諾規則,還能夠保障企業的自身利益。
(四)中國應適當加大對韓反傾銷力度,提升韓國對華反傾銷的威懾力
中國對韓國發起的第一例反傾銷案件是在1997年12月,截至到2019年3月,中國對韓國總共發起了38起反傾銷調查,其中有30起案件實施了反傾銷措施。盡管從案件數量上超過了韓國針對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案件數量,但相較于韓國對中國出口的商品額度而言并不算多。所以,中國針對韓國發起的反傾銷無論是強度還是范圍上均低于韓國針對中國發起的。在雙邊貿易過程中,一國適度加大對于他國的反傾銷力度可以對于他國的反傾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陧n國對中國反傾銷力度較大,中國也應該適當加大對韓國的反傾銷調查,以便于更好地震懾韓國。具體而言:
第一,中國應當適度加強對韓國輸入中國商品加大反傾銷調查力度并采取相應的反傾銷措施。中韓兩國經貿關系是在兩國建交之后才得以正式開展的,在2001年中國加入WTO之前,韓國對中國出口額比較有限,因此這段時間中國對韓國發起的反傾銷較少。但從2002年至今,中韓兩國經貿關系日漸密切,中國已經成為韓國商品最大的出口國,且對中國一直處于貿易順差地位,且是第一順差國。按照中國海關的統計數據,2018年韓國對中國出口額高達1422.96億美元,占到了當年韓國出口總額的25%,實現貿易順差445.63億美元,占到當年韓國全年順差總額的47.2%??梢姡瑹o論是從出口還是從順差的角度看,韓國對中國經貿有較強的依賴性。從這個角度看,中國應當加強韓國輸入中國的機電、化工、汽車、光學等產品的市場監測力度,按照中國的反傾銷標準適當加大反傾銷調查力度。中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一方面可以維護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同時還可以對韓國出口導向型經濟發展模式造成影響,進而使得韓國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上會權衡利弊得失。
第二,針對韓國在中國直接投資中的規避反傾銷行為,中國可以運用WTO規則適當發起反規避調查。一直以來,中國為了吸引韓國資本,對在華的韓資企業實施了很多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韓國在擴大對中國直接投資的同時,也不斷加大商品出口力度,而且很多韓國出口到中國的商品是由在華韓資企業來完成的。截至到2018年底,韓國已經成為中國的第五大投資來源國。韓國在中國投資的方式大多是直接投資,就地建廠是主要形式,然后再從韓國進口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進行組裝,并在中國市場上直接銷售。顯然,韓國這種投資模式具備了規避反傾銷的特征。隨著韓國對華投資力度不斷加大以及投資領域不斷擴展的情況下,在華韓資企業對中國同類企業以及相關市場造成了一定的威脅,尤其是在電子、汽車、化工等領域?;诖?,中國在繼續吸引韓資的同時,要高度重視韓國以直接投資來規避反傾銷的做法,充分利用我國反傾銷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規則,加大對韓國反規避調查,有效保護中國相關產業及市場,并對韓國對華反傾銷形成震懾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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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韓國對華反傾銷的現狀、特點及應對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