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37
在歷次立法和修法中,夫妻債務問題都是立法者關注的重點,如何分配夫妻之間對外財產清償責任更是引起社會廣泛討論。隨著經濟的發展,舉債形式更為多樣,夫妻間的獨立意識也更強,需要更為系統、明確的規則予以規范。然而,目前我國婚姻法卻存在規則缺失、體系混亂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明確界定,有助于分配夫妻的清償責任,從而維護債權人及非舉債人的權益。
《民主與法制》(半月刊)創刊于1979年,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雜志伴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程成長和發展,是集政治、法律、倫理、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半月刊,也是全國法制類報刊中創辦最早、影響較大的中央級知名媒體。
一、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認定
(一)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辨析
債法上,根據債的主體特征,可以將債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而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按份債務、連帶債務和不真正連帶債務。共同債務屬于單一債務,是數個人共同負擔一個債務,對外僅有一個意思表示,并由全體債務人作為一個團體對外承擔責任。連帶債務屬于多數人之債,對本方多數當事人中,一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本方其他當事人發生同樣的效力。
兩者的區別:
首先,從分類上看,共同債務屬于單一債務,由于法定或約定的情形而形成了一個債務人共同體,并由共同體對外承擔責任;連帶債務屬于多數人之債,數個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共同體,任何一個債務人都可以對債務負擔給付義務。
其次,從清償順序看,共同債務先以共同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債務人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債務中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的個人全部財產擔保著債權人的債權。
最后,從內部追償權看,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后,債務人之間沒有追償權;連帶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清償超過自己債務部分的,有權按照份額進行追償。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因為基于夫妻的共同關系才會產生共同債務,并由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清償;一種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屬于“連帶債務”,此類債務是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債權人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債權,一方清償債務后,另一方的債務也隨之免除。
筆者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更接近第一種觀點,原因是:
首先,“共同債務”觀點符合《婚姻法》第41條規定,共同債務先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足部分,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
其次,夫妻共同債務的產生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是為了家庭的利益,由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也較為妥當。此外,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基于共同關系,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基礎而形成的債務,對于夫妻共同的財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1]
最后,“連帶債務”觀點不符合債的相對性原則。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雙方往往為舉債方和債權人,由未參與債務簽訂的非舉債方承擔連帶責任,違背債的相對性。同時,擴大了對債權人的保護范圍,使婚姻關系中相對弱勢的一方權益受到削弱,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本質。
二、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域外借鑒
目前,我國夫妻中實行法定財產制的占絕大多數,約定財產制占比較小,分別財產制的更是少見,故本文在尋找域外借鑒時,主要分析與我國基本相同的意大利、法國,以及大陸法系典型代表德國的規定,從比較法的視角研究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制度。
(一)意大利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規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186條規定,由夫妻共同財產負擔共同債務,這些債務包括取得共同財產時所設立的義務,如培養子女的費用、維持家庭生活的費用等,為家庭利益共同承擔的債務以及任何一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第190條規定,在共同財產無法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作為補充手段債權人可以請求用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但以滿足債權額的半數為限。第189、192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清償一方的個人債務,但以舉債方在共同財產中享有的份額為限,且非舉債方有權要求舉債方給予補償。綜上,在意大利的民法中,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是原則,個人財產只承擔輔助償還責任。
(二)法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較為詳細具體地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第1413、1482條規定,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除非債權人或夫妻一方有欺詐的惡意情形,均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且夫妻一方僅就共同債務的一半負清償責任。
第二,第1414條規定,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為了滿足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永久性債務,且夫妻雙方對不足部分負連帶責任。
第三,第1416、1418條規定,債權人不能請求非舉債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且非舉債方以共同財產清償完一方債務后,舉債方需以其個人資產予以補償共同財產。
第四,第1183、1483條規定,有財產清冊的,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以從共同財產中分到的為限。[2]
可見,對于不同的債務類型,法國法采用了不同的清償規則,即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為原則,且夫妻雙方對半負擔。對于永久性債務,除了共同財產清償外,還需以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由一方原因產生的共同債務,共同財產清償后,受益方個人財產予以補償。
(三)德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規定
不同于法國和意大利實行的共同財產制,德國更偏向于剩余共同制,夫妻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歸各自所有,除非涉及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否則配偶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個人債務。[3]《德國民法典》第1437條規定,實行共同財產制期間,無論任何一方舉債,都以共同財產清償且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配偶一方的侵權之債、與特有或保留財產有關的債務以及上述兩類債務所生訴訟費。這三種情況下,對外關系方面,管理共同財產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的完善
我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的規定較為模糊、籠統,《婚姻法》第41條雖然規定了共債共償,但沒明確是以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予以清償。通過對意、法、德等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的分析,我國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時可以予以借鑒,以此制定揚善抑惡的合理規則。
(一)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的基本原則
通過觀察意、法、德等國的規定不難發現,即使實行不同的夫妻財產制,但都明確規定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對我國而言,筆者認為,也應以“共債共償”作為基本原則。原因在于:
第一,在共同生活期間,夫妻對于產生的財產及其收益具有不可分性,理應對產生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
第二,夫妻雙方基于身份上的特殊關系結合成為一個共同體,是夫妻雙方共同負擔一個債務,對外僅有一個意思表示。夫妻共同作為合同一方,根據債的相對性原則,亦應以共同財產清償。[4]
第三,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可以避免造成民法體系內部的矛盾、混亂,維護法律體系內部的統一。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清償
由于債的產生原因不同,在確定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責任時,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模式,應區分不同類型進而予以區別對待。
第一,對于經夫妻雙方合意簽訂、一方舉債另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應先以共同財產清償,不足的,再由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不管是“共債共簽”還是事后追認,說明夫妻雙方對該債務的產生及效力都予以認可,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體現了債務人一方的共同意志。“日常家事代理”其基本內涵就是夫妻一方實施家事代理后,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二,對于一方的侵權之債或是超出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即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財產清償后不足部分由舉債方個人財產清償,非舉債方以分得的共同財產為限承擔責任。非舉債方未參與進該債權債務關系中,卻享受了債務產生的對價,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與其所獲利益相吻合。
(三)離婚后的債務清償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不受影響。只是在財產分割后,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了雙方個人財產。學界對于責任的承擔,舉債方以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承擔已達成了共識,但對于非舉債方的責任,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舉債方承擔連帶責任;二是以分得的共同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采用連帶責任,無疑加重了非舉債一方的責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需承擔有限責任的情形,離婚后反而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會導致舉債一方想盡一切辦法離婚;而采用有限責任,容易導致夫妻雙方相互串通,以離婚的方式逃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連帶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同樣的,要區分債務產生的原因,對于在離婚前經夫妻雙方合意簽訂、一方舉債另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家事范圍內的債務,雙方以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先承擔責任,不足的,再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一方的侵權之債或是超出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不足部分,舉債一方以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非舉債一方以分得的共同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四、結語
夫妻債務的清償,既要堅持夫妻均是獨立個體,又要充分考慮婚姻共同體,平衡共同利益與個人利益,在配偶之間合理分配義務負擔。[5]同時還要權衡好夫妻共同體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對各方利益進行平衡,以便進一步維護好市場交易秩序。
參考文獻:
[1]張馳,翟冠慧.我國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與清償論[J].政治與法律,2012(6):79-89.
[2]法國民法典[M].羅結珍,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19.
[3]馮源.夫妻債務清償歸責的價值內涵與立法改進[J].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5):133-138.
[4]德國民法典(第4版)[M].陳衛佐,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42-476.
[5]蔣月.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債務制度比較研究——兼議對我國相關立法的啟示[J].現代法學,2017(5):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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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比較法視角下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