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管理部門,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發展方向具有絕對的主導作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討論研究公司投資戰略,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任免重要高級管理人員。所有這些活動都需要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和董事會作出公司決議才能完成。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實體和程序條件。所謂實質性規定,是指法律法規等強制性法律規定,程序性條件是指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要素。
實踐中并不是每一個公司決議都是合法有效可實施的,有可能會存在程序上或實質上的瑕疵,因此我國《公司法》研究制定了公司瑕疵決議訴訟制度。本文對公司瑕疵決議的內涵和性質進行了研究,分析了公司瑕疵決議的類型,包括決議不成立、決議可撤銷以及決議無效;其次對公司瑕疵決議訴訟中的參與主體進行分析,其中決議不成立和決議無效之訴的原告是公司股東、董事、監事,決議可撤銷的原告限定為公司股東;公司瑕疵決議訴訟的被告主體是公司;然后分析了目前公司瑕疵決議的救濟制度存在的一些空白不足,例如訴訟過程中股東資格的確定;最后針對公司瑕疵決議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建議和完善構想。
整篇論文的主題就是圍繞公司瑕疵決議的訴訟問題進行展開,旨在救濟公司做出的瑕疵決議,維護公司股東的財產利益,同時也能避免公司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為謀取私利濫用權力,保障公司內部結構的穩定和正常的經營發展。
關鍵詞: 公司瑕疵決議訴訟;公司決議無效;公司決議可撤銷;公司決。
Abstract
The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the company'smost important management department, the company's highest authority and decision-making body, and it plays an absolute leading role in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The company discusses and studies the company's investment strategy, formulates internal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and appoints and removes important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by holding shareholders' meeting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ll these activities need to be completed by the company through a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make company resolutions. A legally and effectively enforceable company resolution must meet the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ompany Law". The so-called substantive provisions refer to mand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rocedural conditions refer to the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In practice, not every company resolution is legal and effective and can be implemented, there may be procedural or substantive defects, so China's "Company Law" studies and formulates a company defect resolution litig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types and types of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s by studying the connotation and nature of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s, including unresolved resolutions, revocable resolutions, and invalid resolutions. Second, it analyzes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 litigation, of which the resolutions are not established and the resolution The plaintiff of the invalid action is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other interested parties. The plaintiff whose resolution is revocable is limited to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the defendant of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 lawsuit is the company; then it analyzes some gaps in the current company ’s defect relief system For example, whether the equity transfer in the litigation process affects the plaintiff ’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and improvements are made for the problems in the company ’s defect resolution litigation system.
The theme of the whole paper is to carry out a lawsuit system around the company ’s defective resolutions, which is to remedy the defective resolutions made by the companyand protect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property interests, while also avoiding the company ’s shareholders,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ment ’s abuse of power for privategain. ,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normal business development.
Keywords: Litigation for company defect resolution; company resolution invalid; company resolution revocable; company resolution not established; litigation relief。
引言
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主體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也越來越大。雖然我國《公司法》和新出臺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對公司經營決策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規范,但是依然有各式各樣的經濟糾紛產生,其中公司決議瑕疵問題出現的比例越來越多,值得各界予以重視研究。針對公司瑕疵決議產生的經濟糾紛,《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都對此進行了規范,但就實務而言,目前的法律規范過于簡單,還存在大量空白需要補充,不足以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有關公司瑕疵決議的案件爭議。值得引起法律界對該爭議焦點討論研究對法律進行補充完善,從而保障公司正常的經營運轉,促使市場經濟可以更加健康穩定地發展。
公司決議主要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作出,是公司權力機關和決策機構根據股東的集體意志做出的意思表示。公司是能夠獨立完成法律行為的法人機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是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持提供正常經營運轉的重要部門,其主要通過作出公司決議的形式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因此公司決議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兩個團體做出的法律行為,對外代表整個公司的意思表示和利益。決議一經有效做出,就對整個公司全體成員產生法律效力,公司必須按照該決議實施法律行為。所以公司決議必須謹慎做出,決議一旦存在瑕疵就會產生連鎖反應,嚴重影響公司發展,進而損害股東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對公司決議的作出制定規范化的制度,同時也要對產生瑕疵的決議提供補救措施,確保公司決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司決策的正當性、維護股東的財產權益、規范公司經營等。因此對公司決議瑕疵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深遠的意義和理論實踐價值。
我國關于公司瑕疵決議訴訟制度的理論基礎、實踐經驗以及制度的構建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例如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周友蘇教授著的《新公司法論》中,對公司決議訴訟性質、主體、類型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論述,中國政法大學李建偉教授的《公司決議效力瑕疵類型及其救濟體系再構建——以股東大會決議可撤銷為中心》中對公司瑕疵決議的類型、撤銷事由、救濟途徑做了詳細的論述以及揚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錢玉林教授 2005 年發表的《股東大會決議瑕疵研究》,錢教授通過對《日本公司法典》《韓國商法典》的研究,提出我國立法應當引入決議不成立的瑕疵效力類型,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同時,錢玉林教授還主張建立公司瑕疵決議非訴救濟制度,通過撤回、追認等非訴方式解決公司決議輕微的程序瑕疵,這對公司瑕疵決議糾紛提供了新的解決途徑。這些都是早期的具有代表性書籍,為研究公司瑕疵決議的性質、類型和救濟提供了深厚的理論基礎,其他經典期刊文獻、著作和碩博士論文不一一列舉,會在以下文章中進行標注。
雖然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決議瑕疵的救濟解決方式,但隨著我國公司決議瑕疵發生的經濟糾紛和法律問題日益增多。學術界和司法界的學者們深入對此問題進行一系列的研究探討,并獲得了較大的研究成果。公司決議瑕疵類型的理論學說有“二分法”和“三分法”,所謂“二分法”是指公司瑕疵決議的類型僅包括公司決議可撤銷和公司決議無效;“三分法”是多增加了公司決議不成立的類型,對公司瑕疵決議理論上的探究和瑕疵決議的救濟制度等方面的內容具有很高價值。同時還應該對公司瑕疵決議的法律完善、非訴救濟制度、訴訟救濟的財產擔保和裁量駁回制度等內容,結合我國司法實際狀況進行更深入的探索研究。
本篇論文主要圍繞對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瑕疵決議訴訟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探究。從法律行為視角出發,對公司決議的概念、法律行為的性質、公司瑕疵決議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歸納,進而分析公司決議瑕疵的類型及效力。指出有關公司決議瑕疵訴訟的法律空白和弱點后,針對這些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大膽構建補充公司決議瑕疵救濟制度所需要的內容,例如針對非訴救濟制度構建了決議的撤回、追認以及股東制止請求權等制度;針對訴訟救濟制度對訴訟類型、參加主體、司法裁量權等方面進行了補充說明,對我國公司決議瑕疵訴訟制度提出了補充建議。經過討論研究,為公司決議瑕疵的理論研究和相關救濟制度的法律條文提供了更加有益的建議,以期論文在相關的法律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上產生應有的作用,在公司決議瑕疵訴訟制度和救濟制度中能發揮解決糾紛的作用,這對于公司決議瑕疵訴訟問題的研究和救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能夠提高公司的經營決策效率和維護公司發展的穩定。
第一章 公司瑕疵決議及其訴訟的一般法律問題
公司瑕疵決議訴訟是為了維護公司股東財產權益不受公司內部做出的瑕疵決議侵害的一種救濟制度。深入探究這種制度就必須先從公司決議的瑕疵種類、訴訟主體等有關的法律規范進行入手,剖析公司決議的內涵、法律性質等理論,深入了解公司決議的法律性質,掌握公司決議瑕疵的概念、效力、救濟等相關問題的內涵。
一、公司決議的基本理論。
(一)公司決議的內涵。
公司是指能夠對外獨立行使民事法律行為且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并由所有股東出資依法設立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①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可以自行作出法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決議就是公司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自主作出的,所以公司的法律行為是公司意志的外在表現。公司決議是公司內部集體討論研究得出的意思結果,而且這種意思結果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通過合法程序作出的,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和外部交易活動都會產生法律意義。從原則上講,公司決議是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資本對決產生的公司內部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展現,程序正當、內容合法的公司決議一經作出即可生效,公司應當遵循執行決議內容。
(二)公司決議的主體。
《公司法》明確指出公司的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分別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時也是作出公司決議的主體。上述部門做出的決議代表整個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研究討論得出的結果,該結果產生的法律效力對公司全體工作人員產生約束力。
公司的一大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有權選任和解聘重要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重要事宜進行判斷決策,并對公司的發展方略有宏觀決策的權力。股東(大)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擁有者,負有保障企業持續穩步運營和決定經營發展方向的組織。企業重要崗位的人事任免和企業未來發展策略都需要經過股東會討論和同意才能生效。
公司的另一決議機關是指董事會,小型公司一般不設置董事會但會設置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是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和制定發展計劃的核心機構,主要掌管公司重要的生產經營事項,在外界看來它又是公司決議的執行機關,生產、交易等重要事項都由董事會進行管控,主要負責股東(大)會的召開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公司決議、制定公司管理政策。
在我國《公司法》有關瑕疵決議訴訟的規定中并沒有把監事會決議納入訴訟的起訴范圍。因為對監事機構存在的意義和目的來說,其作用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經營運作,防止公司高層的行為侵害到公司的利益,監督股東或高管是否惡意濫用權力、謀取個人私利而設立的,同時也平衡大股東和小股東利益不均時發生的爭議糾紛。實踐中,監事會也并不對公司正常決策活動產生影響,因此也很少有股東因為監事會做出的決議存在瑕疵而提起的訴訟。因此本著嚴謹的態度,本論文所指的公司決議僅指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三)公司決議的效力。
公司決議雖然只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兩個職能部門做出的意思表示,但是一經作出即脫離公司股東和董事,上升為公司整體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對公司內部產生約束力。無論股東和董事是對決議內容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放棄投票,只要決議做出的過程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那么公司決議就是有效的,對公司全體成員產生效力。
公司執行公司決議必然會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這里所指的第三人并非公司內部成員,而是公司作為商事主體與之交易的對象。第三人在與公司發生法律關系之前,對公司作出決議的行為、內容等是否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并不了解,無法判斷決議是否真實有效。為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穩定,將第三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善意第三人,其依據公司決議與公司發生的法律關系不應當受到該決議效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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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瑕疵決議及瑕疵決議訴訟的內涵
三、公司瑕疵決議訴訟類型的理論概述
(一) 公司瑕疵決議效力二分說
(二) 公司瑕疵決議效力三分說及其合理性
(三)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新增加公司瑕疵決議效力類型
第二章 提起公司瑕疵決議訴訟的事由.
一、決議不成立之訴的事由.
(一) 決議大會不曾召開.
(二) 決議事項不曾表決
(三) 出席會議人數或者股東表決權違
(四) 會議表決結果未達到法定通過比例.
(五) 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二、決議可撤銷之訴的事由.
(一) 召集程序出現瑕疵
(二) 表決方式出現瑕疵
(三) 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三、決議無效之訴的事由.
第三章 公司瑕疵決議訴訟的訴訟主體.
一、公司瑕疵決議之訴的原告.
(一) 公司決議不成立、無效之訴的原告.
(二) 公司瑕疵決議可撤銷之訴的原告.
二、公司瑕疵決議訴訟的被告
第四章 公司瑕疵決議訴訟常見的現實問題
一、可撤銷決議裁量駁回制度不夠完善
二、公司瑕疵決議訴訟擔保制度不夠健全
三、確認股東資格標準模糊
四、公司瑕疵決議可撤銷之訴的原告范圍過于狹窄
五、缺少公司瑕疵決議的非訴救濟方式
第五章 完善公司瑕疵決議訴訟制度及其他救濟方式的建議.
一、完善可撤銷決議的裁量駁回制度
(一) 設置可撤銷決議裁量駁回制度的目的
(二) 細化裁量駁回制度
二、明確公司瑕疵決議訴訟擔保制度.
(一) 增加公司瑕疵決議訴訟擔保制度的范圍
(二) 擔保數額的確
(三) 原告應當提供擔保的情形.
(四) 提供擔保的原告可以要求公司停止執行瑕疵決議.
三、明確公司瑕疵決議之訴原告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
(一) 隱名股東
(二) 瑕疵出資股東
(三) 訴訟中股權轉讓的股東
四、擴大公司瑕疵決議可撤銷之訴原告范圍.
五、引入仲裁解決方式
(一) 立法不排斥仲裁解決方式
(二) 選擇仲裁解決方式的優勢.
六、設置公司瑕疵決議非訴救濟方式
(一) 公司瑕疵決議撤回制度
(二) 公司瑕疵決議追認制度
結束語
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要的商事主體如雨后春筍般發展壯大,良好的發展勢頭也帶來了無可避免的經濟糾紛,這些經濟糾紛的當事人主體不外乎是公司、股東、交易相對人等,但隨著商事行為越來越復雜多樣化,現存的商事法律不能滿足解決經濟糾紛的需要,時常需要借鑒國外的司法慣例。
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為司法實踐中的法律空白問題進行了完善補充,使其在司法實踐的適用中有了很大進步和完善。針對我國公司決議瑕疵的法律問題從決議的召開、表決、提案等進行了詳細的劃分,這是對之前公司法的模糊規定進行修繕,增加了不成立效力之訴類型,至此,公司決議瑕疵“二分說”跨越到“三分說”。最后明確了訴訟當中的原告、被告的范圍。公司決議瑕疵訴訟制度秉承著公平公正,利益守恒的原則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環境。鼓勵當事人積極地采用非訴救濟手段,減少適用司法訴訟程序,司法訴訟雖然程序嚴格,方式嚴謹,但是耗時過長,不符合市場經濟提倡的公平效率原則。新司法解釋對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公司瑕疵決議引發的經濟糾紛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公司內部相關利益主體的財產,維持公司正常的經營交易活動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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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缺陷解決中存在的訴訟問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