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寫作是高等教育按規定對其畢業生的學習情況進行的總體性考查,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歡迎閱讀參考。
一、學位論文的選題
(一)選題的意義
1、選題,是學術論文寫作的開始,實際上就是選擇和確定研究課題、研究方向的過程,是極為重要的一步(引自《漢語寫作學》);
2、選題,是科學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碩士論文的選題,是決定論文是否成功的關鍵。
有的導師預先擬定若干題目,分配給學生。這樣也可能完成較好的甚至優秀的學位論文。但學生沒有學會如何選題,其學術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選題的能力。不掌握選題和題目設計的方法,就只能參加別人的課題組,承擔部分章節的寫作,而不會自己設計課題,不能擔任課題組負責人。現今所謂“學科帶頭人”,選題能力是其重要素質之一。
博士、碩士研究生應當在第一學年結束前確定選題。
(二)課題選定
課題選定的四項要求:
1、有學術性、理論性
2、有實踐性、針對性
3、有充足的資料
4、能夠揚長避短
1、有學術性、理論性
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價學位論文,首先是判斷其選題是否具有學術性、理論性。評價的結果,如果得出沒有學術性、理論性,或者學術性、理論性較小的判斷,該論文是否能夠通過就成了問題。可見,缺乏學術性、理論性的課題,亦即純粹技術性的、實用性的課題,不適于作為學位論文的選題。例如所謂“執行難”、“裁判不公”等雖說是重大的問題,但不是學術問題、理論問題,就不適于選作學位論文的課題。有的屬于政策性、對策性課題,也不適于作學位論文選題。
學位論文的選題應當是:研究一項法律理論,或者研究一項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個法律原則,或者研究一個法律概念。
答辯委員會成員或者其他專家在評價一篇學位論文時,所說該課題具有較強的學術性或理論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換言之,判斷一篇學位論文學術性、理論性之有無、大小的標準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種情形之一,即可認為具有學術性、理論性:
其一,補白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沒有研究,至少是國內法學界沒有作過研究,這叫補白,填補研究的空白,屬于有學術性、理論性。
其二,開拓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雖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僅有幾篇一般性文章,或者僅研究其個別部分、個別側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將研究的范圍拓寬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統、全面、深度的研究,這叫有開拓性,屬于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其三,提出問題性選題
這一課題是社會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過去沒有或沒有意識到,當然更談不到研究,現在提出這一問題本身就具有價值,標志學術研究的進步,也許本文還做不到系統、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學術性和理論性就表現在率先提出問題。
其四,超越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已經作過很多研究,可能已經形成通說,但本文根據社會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發展,總結實踐中的新經驗,回答了實踐中的新問題,所作出的研究結果遠遠超過了前人所達到的程度和水準,當然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其五,總結性選題
這一課題在不同的時代、不同國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側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礎上作系統、全面、深入的帶總結性的研究,這叫集其大成,當然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2、有實踐性、針對性
一個課題雖然有學術性和理論性,但如果在現代法治已經沒有地位,現代社會中不發生這樣的問題,你的研究對我們的國家、民族的發展進步有什么用處,對于民主、法治和人權有什么意義?這叫不具有實踐性、針對性。須說明的是,法史學研究,不能這樣要求。
須注意的是,有的課題,在當時可能沒有什么實踐性、針對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產法,研究期貨、證券制度,往往會被人指責缺乏實踐性、針對性。談論實踐性當然不能局限于當時,要預見到社會的發展。第一篇以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為題的博士論文在選題時,我國還沒有證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博士論文在選題時,北京還沒有幾座公寓式大廈,住宅商品化政策還沒有出臺,能夠說這樣的選題沒有實踐性嗎?再者,對實踐性、針對性的要求,不可絕對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實踐性、針對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對我國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參考價值,我們仍可選作學位論文題目。
3、有充足的資料
法學研究屬于文本研究的性質決定,選題還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資料是否足夠。有的選題雖然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性,但缺乏足夠的資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質量的學位論文。因此,選題是否適當,不能只看學術性、實踐性,一定要考慮資料是否充分?沒有充分的資料,再好的選題,也應舍棄,不可勉強。論文寫到中途,因為資料缺乏,寫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換選題,就被動了。
4、能夠揚長避短
兵法上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學術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項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對象。第四項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長處和短處,盡可能回避自己的短處,盡可能發揮自己的長處。
判斷自己的長處、短處,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是否擅長抽象思維?
有的人擅長抽象思維,擅長論辯,而另外有的人卻不擅長抽象思維,不擅長論辯。閱讀的范圍寬,哲學、經濟學、歷史學等等讀過不少,自然喜好辯論,擅長辯論。除專業著作外,很少讀其他著作,對哲學、經濟學、歷史學缺乏興趣,自然不擅長抽象思維。在選題時一定要考慮自己的長處、短處,使所選題目符合自己的長處,自己的短處可以避開。
學術論文選題,大抵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其一,理論型選題;
其二,制度型選題。
法理學領域的課題大抵屬于理論型,就是民法領域也有理論型課題。迄今較優秀的民法博士學位論文,屬于制度型選題的較多。
在寫作的難易程度上,理論型選題較難,制度型選題較易。理論性課題,需要作者有較強的抽象思維能力和駕馭理論的能力,擅長抽象思維的人可以充分發揮其長處。如果不擅長抽象思維的人選理論性選題,就會很吃力,感到難以駕馭,講不出多少道理。就應當回避理論性選題,而選擇制度型選題。
制度型選題,所研究的是現實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種存在,雖然不同于物質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種制度,法人制度、時效制度、抵押權制度、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相鄰關系等,是一種制度存在,有其定義、內涵、外延,有其構成、內容、目的、功能等,相對而言,容易把握、駕馭,容易成功。但一個擅長抽象思維的作者選了制度型選題,就發揮不了其長處。在博士、碩士研究生階段,由于時間、精力及知識積累的限制,擅長抽象思維的人,很可能不擅長制度研究。選擇了制度型選題,很可能正是其短處。
其二,掌握外語種類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語的語種和程度有不同。一個英語很好的博士生選擇一個大陸法上特有的制度,長處得不到發揮,并且正好是其短處,例如論物權變動,由于英美法沒有對應的制度,英語很好卻一點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國、日本資料卻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夠完成一篇高水準的學位論文?反之,一個德語、日語很好的研究生,選一個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專業知識上的長處和短處
現在的碩士生、博士生,大抵在專業知識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選題時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處。例如,對某個外國的法律掌握較好,而對國內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選擇研究該外國法律制度的選題,可以揚長避短。這里順便提到研究外國法律制度的價值問題,有的人認為研究外國的法律制度,沒有什么創造性,否定其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把某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參考,這就是其價值。將外國的某項制度、理論引人國內,使之體系化、條理化,以便我們能夠了解、把握、借鑒,這就是學術性和實踐性。
(三)題目設計
其一,題目設計的四項要求:
第一項要求:題目要新穎
第二項要求:題目與內容相符
第三項要求:題目大小適當
第四項要求:能夠揚長避短
第一項要求:題目要新穎
一篇學位論文的題目,就是該學位論文的名稱,類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稱。通過給學位論文設計一個題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對象,使讀者(更重要的是答辯委員會成員)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確定一個研究的最佳角度,將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個適當的范圍,選擇一個最好的切入點,現在時髦的說法叫“進路”;最后,還要能夠引起讀者的閱讀興趣。
題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給讀者和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定論文的專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個時期,很多法學論文的題目雷同,都是關于什么什么的幾個問題,關于什么什么的若干問題,或者關于什么什么的三論,顯然不能給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題目還會起反作用,讀者心里說,連一個新穎一點的題目都擬不出來,可見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樣!答辯委員會成員則會懷疑作者是否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適當的題目設計的實例:
博士論文題目:商法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作為對照,舉一些較好的博士論文題目設計:
題目:國際貿易慣例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題目:國際貿易中銀行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題目: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題目:抵押權制度研究
題目:違約損害賠償研究
第二項要求:題目應與內容相符
要求題目能夠涵蓋論文的全部內容。題目是關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從論文的內容看,只是研究該制度的一個方面或一個部分,或者論文內容超出題目的范圍,都是內容與題目不符。當然,不是說該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內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題目應涵蓋該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內容,如果不是這樣,就要調整題目。
舉一個實例:
博士論文題目:違約責任及其比較研究
本文內容,分五章:
第一章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章違約責任構成理論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違約行為研究
第四章歸責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濟措施研究
評論:
這不能算一個好的題目設計。因為題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詞,相當于英文中的 AND ,給讀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兩個課題,一是違約責任,二是違約責任的比較。而從內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研究違約責任。可以改為:“違約責任研究”,或者“違約責任的比較研究”。
問題出在第五章。“違約責任”與“違約救濟措施”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概念,而違約救濟措施超出了違約責任概念的外延。違約救濟措施有多種,其中有的屬于違約責任形式,有的不屬于違約責任形式。簡而言之,論文題目涵蓋不了第五章的內容。這是文題不符的例子。
再舉一實例:
博士論文題目: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研究
從題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圍很明確,似無問題。但我們看論文目錄:
第二章期貨市場風險研究
第三章期貨市場風險管理機制的比較研究
第四章建立我國期貨市場風險管理法律機制的思考
第五章期貨交易所及其會員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期貨結算機構及其會員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研究
第七章期貨經紀商的法律地位及風險控制
第八章期貨交易的民事責任研究
評論:
第八章顯然超出了題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圍。民事責任,即使是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也不能說只是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因為“民事責任”不是“風險管理”的下位概念。當然,作者有理由說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可以發揮風險管理法律機制的作用。但絕不是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所發揮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內容已超出題目的范圍,導致文題不符。解決的方法,一是干脆刪去第八章;二是調整題目,例如加一個副題:
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研究
――兼論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
再舉前面提到的題目:
商法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其內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商法的產生、演變及大陸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商法的調整范圍及對經濟關系的深刻影響
第三章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的理論評析
第四章傳統商法向現代商法的演變及特征
第五章商法在中國的歷史命運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評論:
從各章標題看,能夠說各章的內容都是商法的理論問題嗎?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論問題嗎?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嗎?恐怕不能。應當肯定,本文內容之大部非理論問題,至少非重要理論問題。屬于典型的文題不符。順便提到,其結構亦不合邏輯,也不符合博士論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項要求:題目的大小要適當
題目太大,必然空泛,題目太小,分量不夠。題目大小,決定論文篇幅長短。碩士學位論文,一般四五萬字,長的七八萬字。博士學位論文,一般要求二十萬字以上。寫博士學位論文,題目太小,寫三五萬字就沒什么話說了。或者寫碩士學位論文,題目太大,寫到十來萬字還打不住。勉強寫成一篇碩士學位論文,淺淺的、泛泛的,沒有什么深度。都是因為題目太大、太小,不適當。題目的大小,關系論文的成敗,不可小視。
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別談到這個問題。他說,目前臺灣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題目過大,且多所重復。但有日益精致的趨勢。王澤鑒先生列舉了他認為大小適當的論文題目:
假設因果關系與損害賠償
物之使用利益與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法上的求償關系
第三人與有過失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完全給付
不當得利研究
不當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規目的論與相當因果關系
繼承回復請求權
親屬間的侵權行為。
這些都是王澤鑒先生認為比較適當的碩士學位論文題目,假設我們將這些作為博士論文的題目,大多數都嫌太小,容納不下二十萬字。
須說明的是,個別題目彈性較大,例如“不當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學研究》刊登過一篇約八九千字的論文,90年代《民商法論叢》刊登過兩篇,一篇約三四萬字的專題研究,另一篇碩士學位論文約八萬字。而王澤鑒先生的《不當得利》一書二十多萬字。日本學者加藤雅信的《不當得利研究》,是博士學位論文,日文一百多萬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認論”,也屬于彈性很大的題目。《民商法論叢》刊登過一篇,是碩士學位論文,后來《商事法文庫》出了一本同名的書,是一篇博士學位論文。這樣的題目,由于彈性很大,既可以作為碩士學位論文的題目,也可以作為博士學位論文的題目。因此,考慮題目大小,還要注意題目是否有彈性。《民商法論叢》選刊的碩士學位論文已經不少,一般題目大小適當,碩士生選題可以參考。
似可得出這樣一個規則:
碩士論文題目的設計,要避免過大;
博士論文題目的設計,要避免過小。
請看一篇博士論文:
物權程序的建構與效應: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導論
第二章形式主義法律傳統中的物權程序
第三章物權程序建構的正當性標準(一):工具價值
第四章物權程序建構的正當性標準(二):過程價值
第五章物權程序建構的基本法律問題
第六章物權程序的正效應(一):登記的效力
第七章物權程序的正效應(二):權利的順位
第八章物權程序的負效應:登記錯誤及其修正
第九章物權程序的關聯效應:預告登記
第十章結語
評論:
不動產登記制度,屬于制度性選題,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難講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寫五、六萬字,至多七、八萬字,作為碩士論文選題是比較適當的,作為博士論文選題就不適當。作者顯然已經意識到這一點,因此,首先在題目設計上花了心思,在“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權程序的建構與效應”一句,并用“;”號連結,目的在增強選題的理論性和擴張其容量;其次,在論文本論部分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著重討論“物權程序建構”的價值取向問題,目的在展開“理論性”論述。其結果是:導致論文前半部分“太虛”(游離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抽象論述),后半部分“太實”(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身的具體論述),給人以“兩篇”獨立論文被“粘連”在一起的強烈印象。答辯會上,不止一位答辯委員指出這一點。如刪去第二、三、四章,將不失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論文(當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論文的字數要求)。其實,以作者的專業基礎、中外文水平和已經具備的研究能力,如果選一個容量較大的選題,無論理論型選題或者制度型選題,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準的博士學位論文的。
從這一實例可見,如果選題本身的容量過大,我們可以通過局限其范圍、限縮其容量,設計出適當的論文題目;反之,如果選題本身的容量過小,則很難通過擴張其范圍、增大其容量,設計出適當的論文題目。這一教訓,值得后來者記取!
第四項要求:要注意揚長避短
前面談到選題要注意揚長避短,但在課題選定后,在已經選定的課題上,有的內容是自己的長處,另一些內容是自己的短處。就要在題目設計上回避短處,盡可能發揮自己的長處。
例如,選定的課題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語很好,掌握兩門外語,一是英語、另一門是德語或日語,以“代理制度的比較研究”為題,就能夠發揮作者外語的長處。反之,外語不好,或只掌握一門外語,就不能以比較研究為題。
如果作者只是英語很好,甚至對于中國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為題,就能夠達到揚長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題目設計。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語,曾經到墨西哥留學,本科和碩士都不是學法律,西班牙語是其特長,所使用的資料主要是西班牙語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的財產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國家財產法是其特長,大陸法國家財產法是其短處,甚至中國財產法知識也有不足,這些短處很難在短期彌補。顯而易見,特別要避免一般性理論和比較研究。
先看其選題:
所有權研究
再看其題目設計:
所有權功能論
――財產制度歷史演變和比較研究
評論:
正題已經是一般理論,將古今中外,大陸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蓋無遺,其范圍如此之廣,其難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個副題,進一步強調“歷史演變和比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難度上再進一步增加難度。這是一個非常失敗的題目設計,正好將作者的短處充分暴露出來。
假使調整一下題目設計,如果采取下述題目設計之一,能夠獲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將作者的短處盡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將其長處盡可能地展現出來。論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題目一:拉丁美洲國家財產法研究
題目二:拉丁美洲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題目三:墨西哥財產法研究
題目四:墨西哥所有權制度研究
其二,題目的兩種基本結構形式
第一種結構形式:
“關于”+“賓語”+“的”+“研究”
第二種結構形式:
“論”+“賓語”
須特別注意:“賓語”必須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
第一種結構形式:“關于”+“賓語”+“的”+“研究”
舉例:關于抵押權制度的研究
其簡體形式:“賓語”+“研究”
舉例:抵押權制度研究
其變體形式:“賓語”+“的”+“研究方法”
舉例1:信托制度的比較研究
舉例2: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
第二種結構形式:“論”+“賓語”
舉例:論抵押權制度
其變體形式:“賓語”+“論”
舉例:抵押權制度論
其三,題目設計的規則
學位論文題目設計的三項規則:
第一項規則:題目必須是動賓結構的短語,不能是句子
第二項規則:題目只確定研究對象,不表達作者觀點
第三項規則:題目應力求明確、簡短,忌冗長
結合以上題目設計的要求和規則,舉一些不適當的題目設計的實例:
實例1:
博士論文題目:論憲法是安邦治國的總章程
評論:
此題目違反前述題目設計的第一、二項規則。按照第一項規則,題目應當是一個動賓結構的短語,其中的“賓語”應當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而本題目的“賓語”是一個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項規則,題目只確定研究范圍,不表達作者觀點,而本題目已經表明作者的基本觀點。
修改建議:
論憲法在安邦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
關于憲法在安邦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實例2:
碩士論文題目: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與物權行為無因性
評論:
這一題目設計的問題是違反第三項規則,冗長而不明確,由三個名詞性短語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時研究“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三個對象或三個范圍,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論文的內容看,雖然涉及“原因理論”和“法律行為規則”,但實際上作者著重研究的只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因此,可以改為:
題目一:論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題目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研究
這樣的題目,就符合明確、簡短的要求。假設論文的主題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關系,則在題目設計中應當以名詞“關系”作為“賓語”,采用“定語”+“名詞”的結構,例如:
題目一:論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關系
題目二: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關系研究
這樣的題目,雖然未能避免冗長,但做到了“明確”,這是最重要的。
舉一個碩士論文的實例:
題目:論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積極侵害債權及產品責任之關系
這仍不失為一個比較好的題目設計。
其四,關于副題的運用
有的學位論文或者專題研究論文設有副題。運用副題,就需要理解為什么要運用副題,副題有什么作用?博士論文運用副題較常見,碩士論文運用副題較少見,但也不是沒有。
下面舉一些博士論文的實例:
徐國棟的博士論文
正題:民法基本原則研究
副題: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論文
正題:民事法律行為的理論與實踐
副題:關于合同、遺囑和婚姻行為的一般規則
吳漢東的博士論文
正題:論合理使用
副題:關于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研究
陳現杰的博士論文
正題:企業內容公開與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
副題:公開制度的理念與實證
沈敏榮的博士論文
正題:反壟斷法規則的比較研究
副題:法律的不確定性及其克服
從以上博士學位論文,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
所謂“副題”,是作者為了調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圍,或者突出研究重點,而在論文題目(正題)之下,附加上的一個題目。
上舉論文中,徐國棟的論文、吳漢東的論文,其副題是用來調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論文、陳現杰的論文,其副題是用來限制研究范圍和突出研究重點。加上副題后,論文的范圍,與未加副題的情形比較,或者角度有所調整,或者范圍有所限制,簡而言之,使論文的范圍縮小了。
而沈敏榮的論文則不同,加上副題后顯然擴大了論文的范圍。副題“法律的不確定性及其克服”,相對于正題“反壟斷法規則的比較研究”,副題的范圍更大。這種副題的運用,正常不正常,適當不適當?我們看到,該論文出版時將正題、副題掉了個個兒:
原題目:
反壟斷法規則的比較研究
――法律的不確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時改為:
法律的不確定性
――反壟斷法規則分析
這樣一改,就符合了我們概括的一個規則:
副題要比正題的范圍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許會問:徐國棟論文的副題,難道與沈敏榮的副題不是一樣的嗎?是不一樣的。徐國棟的論文,其主題是從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表現在多個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個方面。質言之,正題“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其范圍甚寬,副題“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圍較窄。符合前述規則。
這一規則的例外是,副題:兼論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擴大研究范圍,而是考慮到某一項內容與本文有較密切的關聯,順便予以論述。因此,超出正題范圍之外的僅是某一章、某一節。并且,這一小部分在整個論文中居于次要的地位。如果刪去這部分,并不損害論文的完整性。
舉例:
正題:違約責任研究
副題:兼論違約救濟措施
本文內容,分五章:
第一章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章違約責任構成理論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違約行為研究
第四章歸責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濟措施研究
如果刪去副題,同時刪去第五章,論文的完整性并不受影響。
至于碩士論文,運用副題似乎沒有多大的必要,因為碩士論文的選題本來就應當比較窄。與其設計一個較大的題目,再加上一個副題來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設計一個較窄的題目。博士論文是否也有同樣的問題呢?以上引吳漢東的論文為例:
原題目設計:
論合理使用――關于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研究
問題是正題太泛,已遠遠超出著作權法的范圍。因為,不僅著作權有合理使用的問題,其他權利也會發生合理使用的問題,例如不動產相鄰關系上的通行權、取水權。本文主題也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問題,而只是研究“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問題。與其正題太泛,再運用副題來限制研究范圍,不如將題目設計得適當,而不設副題。我們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時,將正題、副題合并,改為: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最后必須指出,作者為什么要設副題?為什么要通過副題的運用,以調整論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圍?目的是要發揮作者的所長,回避其所短。這在徐國棟的論文上表現得特別明顯,如果不加副題,本文就屬于制度型選題,作者在這方面并非所長,而作者擅長思辨的長處也就難以充分展現出來。可見此副題的運用,達到了揚作者所長,避作者所短的目的。
相反的實例,就是前面已經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權的博士論文:
所有權功能論――財產制度歷史演變和比較研究
加上副題后論文的范圍是擴大了還是縮小了?是難度減少了還是難度增大了?是將作者的短處回避了還是充分暴露出來了?作者的長處是否充分展現出來了?回答顯然是:擴大了研究范圍,增大了研究難度,暴露了作者短處,回避了作者長處。可見,正是這一題目設計,將作者自己推向了絕境!
如果將副題變換一下:
所有權功能論――以拉丁美洲國家所有權制度為中心
其效果將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將正題、副題合并,改為:
“拉丁美洲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則作者的短處盡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長處將充分展現出來。可見,副題的運用宜慎重,切不可隨意!
二、學術論文的結構:
目錄
序言
導論
本論
結論
參考文獻目錄
后記
上述結構中,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構成論文的本體;目錄、序言、參考文獻目錄和后記,是附屬部分。最重要的當然是本體。一篇完整的學位論文,其本體由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構成。有沒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謂特殊,無非是在一般結構基礎上省略了其中的某個部分,或者省略結論,或者省略導論,但無論如何不能省略本論。如果以重要性為標準進行劃分,則導論和結論屬于組成部分,本論屬于本質部分。例如一個人,頭和軀干是本質部分,四肢是組成部分。沒有手臂,甚至手腳都沒有,不影響人這個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沒有頭和軀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為人。同理,省略了導論、結論,不影響學術論文的本質,但學術論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損害,專家作鑒定會寫上一句:結構不完整。當然,學術論文不可能沒有本論,假設沒有本論,就不成其為學術論文。
可見,本論部分特別重要,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價學位論文結構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論部分。
下面對各部分作簡要說明:
(一)導論
導論起什么作用?導論的作用在于引起讀者的閱讀興趣。讀者拿到一篇學術論文,通常好多萬字、二三十萬字,是否值得花費寶貴的時間,光看題目還難以判斷,總是首先讀導論,希望從導論的內容判斷本文是否有閱讀價值,是否值得花費時間閱讀。
導論的內容,通常是交待課題,本文究竟要研究一個什么課題,這個課題的產生背景,說明作者為什么要研究這個課題,它有什么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如果是博士論文,通常還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論文的大體結構。
實例1:
博士論文:合同自由與公序良俗
第一章導論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二)研究狀況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內容
實例2:
博士論文: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問題研究
導論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二)本文研究范圍
(三)素材選取與研究方法
(四)體例安排
(二)結論
學術論文應當有結論,是學術研究的規律性決定的。學術研究是一個過程,有其始端和終端。導論是始端,結論是終端。結論表明一項科學研究的結束。同時,一項研究當有其研究結果。最終得到一個什么研究結果,應當在結論部分作出概括。如果還有遺留問題沒有解決,也應在結論部分指出。
從學位論文答辯的角度講,論文要經專家鑒定,寫出評語。答辯委員會成員也要審讀論文,寫出評語。考慮到一篇博士學位論文通常二十多萬字,甚至三十多萬字,專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氣讀完。總是讀幾頁,放下了,又讀幾頁,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經過好多次才斷續讀完,讀到末尾,前面的內容已經模糊、記不清了。不可否認,有的評定人因時間關系不可能讀完全文,閱讀了導論部分,翻閱、選讀幾個章節,然后就寫評語。如果有一個結論,概括本文的研究結果、作者的基本學術見解、本研究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對于審定人作出總的評價有莫大的幫助。這對于論文最后能否通過答辯,有極重大的意義。切不可掉以輕心!
實例:
博士論文:合同自由與公序良俗
第六章結論
(一)總結
(二)論文的基本觀點
(三)論文的主要創新點
(四)論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學位論文以立法建議代替結論,這大抵屬于制度型選題,研究某一項法律制度,研究最后得到的基本學術見解或結論,表現為建議我國立法機關制定某一法律或對現行法作修改,并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設想甚至條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結束語代替結論的。以立法建議代替結論,以結束語代替結論,不等于沒有結論。省略結論,影響論文結構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個方面,因此沒有結論將影響論文結構的合理性。
(三)本論
本論是一篇學位論文的本質部分,沒有本論就不成其為一篇論文。就象沒有頭和軀干不能成其為人一樣。本論的內容是研究過程的反映,應當寫什么,自然不用我在這里說。這里只是介紹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評價一篇論文的結構是否合理,主要是針對本論部分的結構是否合理。
1、本論部分的結構
大體上有五種:
總分結構
三分結構
四分結構
編章結構
章節結構
總分結構,實際是分為兩個部分,稱為總論與分論。實際上,是哲學上的“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系。有關本課題的一般理論、共同理論,在總論部分;然后分別研究本課題內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問題,叫做分論。實際是“二分結構”:總論、分論。然后總論再分為若干部分(章),分論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將總論、分論作為兩編,每編下分若干章,這就是“二分結構”加“編章結構”。有的博士論文,在總論、分論之前再設緒論,研究本課題的前提性的問題,作為另一個部分,稱為緒論編,包括若干章。這樣就變成“三分結構”加“編章結構”。可以說幾乎所有的選題,都有總論與分論的劃分,都可采用“二分結構”加“編章結構”。但是,如果屬于一般理論、共同理論的內容太少,不足以再分為若干章,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總論編只有一章,分論編包括若干章,顯得不協調、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設編,直接采用“章節結構”,第一章實際是總論,從第二章起實際是分論。下面舉一些實例。
采“四分結構”的實例:
蔣新苗的博士論文:國際收養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編導論,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編國際收養中的國際私法問題,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編國際收養法的統一化進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編中國與國際收養法統一化進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須說明的是,第一編導論,內容實際是緒論。緒論是本論的一部,導論不是本論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結論。
采“三分結構”的實例1:
傅靜坤的博士后論文:契約沖突法論
第一部分契約沖突法的基本原則和規范,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統一國際契約實體法與統一國際契約沖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區際契約沖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結論)
采“三分結構”的實例2:
沈涓的博士論文:中國區際沖突法研究
第一編中國區際沖突法的歷史與現狀,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編中國區際沖突法的方法與規則,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編中國區際法律關系沖突的調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結論)
2、總分結構
這種結構最為常見,通常先劃分為總論與分論兩大部分,然后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設總論編、分論編,然后各編再分若干章;或不設編,總論作為第一章,分論分為若干章。實際是總分結構加編章結構。多數博士論文、碩士論文采用這樣的結構。
實例:
肖厚國的博士論文:物權變動研究
(導論)
第一章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一)
第三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二)
第四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二)
第六章動產物權變動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時效
(結束語)
本論實際上分為“總論”與“分論”兩大部分,“總論”再分為“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第一章)與“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第二、三章)兩部分;“分論”分為“積極的物權變動”與“消極的物權變動”兩部分,其中“積極的物權變動”,再分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第四、五章)與“動產物權變動”(第六章)兩部分;“消極的物權變動”,再分為“善意取得”(第七章)與“取得時效”(第八章)兩部分。屬于典型的“總分結構+章節結構”。
不合理的結構:
如果本論分為兩大塊,下面不再劃分章節,或者本論僅有兩章,屬于單純的二分結構,應當認為結構不合理。為什么這樣的結構不合理?首先是不合習慣。其次是美學上的考慮。一篇論文,前面一個序言,后面一個結語,本論部分就兩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結語都省略了,一篇論文就兩塊,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這不好看。要進一步追問為什么?也難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舉實例。
實例1:
碩士論文題目:作者精神權利性質探討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權利性質探討
論文前面沒有導言,后面沒有結論,本論就兩部分,很不合理。
實例2:
一篇碩士論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結語
前有一個序言,后有一個簡短的結語,中間本論部分就兩章,屬于結構不合理。
3、關于切題
關于本論的結構,無論采取哪一種結構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緊扣題目,亦即我們平常所謂“切題”。這主要從每部分的標題來體現。
從上引博士論文的結構,我們看到,每一個標題,都緊扣住題目。如物權變動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標題都有“物權變動”一語,第七、八兩章的標題雖然沒有“物權變動”四個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時效”是物權變動的具體形式。可見,所謂切題,所謂緊扣題目,往往通過在本論各部分標題中“反復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語”來體現。反之,如果本論各標題與論文題目無關,找不到論文題目的關鍵詞語,我們就會覺得不切題,沒有緊扣題目。下面舉例。
實例1:
博士論文題目:論私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人或主體
第三章領土主權與所有權
第四章條約與契約
評論:
在各部分標題中,沒有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語“私法”和“國際法”。從各部分的標題,讀者很難理解該部分內容與題目間是否有密切的關聯。這就是沒有緊扣題目,或者說不切題。
實例2:
博士論文題目:現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論分三章:
第二章現代商人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第三章現代商人法的適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現代商人法與沖突法及國際仲裁法的完善和發展
評論:
題目中的關鍵詞語是“現代商人法”,我們看到本論部分每一個標題都重復“現代商人法”一語,使讀者覺得各部分內容與題目的關系非常緊密,扣得很緊,這就叫“切題”。
4、小結
從上述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我們可以看到,博士論文采用總分結構加編章結構,或者采用章節結構的最常見,這類結構安排系以“章”為單位,碩士論文也以章節結構最常見,也有的用“部分”為單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為序。是否可以作出這樣一個判斷:
無論以“章”或“部分”為單位,本論部分所劃分的單位至少應在三個以上,例如不少于三章或三個部分。否則,就叫結構不合理。
5、邏輯關系
以上僅指對結構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礎上,還有對邏輯性的要求。指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邏輯關系。大體有下面三種邏輯關系:
第一種總分關系
第二種并立關系
第三種遞進關系。
第一種:總分關系
關于本課題的一般性問題、一般理論、基本理論、基本原則的內容,屬于總論。特殊問題、特殊理論、具體制度、具體問題、構成條件、實際運用等內容,屬于分論。總論與分論之間,是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系,通常總論部分應當在前,分論部分應當在后。無論采用總分結構或者編章結構、章節結構,都要求總論與分論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總論內容寫完再安排分論,分論部分不能插入總論的內容,不能顛倒順序,一般不能先分論后總論,應當先總論后分論。
其規則是:先總、后分。
第二種:并列關系
如果采用總分結構,總論部分與分論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義,總論下面的各章、分論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關系,即各章的內容應當處在同一層次。采用編章結構,各編的內容可以是并列的關系,例如緒論編、總論編、分論編,編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關系。
其規則是:位階同一實例1:
肖厚國的博士論文:物權變動研究
第一章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一)
第三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二)
第四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二)
第六章動產物權變動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時效
其結構屬于典型的并列關系,而且是多層次的并列關系。第一個層次是總論(第1、2、3章)與分論(第4、5、6、7、8章)的并列;第二個層次是總論下面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第1章)與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第2、3章)的并列,分論下面積極的物權變動(第4、5、6章)與消極的物權變動(第7、8章)的并列;第三個層次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第4、5章)、動產物權變動(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時效(第8章)的并列。
實例2:
楊松的博士論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本論分五章:
第四章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其結構也屬于典型的并列關系。
第三種:遞進關系
采編章結構,在一編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遞進關系。采章節結構,各章之間也可以是遞進關系。章下面的節,也可以是遞進關系。就一篇博士論文而言,可能各編之間是并列關系,各編下面的章是遞進關系,或者總論編下面的各章是并列關系,分論編下面各章是遞進關系。或者采總分結構不設編,總論僅一章,從第二章開始是分論,分論各章是遞進關系。至于章下面的各節之間的關系,當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節之間是并列關系,某些章下面的各節之間是遞進關系。
這里有一個要求,某編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節,如果采遞進關系,就一定是遞進關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現這樣的情況,一編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顯然是遞進關系,中間第四章與各章不構成遞進關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節,其中幾節似乎是遞進關系,中間又有幾節似乎是并列關系。
遞進關系有三種不同形態:
時間上的遞進關系
空間上的遞進關系
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系
(1)時間上的遞進關系
時間上的遞進關系,是指在時間上由遠到近,先從該制度的歷史說起,從古羅馬法說起,中世紀有什么變化,近代有何發展,直到現在的現狀,實際是采歷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論文,大體體現這樣的遞進關系。在部門法,例如民法碩士、博士論文中,也常常采用歷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論文的某個部分會反映時間上的遞進關系,通常在緒論或總論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節,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論文各章之間都反映時間上的遞進關系。
這種遞進關系,要求嚴格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如果出現時間先后順序的錯亂,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時間愈早愈在前,時間愈近愈在后。
(2)空間上的遞進關系
此所謂“空間”實際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間;一是抽象的空間。無論屬于地域上的空間,或者抽象的空間,都要求“由外到內”,先討論外部的問題,后討論內部的問題。先研究外國的制度、發展、經驗教訓,再討論本國的制度、發展、構成、適用、存在問題及對策等;或者先討論該制度的外部關系,產生原因、背景、哲學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進入該制度內部,討論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釋適用等。
空間上的遞進關系,要求區分內外,先外后內。如果外部問題未討論完就進入內部問題的討論,中途再反過來討論外部問題,或者一開始討論本國制度,中間突然插入外國制度的探討,然后再回到本國制度的研究,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先外、后內。
(3)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系
所謂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系,是指在邏輯上由抽象到具體。先從概念、定義說起,解釋其含義,探討其內涵、外延,確定其適用范圍,分析適用條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就反映這種遞進關系。要求符合從抽象到具體的邏輯順序,愈抽象的問題愈在前,愈具體的問題愈在后,否則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體愈在后。
實例:
碩士論文:最高額抵押權研究
第一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意義
第二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歷史演進
第三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
第四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
第六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消滅
其第一、二部分屬于總論;第三至第六部分屬于分論。其分論的結構顯然符合純粹邏輯的遞進關系。
須注意的是,在一篇論文中,尤其是長篇專題研究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不是只反映一種遞進關系形態,可能某一編、某一章內部是時間上的遞進關系,另外的編、章內部是邏輯上的遞進關系。
關于本論部分的邏輯關系,還有一個要求是要有重點,避免等分式、無重點、面面俱到和過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時候,研究生院院長溫濟澤教授作報告,講到學術論文寫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詩句:“刪繁就簡三秋樹,領異標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結構,要避免過分枝蔓,要突出重點。
下面舉不合邏輯的實例:
實例1:
碩士論文:著作權若干問題研究
一、著作權的成因、發展和不同制度比較;
二、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現狀和立法構想;
三、著作權若干問題的具體探究。
評論:
問題在于邏輯關系混亂,第一部分的成因、發展、不同制度比較與第二部分的歷史、現狀是重復的;立法構想應該在整個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卻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對著作權的若干基本問題還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構想,也不合邏輯。
實例2:
碩士論文:論新聞侵權為題的碩士論文
第一章新聞侵權概述
第二章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新聞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章新聞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新聞侵權民事責任主體
第六章新聞侵權損害的救濟方式
評論:
問題在于總分顛倒,第二、三、四章屬于分論,卻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和第六章救濟方式應當屬于總論,卻安排在后面。
實例3:
碩士論文: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一、企業集團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二、企業集團的概念;
三、企業集團的類型及其規范化;
四、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內外關系決定的;
五、問題與對策。
評論:
問題是各部分邏輯關系混亂。連什么是企業集團都未介紹,一開頭就講客觀必然性,不合思維習慣和邏輯。思維習慣和邏輯是,先講“是什么”,再講“為什么”。概念屬于“是什么”,本應當在前面,卻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觀必然性屬于“為什么”,本應當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個完整的句子,與標題不合,標題不能是句子,再說也與其他部分不協調。
實例4:
碩士論文:論時效制度
一、對時效制度的歷史考察
二、關于消滅時效效力的探討
三、我國民法是否需要設立取得時效制度
四、對完善我國民法時效制度的設想
五、時效完成后義務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間
評論:
同樣邏輯混亂,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復,層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間屬于課題之外的問題。
實例5:
碩士論文:論民法的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由來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三、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非合同義務
四、締約過失責任的新發展與合同預備性文件的效力
五、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與實踐
評論:
存在的問題是邏輯混亂:“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則何以單獨論及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而未專門論及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締約過失責任僅指大陸法系的制度,則何以在研究過程的中間,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實例6:
碩士論文:保證責任研究
一、保證責任的成立;
二、保證責任的性質;
三、保證責任的范圍;
四、保證責任的方式;
五、保證責任的期間;
六、保證責任的消滅。
評論:
相對而言,成立、范圍、方式、期間、消滅都是具體的,唯性質是抽象的。而將性質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圍等之前,違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規則,造成邏輯混亂。如果在前面設一個部分:保證責任概述,在其中論及責任性質,就合乎邏輯了。
實例7:
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合同研究
一、融資性租賃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融資性租賃合同的訂立及條款;
三、融資性租賃合同的擔保;
四、融資性租賃合同責任。
評論:
按照思維的邏輯習慣,一提到合同的訂立,馬上會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邏輯。但本文在論及訂立之后,卻未論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而僅研究合同的擔保。其邏輯難謂合理、嚴密。
實例8:
碩士論文:論農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特點和主要缺點
第二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他國(地區)農地使用制度與農業發展的經驗介紹
第五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規范化建構的制約因素及其發展態勢分析
第六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目標模式的建構
評論:
問題是,先講中國,后講外國,最后再來講中國,違反先外國后本國的空間上的遞進關系。邏輯關系是混亂的。
實例9:
碩士論文:加害給付研究
第一章德國法中的積極侵害債權
第二章中國法的加害給付
第三章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責任競合概述及責任比較
第五章外國民事責任競合處理
第六章中國法的責任競合
評論:
問題是題目確定的研究范圍不能涵蓋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責任競合”,各章之間邏輯關系不清。
實例10:
碩士論文:我國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關于合同解除的歷史考察
第二章我國現行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及其問題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義
第四章解除權的性質、種類與發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權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權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權的消滅
評論:
問題主要是第二章我國現行合同法關于我國合同解除的規定及其問題,本應當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卻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邏輯思維順序和習慣,破壞了其他各章從遠到近、從抽象到具體的遞進關系。
6、對各部分標題的要求
第一項要求:標題應當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不能是一個句子
第二項要求:標題只確定本部分的研究對象,不表達作者觀點
第三項要求:標題應明確、簡短而忌冗長
第四項要求:標題應當出現題目中的關鍵詞
第五項要求:同一層次的各標題應相互協調
實例1:
博士論文:荷蘭國際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蘭國際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蘭與國際私法統一化
第三章荷蘭國際私法法典化編纂
評論:
我們看到各章的標題,都是名詞性短語,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項要求;各標題只是確定本章研究對象或范圍,而不表達作者觀點,符合第二項要求;各標題符合明確、簡短而不冗長的第三項要求;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亦即“動賓結構”中的名詞“國際私法”,在各章標題中重復出現,這也就是所謂“切題”,符合第四項要求;各標題結構、長短比較協調,符合第五項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節:
第一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三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性質
第四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同樣符合關于標題的五項要求。
實例2:
博士論文為例:責任保險論
第一章責任保險概述
第二章責任保險的分類
第三章責任保險合同
第四章責任保險人的給付責任
第五章責任保險的第三人
第六章(責任保險的)抗辯與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責任保險人的抗辯義務
第八章責任保險與再保險評論:
同樣符合上述五項要求。須補充的是,在章節標題設計上,可能出現在一個標題中有兩個名詞性短語,亦即一個章、節可以有兩個或三個研究對象。在節以下層次的標題,第三項要求,可以不象章、節(特別是章)那樣嚴格。再就是,有的論文章標題似未重復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而直接采用論文題目關鍵詞的下位概念,以作為各章標題的賓語短語。
實例3:
博士論文為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第四章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評論:
實際上可以認為,各章標題中省略了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第五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九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不適當的實例1:
博士論文:論私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人或主體
第三章領土主權與所有權
第四章條約與契約
評論:
問題是不符合關于標題的第三項要求:各章標題中沒有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詞,因此給人的印象是不切題。如果對各章標題的文字作一些調整,效果就會不同: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私法主體與國際法主體
第三章私法所有權與國際法領土主權
第四章私法契約與國際法條約
不適當的實例2:
碩士論文:論物權立法
其第三部分我國現實歷史條件下物權立法之必要性研討
第一節建立我國完整統一的物權制度是馬克思所有權理論的必然要求
第二節建立完整統一的物權制度是我國現經濟基礎的客觀要求
第三節建立完整而統一的物權制度是我國現實司法實務更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
評論:
存在的問題是,標題不是一個名詞性短語,而是一個完整的句子,違背第一項要求;不是確定各節研究對象、研究范圍,而是直接表達作者觀點,違背第二項要求;各標題十分冗長,第三節標題長達41個字,顯然違背第四項要求;第一節標題“建立我國完整統一的”,第二節標題“建立完整統一的”,第三節標題“建立完整而統一的”,甚不協調,違背第五項要求。
如果作下述調整,效果將會改觀:
第一節從馬克思所有權理論看我國物權立法
第二節從現實經濟基礎看我國物權立法
第三節從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保護看我國物權立法
結語
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的結構,除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外,前面必須有目錄,還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須有參考著作目錄,可以再寫個后記。后記的內容沒有一定之規,通常是致謝及發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