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陽蕾 陶澤宇 張翹楚 楊葉凡
關鍵詞 “楓橋經驗” 互聯網治理 ODR 調解 矛盾解決
作者簡介:洪陽蕾、陶澤宇、張翹楚、楊葉凡,浙江工商大學。
中圖分類號:D6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19
在中國,調解有著深厚的歷史和社會基礎。隨著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化,新式矛盾糾紛不斷涌現,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識的缺失,公民很難有效地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益;另一方面,隨著各類新式糾紛的增加,傳統調解的解紛能力無法滿足社會的解紛需求。
《法律與倫理》(年刊)創刊于2017,出版地:北京市,語種:中文;開本:16開。是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主辦的一份學術性刊物。
一、 傳統調解的缺陷
(一)成本高
傳統調解所需要的成本較高,這一弊端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時空限制
《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 2019年8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8.54億。 互聯網規模的擴大引發了各類新式糾紛,很大一部分案件屬于跨域糾紛,當事人如果選擇通過傳統解紛手段處理糾紛,將會面臨交通成本、時間成本過高的問題。如何就地解決矛盾,提高解紛效率,成為了傳統調解面臨的一大難題。
2.規模冗重
人民調解組織數量眾多,導致功能重疊。以上海市為例,其共有基層法院16家,全市調解委員會則有6280家 ,調解組織主體眾多卻較為零散,這種分散單一的組織設立方式無法充分利用調解資源。管轄范圍不明確,受案易發生沖突,阻礙了調解的正常開展。
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缺少足夠的獨立性和自治性,在經濟和職能上從屬政府。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變更需要行政部門的審批,并履行一系列復雜的申請審批手續,冗重的組織結構占據了大量社會資源,卻沒有發揮應有的解紛功能。
(二)缺少經濟支持
人民調解的一大特點就是經濟快捷,然而,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免費的糾紛解決機制,其發展長期存在經費短缺問題。2002年司法部出臺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僅強調人民調解組織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財政支持。2010年頒布的《人民調解法》開始規定由省級財政撥付??钪С秩嗣裾{解,但是財政撥款仍無法滿足調解組織的運行需求,無法對調解員形成有效激勵,也無法在組織建構上提供充足支持。
(三)調解人員專業性不足
我國人民調解員的就職門檻始終較低。人民調解法中,除了要求調解員成年外,并沒有其他硬性要求?!度嗣裾{解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該項規定過于簡單模糊,在具體操作時也經常遇到不同地區培訓水平、結課標準迥異的現象。在缺乏科學、系統培訓的情況下,人民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社會糾紛類型也不斷衍生,道路交通、醫患矛盾、物業管理、勞動合同爭議等專業領域糾紛增加。調解人員在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基礎的同時,還需要掌握該行業的一些專業知識,才能妥善處理這些糾紛,而過于簡單的準入門檻,使調解員始終不是一個高專業性集體。
二、 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啟示
“楓橋經驗”發源于浙江省諸暨市,50多年以來,“楓橋經驗”作為一項偉大的社會治理經驗,在我國社會迅速發展的同時,并沒有一成不變,而是緊跟法治化時代步伐,與時俱進,動態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在重要講話、指示中強調要應用推廣、創新發展新時代的“楓橋經驗”。 要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堅持人民為主體、匯集人民群眾智慧的調解制度。
(一)矛盾就“地”解決
矛盾就地解決是“楓橋經驗”從發源以來的宗旨,“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難事不出縣”是“楓橋經驗”解決糾紛的基本方針。矛盾就地解決強調矛盾糾紛解決的及時性、有效性與便宜性。然而,在新型矛盾糾紛不斷涌現的“互聯網+”時代,矛盾雙方所處地區的空間距離使糾紛無法得到及時解決,解決糾紛成本不斷增長。新時代“楓橋經驗”必須與時俱進,結合“互聯網+”時代信息溝通的便捷與多元,為“地”賦予新的內涵并提供調解解決糾紛的新途徑,即通過互聯網平臺貫徹新時代“楓橋經驗”,構建新型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打破傳統調解所帶來的時空局限,有效降低解紛成本。
(二)堅持四化結合
堅持四化并舉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根本要求,意指提升基層治理的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當前的傳統調解模式仍存在規模冗重、經濟支持不足、調解機構組成數量眾多且功能重疊等弊端,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于糾紛解決的便捷與高效的需求。
“社會化”,旨在調動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社會治理積極性,引導群眾自發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經濟、文化領域的基層治理功能,讓社會主體煥發新的生機。“法治化”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更需要高度重視,這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引導全民學法遵法,努力探索一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機制,在全社會形成法治風尚。“智能化”需同時從人才和技術兩方面入手,在人才隊伍建設上,注重外部引進與內部培養相結合;在技術實力提升上,積極投入并推廣人工智能、大數據等重點技術,借助信息化、智能化實現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專業化”,要求打造一支專業性強的社會治理工作隊伍,大力發展社會組織;讓專業人來做專業事,引導干部運用專業思維提升專業能力,將法治觀念貫徹于執法、司法、法律服務等環節。
(三)共建共治共享
共建共治共享也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要理念,共建即共同投入社會建設,是社會治理的基礎,要求釋放社會組織的運作活力,激發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社會建設;共治即共同參與社會治理,保證人民群眾在社會治理中的參與機會和權利;共享即共同享有社會治理成果,讓人民群眾從實體上收獲福祉。 共建、共治、共享,三者相輔相成,促進社會治理良性發展。
完善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長效解紛機制,探索打造更多充分發動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途徑和制度,必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手段,助推社會治理創新完善,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專業化、社會化、法治化水平。
三、 ODR平臺優勢
(一)線上解紛成本降低
在“互聯網+”時代,“楓橋經驗”最核心的理念——“矛盾就地解決”,也被賦予了新時代的涵義。如今,“地”已不僅僅指過去某一特定范圍的方所,更意味著將世界縮小為地球村的“互聯網”,這一理念創設性地運用在ODR平臺中,為當事人和調解系統提供了更為高效的環境。
第一, 對于當事人而言,ODR平臺的線上模式降低了其經濟和時間成本。ODR平臺通過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多項,打造了跨時空、跨地域的全新解紛模式。當事人可以直接通過ODR平臺線上協商解決糾紛,不必線下奔波。同時,依托網上立案、在線調解,讓人民群眾無需出門即能完成申請、調解、司法確認等一系列程序,使得化解矛盾“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成為現實,大幅度減少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提高了調解效率。
第二, ODR平臺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對解紛資源的利用率,從根本上降低了解紛成本。得益于線上模式,ODR突破了空間和時間上的局限,調解人員開展工作不必囿于地理位置的區域劃分,通過在線信息流通,平臺能夠匯集豐富的解紛資源,不必根據行政區劃來設立調解平臺,避免了調解機構零散、管轄范圍交叉等問題,保證了ODR平臺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從而提高解紛資源的運作效率和利用率。
(二)平臺運作商業化
傳統調解缺少經濟支持,有鑒于此,ODR平臺結合了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四化”理念,即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在平臺運作中更為注重經濟與公益的適融性。尤其是以眾信網為代表的獨立企業ODR和以淘寶網為代表的企業內部ODR,其本身運作就帶有商業化色彩。眾信網的ODR平臺向服務對象收取合理費用,淘寶網的糾紛解決板塊(即客服)有平臺本身的資金作為支持,充足的資金支持使得ODR平臺能夠穩定地運行。
商業化運作模式能夠不斷刺激平臺自身優化升級,加之一些ODR平臺采用合理的獎懲機制,激發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此外,在不斷衍生的ODR平臺之間,良好的商業運作和市場配置是ODR平臺良性競爭的一大助推,能為ODR平臺不斷提供優質人才,為服務對象提供逐漸完善的專業服務。
(三)調解人員配置優化
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為ODR平臺的調解人員設置提供了借鑒思路。以浙江“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為例,該平臺匯聚了全省各個行業的優質解紛資源,形成上萬名服務人員的在線調解隊伍。其中,僅調解員就包括法院專職調解員,行業專業人員、律師等法院特邀調解員,調解領域也被細劃為勞動爭議、知識產權、醫療糾紛、證券票據、涉外商事等二十余個專業領域。與傳統線下調解相比,ODR平臺囊括了眾多專業調解人員,吸納了更多法律人才,極大提高了調解的專業性。同時,ODR平臺引入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等解紛功能,為在線化解矛盾糾紛提供了強有力的資源支持。
另一方面,就當事人自主選擇性而言,線下調解只局限于當地的人民調解員,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調解的專業性。而ODR平臺通過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突破了時空局限,為當事人選擇調解員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截至2020年3月12日,浙江“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中全省各個地區、各個行業的調解員已達46041人,咨詢師1309人。 即使是法治發展相對落后的小城鎮,當事人也能通過線上糾紛化解平臺自主選擇專業調解人員,充分保障了人民群眾在解決糾紛方面的自主選擇權利。
本文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指導理念,同時結合傳統調解成本高、缺乏經濟支持、人員專業性不足的缺陷,研究互聯網矛盾調停機制。“楓橋經驗”將依靠人民群眾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根本途徑,“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從而提高傳統調解的節分能力。ODR平臺不僅實現了“互聯網+糾紛解決”,而且作為“升級版”的“楓橋經驗”,更是將“楓橋經驗”進一步向全國推廣。ODR平臺的存在彌補了傳統調解在互聯網時代的短板,充分發揮了線上調解的優勢,使調解機制趨于完善,推進了社會治理制度化建設。
注釋:
網上糾紛解決機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簡稱ODR)是為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的糾紛問題,提供非法律途徑的調解手段,即通過第三方利用信息通訊技術,進行網絡在線調解。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第4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019. 08.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4號——關于公布上海市人民調解委員會名錄的公告.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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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引自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EB/OL].https://www.yundr.gov.cn/.
參考文獻:
[1]趙琦.淺議中國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以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為視角[D].山東大學,2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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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新時代“楓橋經驗”與互聯網調解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