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國鄉村治理的歷史語境中,傳統地方精英、國家行政系統和政黨組織構成了村治權威的主體,共同把持著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權力。由國家主導的現代化進程貫穿了鄉村權威演化的歷史主線,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控制直接影響了村治權威的形成、更替及作用方式。一定程度上,國家和社會的關系構成了劃分中國村治權威類型的一個重要基礎。基于國家-社會關系的視角及馬克斯·韋伯的權威理論,中國的鄉村權威可劃分為內生型、外嵌型、復合型三種理想類型。從中國的村治歷史看,鄉村權威基本從內生型向外嵌型、復合型演化。
〔關鍵詞〕 國家;社會;鄉村政治;鄉村治理;權威
《三明農業科技》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
在針對中國鄉村精英和公共權威的研究中,學者們往往從歷史變遷、政治權力關系、精英的社會功能等方面論述村治權威的作用、形成及更替。典型的研究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以韋伯為代表,從中國的現代化命題探究鄉村社會性質與鄉村公共權威。主要從紳權、族權、神權、皇權的特征和影響分析中國鄉村社會的權威構成及村治權威在基層社會自治中的角色。第二,從政治社會學視角研究中國村落的政治權力結構和權威更替。如趙文詞將儀式與道德話語放在國家、行動者和社區中,發現傳統儒家道德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互動之中產生了兩種類型的村莊精英。杜贊奇以“國家政權建設”和“文化權力網絡”為核心概念論證國家政權深入鄉村社會后導致的權威異化。第三,以社會人類學、文化人類學為視角,探析特定村落的歷史演變,以鄉村政治符號及其文化載體(如儀式、信仰體系等)為對象,考察村落的非官方權威及與制度權威的互動關系。
上述三種視角的研究包含了一個重要的線索,即在國家對鄉村政治的干預下,村治權威類型如何生成、如何發揮治理效力,又如何受到國家權力的影響。由此,本文選取國家-社會關系視角作為分析中國村治權威的邏輯框架。首先,國家-社會關系的變遷從動態上反映了社會變革進程,在靜態上體現了社會秩序狀態,是村治權威演變最重要的歷史主線??梢哉f,國家-社會關系的變遷推動并影響了中國村治權威類型的演化;其次,國家是現代化進程中的核心變量,很大程度上塑造或影響了村治權威的正當性。歷史經驗表明,在國家權力幾乎不介入鄉村政治場域的情形下,權威作用得以發揮的前提是鄉村社會的政治文化同國家價值保持一致。最后,綜合國內外學者對鄉村治理及鄉村權威論述的視角,國家-社會關系不僅是宏大的歷史敘事背景,更是分析村治權威主體和治理規則變化的基本理論框架。因此,本文以國家-社會關系為分析框架,借鑒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權威理論,結合中國鄉村政治及鄉村治理的歷史經驗和現狀,將鄉村權威分為“內生型”“外嵌型”“復合型”三種類型,著重梳理、分析各權威類型下權威主體的特征、作用方式及國家權力、政黨權力對村治權威的影響。
一、 韋伯的權威理論及中國村治權威類型的劃分
一般而言,權威的政治意涵包含以下方面:(1)具有高度穩定性、可靠性的政治影響力;(2)基于合法化的權力;(3)導致自愿服從的支配關系。①韋伯從支配與服從的角度界定權威,認為權威是基于正當性的支配,根據其正當性性質,可劃分為三種類型②:(1)傳統型權威:即“永恒的昨日的權威”,基于“古已如此”的威信、過去遵襲的習慣而變成神圣的習俗(Benutzerdefiniert),以舊日家父長(Patriarch)即家產制領主為代表。(2)卡理斯瑪(Charisma)型權威:承自個人身上超凡的恩典之賜(Gnaden),表現為受支配者對某個體身上顯示出來的啟示性、英雄性氣質和事跡、或其他領袖特質,及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賴。以先知、政治領域內的選主、民意認同的統治者(Plebiszitare Herrschen)、偉大的群眾運動領袖(Demagog)、或政黨領袖為代表。(3)法理型權威:依據個體對法規、成文條款之信任、及以理性規則界定的事務性職權的正當性的認同③,以現代官僚體系為代表。韋伯著眼于論證傳統社會如何向現代社會轉化的問題,對權威類型的論述多運用社會歷史學方法并從權威的演變出發。同時,這三種理想類型在歷史上也難見其“純粹”形式,需從經驗角度理解韋伯所提出的權威體系概念。
自韋伯提出權威類型后,國內外許多研究試圖沿用或批判其權威理論以分析傳統和現代社會的權威形態。雖不能將韋伯的理論簡單地應用于不同國家地區的現實權威做對應性解釋,但為權威類型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論指導。正是在韋伯所提出的權威理論啟示下,本文通過對中國鄉村權威的觀察分析來梳理和推演權威類型。村治權威在本文中被定義為:依據一定正當性主導鄉村治理或履行特定公共職能所具有影響力的權力支配關系?;谥袊l村社會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將中國的村治權威分為三種理想類型:
第一,內生型權威。傳統社會中,國家權力止步于鄉村,地方精英在國家權力體系之外的社會領域充任公共權威,擔任民間與官府的中介。鄉村權威帶有明顯的自治性,獲得了官方的某種授意或支持。第二,外嵌型權威。國家權力全面覆蓋鄉村社會,國家權力控制鄉村社會,這種控制也包括對權威的塑造。鄉村自治權威被官治權威取代,完全體現國家意志。一方面,鄉村社會失去了形成自治權威的條件,社會階層在國家權力下沉的過程中被重組,過去的權威資源和權力稟賦失去了官方意識形態和傳統秩序的支持。另一方面,社會對產生自治權威的需求降低。鄉村社會的個體幾乎全部從社會人轉化為政治人,在高度統合的社會政治秩序中,個體的社會功能全部由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的政治組織實現,不再有通過社會自治渠道表達或實現利益訴求的需要。第三,復合型權威。國家權力部分嵌入鄉村,國家塑造的官治權威和鄉村自治權威共同發揮治理作用。復合型權威中包含的自治權威和內生型權威有所區別,前者是基于現代公民意識形成的自治組織,村民不再是族老士紳及地主等傳統精英整合下的有等級差異的個體,而是作為人格平等的現代公民,享有基本公民權利、并切實參與自治體系,作為自治主體不再單純是治理對象。
鄉村權威的三種理想類型在現實中往往呈現出更為復雜的形態。結合圖1和表1可以看出,內生型權威在權威主體和正當性性質方面類似于韋伯權威理論中的傳統式權威;外嵌型權威類似于法理式權威,但與法理式的純官僚屬性不同,外嵌型權威的正當性很大一部分來自執政黨,與韋伯的理論中將政黨權威的正當性性質部分歸納于克里斯瑪不同;復合型權威與法理式權威相似,但比之于外嵌型權威中科層的高度服從規則,增加了選舉意義上的民主正當性,體現出民主化特征。同時,外嵌型權威在理想狀態中是沒有自治權威的,鄉村事務由國家全方位管控。而復合型權威的自治與內生型權威的自治也有不同,前者是現代公民意義上的村民自治,后者是傳統社會中的士紳或精英自治。
二、 內生型權威:傳統精英的自治
內生型權威是鄉村社會形成的非國家權力主導的、以地方精英為主體的權威類型,其正當性根植于傳統社會的文化土壤、血緣紐帶和價值體系,其作用場域是國家權力(皇權)以外的“地方舞臺”,“他們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發揮著實際的支配作用”。⑥一方面,以“士紳”為代表的地方精英構成了內生型村治權威主體;另一方面,地方精英處理基層事務的外部環境如社會關系、文化價值等進入了村治議題的解釋框架,為闡釋傳統鄉村社會權威的特征提供了可能。
“中國的治理史是皇權試圖將其統轄勢力不斷擴展到城外地區的歷史。但是,除了賦稅上的妥協,帝國政府向城外地區擴展的努力只有短暫的成功。這是由統轄的有限性及渙散性所決定的,這種渙散性表現為現職官吏數量的有限性”。⑦正式的皇權統轄只施行于都市地區和市郊地區⑧;城墻之外,統轄權威的有效性大大減弱,甚至消失。除了勢力強大的氏族本身,皇權的統轄還可能遭到村落自治組織的對抗。因“國家無能無力保護公民在經濟交換中的權利,只能允許使用地方權威結構來協調秩序”⑨,地方社會形成了以精英為中心的整合系統,但并未進入國家權力體制。封建王朝時期,中央集權要求正式官僚機構簡約化,這導致“帝國政府在鄉村治理中不使用帶薪的正式官員而使用準官員。除非發生糾紛和控訴事件,國家都盡可能不介入這些第三領域”。⑩此時,這些“在地方上行使支配權力的個人或家庭”充當處理鄉村公務的準官員。B11他們可能是國家權力系統中的文才武將(如轄區內的行政長官或地方武裝團體的首領),也可能是“職能性精英”(Functional Elite),如晚清的士紳、商人、民國時代的教育家、軍事精英、資本家、匪首等。B12這類“精英人物確實具有權威(不是權力)”。B13地方精英的性質使內生型權威主體表現為以下形式:
第一,士紳權威。士紳是自科舉以來形成的獨特的社會階層,是與功名、學銜、學品及官銜相聯系的一種社會身份。B14“村莊中有許多人盡管不擔任公職 ,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在公共事務和社區生活中的影響可能比官方領導大得多。他們實際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導,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長者,為全村提供特別服務的人和學校教師,這些人構成了村莊的紳士”。B15在官、紳、民這一社會—權力結構中,社會分層仍然是傳統的,這是士紳階層依然保持其傳統地位和角色的前提,它從深層意義上體現著社會結構的凝固性和基層社會結構的傳統性。B16“士紳成員可以看作是馬克斯·韋伯命名為‘業余或‘非職業類的行政人員,第一,他們的經濟條件允許其連續地無報酬或只收名譽報酬地在社團中擔任領導和有實際權力的職務。成為‘業余的根本原則是一個人不依靠政治謀生而能為政治服務……第二,無論士紳依靠的基礎如何,其成員所以具有社會權威是因為其經驗和能力足以勝任。”B17因此,首先士紳的權力與其對土地的私有化相關,其社會地位及對公共事務的治理大都以經濟基礎為前提。B18其次,出身、學品與教養這些禮治秩序所尊崇的資源構成了鄉村士紳成為公共權威的資本。知識在等級化、公共化后轉換為士紳的部分政治權威和道德權威。B19士紳擁有的土地、財富(經濟權力)、功名、技能(社會、文化權力)使其獲得了在村域的影響力和村民的普遍認同。士紳階層深受儒家禮儀教化,是鄉間的道德楷模;他們自認為對于地方公益性事務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如興修水利、興辦慈善、賑濟災民等都是由他們而非州縣政府出面組織。對于來自政府不合理的政策,他們也有權力面見州縣官進言,代表民眾進行駁正和抵制。
第二,宗族權威。在傳統社會,家庭是基于血緣關系建立的社會單位和生產單位,家庭中往往父權至上、家庭利益至上,家庭成員要服從父權和家庭的安排。家庭擴大并演化為宗族,形成了制度化的家族關系。“在宗族內部,族長由族人公舉,或由前任族長指定,或由族中輩分與名望較高者議定成為宗族的代理人”。B20能任族長者多為族內公認的德高望重之人,族長主要通過各種符號化的宗族科儀和家法族規治理鄉村公共事務。族權構建并維系了以倫常關系為核心的倫理秩序,奠定了宗族尊長的權威基礎。儒家倫理本身是以血緣親族為核心的社會關系網絡建構社會秩序。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時期,傳統貴族的宗法宗族制呈庶民化趨勢,宗法宗族制的作用從對血緣倫常關系的維持轉變為鄉村政治的重要構成B21,成為構建村落權威、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家庭歷來都作為貴族或帝王統治的基本單元,血緣關系往往決定了繼承原則,一家的家長(宗主)自然成為統治權的代表。B22艾米利·埃亨將宗族權威主導鄉村政治的村落歸納為三種類型——單一宗族占統治地位的村莊(即單姓村)、多宗族村落和有強弱之分的多宗族村落B23,比如華南地區鄉村的宗族關系網絡也促成了宗族尊長成為治理權威的事實。
第三,神異(信仰)權威。B24宗教信仰和民間信仰中的“神”在世俗化過程中形成了村廟等公眾承認的象征神異權威的活動中心。這些宗教化的公共場所成為村民精神寄托的載體,也形成了仲裁是非的世俗機構。在傳統社會,尤其是原始村落和少數民族聚居或為原住民的鄉村,如彝族的畢摩、藏族的喇嘛、摩梭人的活佛等象征神權的信仰領袖至今仍在鄉村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加入“天人合一”的官僚體系(領導或主持宗教活動)是鄉村精英進入世俗政治系統的一條重要途徑,參加宗教活動是鄉村領袖體現其權威的一個重要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權威主體劃分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在村務治理中,權威的身份往往是重合的。士紳權威有時因其宗族耆老的身份獲得更多支配權,族老也會因其擁有功名而擴大在族內或族際間的影響力。內生型權威主體往往是未被官僚化的社會精英,他們行使權力所因循的祖制儒道和官方意識形態在理論上是統一的。卜正明將內生型權威主導的鄉村社會稱為“士紳社會”,認為其具有四個典型特征:“第一,士紳社會是由在國家的科舉制度領域中因功名業績而獲得名望的個人及其家族所組成;第二,士紳社會由這些有功名、有聲望的個人及其家族的社會互動所構成;第三,士紳社會的公共性質體現在它為士紳提供了‘宣揚他們作為一個集體性的地方精英價值和榮譽的機會;第四,通過社會實踐與互動士紳社會變成士紳討論地方利害問題的公共場所。”B25這些特征提供了內生型權威主導鄉村自治、平衡國家社會關系的條件。
三、外嵌型權威:來自政黨國家的塑造
與內生型權威不同,外嵌型權威形成的一個重要方式是國家(包含政黨、政府等權力主體)權力向村莊社會的滲透,國家政權建設基于統合社會的需要,使現代官僚體系替代傳統地方精英成為新的鄉村權威?,F代化進程中社會結構的分化是一個必然趨勢,傳統身份等級體系和“士農工商”社會結構開始消解。B2620世紀之初《大公報》就宣告“士農工商四大營業者,皆平等也,無輕重貴賤之殊。”B27在此進程中,傳統權威的文化價值、知識不斷蛻化,官僚化進程不斷增長。原本作為中介的地方精英上與國家、下與社會的政治利益聯系不斷減弱,地方社會的內聚力也不斷弱化。B28當王朝國家的行政力量和傳統社會秩序日漸式微,革命則塑造了新的國家形態;而現代國家建立的需要進一步使逐漸脫離了地方力量制約的鄉村直面國家的全民性規范、行政監管、意識形態統合及社會控制,國家權力屬性成為外嵌型權威最顯著的特征之一。一方面,政黨在秩序建構中成為新的權威,體現出高度政治化和組織化的特征;另一方面,作為國家行政力量下滲至鄉村的現代科層取代了士紳族老,使地方性的內生型權威轉變為國家性質的法理機構。
?。ㄒ唬┩馇兜男聶嗤赫h權力的滲透
亨廷頓認為后發國家社會的離散程度較高、整合程度較低,在現代化進程中需要一個強大的政黨重建秩序并實現政治穩定。B29他在對發展中國家政治體制與鄉村動員的研究中提出,一個政黨如果想成為群眾性組織,進而成為政府穩固的基礎,它就必須將自己的組織擴展到農村地區。列寧的政黨理論確定了共產黨區別于傳統政黨的本質特征:(1)有明確統一的階級理論基礎和奮斗目標;(2)有極為堅強的組織紀律;(3)黨的領導原則必須實行嚴格的以職業革命家為領導的集中制。這意味著嵌入鄉村社會的共產黨將會按照明確的綱領組織群眾、樹立權威、植入黨的價值體系和行為規則。Milovan Djilas指出共產黨是一種特殊階層,是由非行政官員構成統治官僚的新階級(The New Class)。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鄉村權威正當性的重塑主要是通過黨的組織嵌入實現的,并呈現以下特征:
1.新權威的高度組織化。因社會整合需要,新政權必須將農村分散的、游離在權力場域外的社會群體組織起來,使其成為支持新秩序的社會力量?;鶎狱h組織從鄉向村莊延伸始于合作化運動。1954年5月,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和中央《關于第二次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的報告》指出,新區有相當一部分鄉村沒有中共黨員的支部,這種黨員過少的鄉,應在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積極發展黨員,建立支部。B30隨著合作社的建立和發展,合作社和行政村都建立了黨組織。1956年,劉少奇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指出:“黨已經成為領導全國政權的黨,在人民群眾中具有很高的威信。黨的組織壯大了?,F在黨已經有一千零七十三萬黨員,其中工人黨員占百分之十四,農民黨員占百分之六十九。”“就是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一九四九年以后入黨的新黨員,基本上也都是過去幾年的群眾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勞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積極分子。”B31中國共產黨通過大量發展農村黨員、并將嚴密的黨組織系統擴延至農村社會,從制度上實現了黨和國家、黨和農民間的溝通聯系。中國共產黨一開始就將民主集中制作為其領導和組織體制。民主制要求黨必須得到民意支持,集中制要求黨組織內部遵循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民主集中制保證了黨的基層組織下對民眾負責,上對黨的領導負責。當這一體制延伸到農村后,增加了國家與農民的聯系,使農民的意見能夠有效向上傳達,并且保證黨和國家的意志能夠切實貫徹。”B32這是傳統權威無法實現的,政黨權威的高度組織化在貫通農村基層后,完成了上行下達的目標。
2.新權威的意識形態化?,F代化過程中的社會經歷了快速變遷與重組,必須為其提供一個普遍主義倫理,使得具有不同背景、地域以及特質的人可以建立起彼此的聯系。B33建立這種聯系是政黨權力嵌入鄉村后的首要任務,需要迅速填補傳統秩序消解后的意識形態真空,建構現代國家需要的社會關系模式。政黨權力滲入鄉村采用的是與傳統思維和生活方式不同的觀念,取代傳統儒學價值體系的是舊社會并不存在的思想觀念。因此,新的權威既要填補思想領域的真空,也要彌合新舊價值交替的裂縫。于是,鄉和村一級的黨組織從內到外由上至下都強調黨的意識形態宣傳,并設法達成統一的思想和廣泛的認同。趙文詞指出,共產主義政黨在進入鄉村社會后成功占領了意識形態高地B34,不僅統攝了公域的思想,還打破了私域的倫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政權對鄉村的傳統權威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首先,通過將傳統權威的權力資源公有化、集體化,從物質層面整合舊權威,以新的方式實現權力資源的分配,如土地改革剝奪了封建地主的經濟資源,政治教育及宣傳顛覆了傳統士紳仲裁踱事的知識憑據。其次,改變傳統鄉村社會的人際關系模式。一方面,通過一系列政治活動建立一種普遍主義的同志關系。另一方面,徹底瓦解傳統的倫理網絡和相應的社會組織結構,用“階級社會”覆蓋了以倫理為核心的親屬社會。B35由此,權威來源被完全重塑——在階級社會中,政治成分、革命功績等政治資本成為新的正當性來源。其中,最根本的變化是整個社會的高度政治化使黨成為最高的政治權威。
3.新權威的一元化體制。傳統鄉村社會的內生型權威結構往往是橫向的、多元的,呈現出士紳權威、宗族權威及信仰權威并存的局面。嵌入型權威則強調縱向垂直的領導和權力服從。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下,中國共產黨的政黨權威系統是高度一元化、縱貫垂直的。首先,共產黨通過一系列政治運動樹立了黨在鄉村的絕對領導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新政權在農村相繼動員了互助合作、民主改革、生產改革、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大躍進”等多次運動,通過發動群眾運動“專政”了農村的各種傳統地方勢力,以反封建之名取締了傳統權威在鄉村治理秩序中的政治地位。B36強大的政治動員能力使新政府短期內就在鄉村廣泛建立了對黨的絕對忠誠。其次,人民公社體制進一步推動了農村黨組織的建設,并進一步確立了黨組織的核心地位。“人民公社既是‘政社合一的體制,也是‘黨政合一、‘黨經合一的組織體制”。B37公社設立黨委,生產大隊設立黨支部,生產小隊設立黨小組,由此形成黨在村的組織網絡。黨組織、政權組織、經濟組織高度重合,黨的書記全面負責組織事務并居于領導的核心地位。B38除了“文化大革命”特殊時期由革命委員會掌權外,鄉村的權力長期集中在黨組織,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統攝了農村的政治權力,傳統內生型精英基本被邊緣化。中國共產黨在“去自我、去家庭、去血緣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以‘人民概念為核心的共同體”及一個“黨政掛帥”、生產、教育、生活等諸方面高度一體化的新社會組織形態。B39這一階段權威的一元化特征尤其明顯,政權對鄉村實行直接管理,壟斷統治權威,牢固已確立的一元化治理體制。
(二)外嵌的法理性:官治權力的統攝
在傳統中國,國家行政權并不直接延伸至縣以下,而是通過地方精英或非政府的社會體制實現鄉村治理。19世紀,農民革命改變了這種情形,毀壞了舊精英團體和傳統社會體制,新的組織精英、支配性的大眾組織和正式的官僚體系進入鄉村。現代科層權力進入鄉村社會后試圖塑造法理式官治權威,但國家權力的嵌入并沒有帶來鄉村社會新舊權威的徹底更替,而是在傳統秩序崩解后形成了更為復雜的權威形態。從某種意義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政黨權力和官治權力形成了復雜的、交融疊加的形態,權力載體上的區別(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并不意味著權力構建和運行上有本質區別。在討論官治權威在當代中國社會治理中的形成、形態和作用時,有必要作階段性劃分。
1.傳統向現代的過渡:權威的異化。權威從傳統式向法理式的過渡主要是在民國時期,以保甲所編制的行政社區成為國家權力與鄉村社會的邊界。這一時期,國家力圖從民間汲取資源,進行政權現代化建設。但在此過程中,“更多的資源卻被各種掠奪性經紀人用來謀取私利,結果國家權力的延伸導致的卻是社會進一步被壓榨甚至破產。”B40自民國初年起,常規官僚行政機構竭力重建對地方稅收的控制,在蔣介石南京政府的領導下,各省當局盡力將地方精英從稅收體系中擠壓出去,這是更加牢固控制農村地區財政資源的重要措施。此外,南京政府積極促使地方政府深入鄉村,在縣和村之間建立起新的行政單位——鄉。B41國民政府將權力觸角向鄉村延伸時,并未簡單依賴傳統鄉村權威,而是意欲重塑一個受過新式教育且對新政權更具向心力的新式精英階層。這個過程事實上摧毀了原有的依賴舊式精英才能完成的社會動員機制,外部植入的新式精英一時又難以建立起新的社會動員機制。B42因此,國家無法有效地調動鄉村社會參與政權建設,導致了“國家政權內卷化”。其重要表現之一就是“鄉保”——這個屬于半正式行政制度下的權力載體,在國家權力嵌入鄉村過程中異化為清末的“掮客”。“鄉保長具有兩副面孔,既是社會代表人,也是國家代理人”B43, 是處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緩沖器。不僅如此,鄉保作為“準官員”,有著巨大的治理能量。在軍閥時期,由于保甲長們掌握了攤派和征收稅費的權力,他們在地方政府的作用更加突出。顯然,“國家政權建設”刺激了這些管制性地方精英的日益膨脹。過去的地方社區精英被逐漸清除,代之以企業型的、行政分支型的國家掮客的興起。這些人成為地方新權威,通過向政府和農民進行掠奪以增加個人收益,從保護性經紀人異化為掠奪性經紀人。
2.科層的嵌入:精英的整體替換?,F代化往往會經歷韋伯所提出的“理性化”過程,即有系統地將單一以傳統驅動的關系變革為以有組織的方式實現政治經濟目的。B44韋伯認為凡是明確受到任命制支配的地方,官僚制權威都會以最純粹的形式得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過短暫的過渡時期,國家完成“三大改造”,并于1958年確立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國家權力以“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三級組織為基礎,以黨、政、社三者合一的方式全面深入農村基層。自此,以人民公社為主要權力機構的科層進入鄉村,取代傳統地方精英成為新的村治權威。事實上,依靠法定程序授權任命的鄉、村干部作為國家進入鄉村的權力代表,理應成為法理式權威。但是,非克里斯瑪的現代官僚則很難在短期內獲取權威效力。為了提高治理有效性,組織在干部任命上會優先考慮在社會工作或組織生活中表現突出的勞動模范和生產先進、德高望重的退役軍人和戰斗英雄,以及擁護共產黨執政的傳統士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黨政宣傳部門不斷在鄉村塑造先進人物,這些被廣泛宣傳的鄉村精英被吸納進國家權力系統,“楷模”“榜樣”先進的政治覺悟、突出的技能和符合主流政治文化的特質被置換為體制中擔任不同職務、獲得進一步晉升機會的標準或條件,以此渠道成為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的現代官僚代表,這和韋伯提出的法理式官僚體系幾乎如出一轍。由于執政黨的政治吸納體現為有效的獎勵機制,為鄉村精英提供了一條新的“入仕之途”,部分精英會利用該通道進行利益表達,同時被塑造為依托“本土”的科層精英,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官治權力嵌入鄉村的阻力,也奠定了傳統式權威向法理式權威轉換的基礎。需要強調的是,新的鄉村社會所形成的權威不是傳統式和法理式的結合,因為其依憑的正當性不再來自傳統社會中的資源和地位,形成權威的內部環境和治理機制也不再根植于傳統社會的價值體系。“從鄉土民間往上看,生產大隊、生產小隊、村黨支部等組織都不是農村社會的內生權威形態;而家族、宗社等民間組織則是鄉村原生組織。”B45農村正式組織與家族、宗社的互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與社會的動態關系。隨著農業集體化和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以及社會正統對宗族的排擠,宗族——這種典型的鄉土社會的內生組織失去了發展的空間。與之相反,外嵌的科層正當性幾乎都來自鄉村外部的國家權力系統,具有政治強制性和突出的意識形態色彩,權威運行依憑的規則遵循現代科層體制而非傳統禮制人倫。個別被啟用的士紳僅僅是作為一種克里斯瑪身份以增強官僚的治理效果。
四、 復合型權威:權威的再造
復合型權威類型中,國家權力不再全方面介入鄉村社會,鄉村自治權力復歸,但已區別于傳統地方自治。復合型權威是現代民主機制下產生的制度性權威,雖然在實踐中傳統村治中的非正式制度也在一些領域發揮作用,但整個授權和行權過程均已表現出典型的現代化特征。此時,“現代國家保護的公民身份獲得了個體權利的解放,這意味著國家政權建設、權威角色、性質及其與被治理者關系的變化——一個新的公共組織(即現代政府)角色發育形成,以其為中心的、不同以往附屬性質的權威和公眾的關系逐漸確立”。B46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權力開始從鄉村社會部分“撤退”,這并不意味著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的“缺位”,而是人民公社解體后,鄉村實行村民自治,鄉村不再是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階段性)手段,而是發展目標本身。B47國家攜帶資源進入鄉村,這意味著國家具有更大的能力改變鄉村社會和塑造現代村治權威。
?。ㄒ唬嗤吔缂敖Y構的重塑
1979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得借助于指令性計劃經營農業生產的人民公社喪失經濟功能,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失去了權威基礎。鄉村社會出現權威缺位,國家反思要重新適應新經濟狀況的鄉村治理,并開始建立新的鄉村政治體制。新體制下的村治權威有別于傳統地方權威下的社區權威。首先,新時期的村治權威有一個較為明確的權力邊界。“其作用范圍和形式一般都與行政區劃相聯系,具有與一定正式組織聯系的影響力”。B48村級正式組織是按照法律規定成立并履行一定政治功能的國家基層正式組織,包括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群團組織。村級正式組織代表了按照國家意志運用國家機器實行社會統治的一種特殊權力,具有典型的“外嵌”特征。但與嵌入型權威不同的是,“村莊正式權力組織獲得了獨立和自治的村莊治權地位,使現代行政村在法律地位和社會功能兩方面實現了與20世紀早期鄉村自治傳統的接續”。B49在法律地位上,村莊再次成為國家與鄉村社會的權力分界點;在社會功能方面,村莊正式權威組織再次成為國家治權和村莊治權的中介。“村政的重建也標志著國家權力從農村基層的回收,國家對農村再一次采取了通過中介人而不是直接管控的方式”。B50
其次,復合型權威呈現出在堅持黨的領導前提下的多元權威結構。權威結構的復合特征,一是表現為外嵌的政黨和科層權威,二是表現為內生的自治權威。然而,這種自治權威因其民主化、法治化特征已不同于傳統士紳或精英自治。這種自治權威的復歸始于人民公社制度的解體。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了廢除人民公社的鄉村組織形式;1983年10月,《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發布,要求各級黨政嚴格執行憲法規定,建立鄉政府,實行政社分離。“政社分開意味著國家退出鄉村生產組織者的角色,基層生產資源的控制結構也趨于向多中心分化”。B5120世紀80年代后,中國鄉村權威表現為一種三元結構,即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但三者在政治實踐上并非是等量齊觀的。因為,黨在村的基層組織代表著權威結構中的政黨權威,在村治中居于核心領導地位。1998年,農村黨組織在村民自治中的領導作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以法律形式肯定下來:“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村支部與村委會是村域的核心組織。村委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地方共同體的“當家人”,是主要的鄉村自治權威,同時也接受國家基層政權的指導、支持和幫助。體制與民意的雙重授權決定了其在村域的核心地位。村黨支部是黨權的基層代理,其權威主要來自上級黨委的認可與本村黨員的選舉。村委會是民權的正式組織,其支配正當性來自法定程序下展開的民主選舉。以村委會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民眾的政治意識與自治能力,“同時派生了村民議事會、代表會議等各種地域性自治組織,這些群團組織構成了復合型自治權威的一部分”。B52復合型權威類型下的村民自治在法理上已與傳統的以“戶”為基礎的治理模式截然不同,它是一種圍繞“國家—公民”政治框架的社會治理形式。
(二)權威的再造與虛懸
外嵌型權威向復合型權威演化的一個重要背景就是國家從鄉村社會的回歸。馬克思認為面向社會的民主是國家的本質。B53現代國家向社會的復歸是實現民主的必要前提,也是村治權威類型的重要轉變。復合型權威類型中,國家主要通過以下路徑重塑村治權威:
第一,通過立法實行村民自治、成立村民委員會重塑自治權威。自治權威的重塑在當代中國政治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村民自治體現了國家現代化進程中民主建構的需要——“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B54村民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方式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載體實現自治。村民自治理論上恢復了村治權威的自治屬性,保證了權威主體的變更不再完全由國家安排。自治權威主體經由民主選舉產生,體現了村民在自治過程中的主體性。
第二,通過政治吸納機制為鄉村精英進入體制提供通道。國家權力在社會領域的部分退出,一方面使社會自治組織和民間團體重新萌芽,社會組織獲得成長空間并在各領域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新的社會精英重新被孕育,憑借突出的才能、資源優勢或“關系”(或人緣)成為現代鄉村社會的克里斯瑪。1978年12月,農村經濟改革誕生的一大批鄉村“能人”成為新一代鄉村精英。依循原有的村治體制,這些精英是被排除在公共權威機構之外的。如果鄉村治理體系沒有這類新生鄉村精英的“位置”,那么本可以成為建設性的積極力量完全可能轉變為主流政治體系和正常社會的對抗性甚至破壞性力量。因此,將這些新的精英納入鄉村政治體制,是構建復合型權威的內在機理。1980年代,中共中央決定在全國農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與村黨支部同為村級治理權威的村委會成員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從農村治理看,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也為最大限度地吸納鄉村社會精英參與村務管理提供了可能。
第三,通過攜帶資源深入鄉村鞏固村治權威的正當性。鄉村在國家權力部分退出后需要建立“強社會”,由于改革開放后鄉村的剩余勞動力大量流出,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普遍匱乏,長期浸潤于行政權力下滲的鄉村社會無法獨自有效地完成自身的治理。因此,國家通過項目制、財政轉移支付、精準扶貧、鄉村振興等政策反哺曾經作為資源汲取對象的鄉村。資源的輸入改變了現有的鄉村治理格局。這一時期,雖然繼續沿用鄉政村治的自治結構,“但是項目制和財政轉移支付等以國家政權背書的方式給予了現代中國村治權威強大的正當性支撐”。B55
理論上,村民自治制度及精英吸納機制體現了國家培育鄉村社會、孕育基層民主的努力。然而,現實中集體化權威基礎消解后,由于鄉村社會發育不足,城鎮化進程中鄉村的空心化趨勢嚴峻,鄉村治理呈現出“權威虛懸”的困境。
首先,鄉村空心化導致了村治權威主體的缺失。中國鄉村發展呈現明顯的梯度特征,人口流出的鄉村社會發展相對緩慢,許多村莊隨著人口大量流出而日漸“空心化”。在相對不發達地區,鄉村人口流失是村治權威主體缺失的重要原因。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進一步加劇了農村人口和勞動力老齡化趨勢。從農村勞動力流動特點看,流向城市和非農產業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絕大多數為受教育程度較高或者有一定專業技能的青壯年勞動力,而留在農村和從事農業勞動的多為年齡偏大、文化程度較低且無專業技能的低素質勞動力,這也導致農村人口整體素質提升緩慢。這種人口流出導致的直接后果是鄉村社會活力、組織活力普遍降低。一是,基本的政治、社會活動的有效參與率較低、組織動員難度增大。許多鄉村都存在基層選舉開展難的問題,部分鄉村的選舉為了完成投票指標,甚至需要耗費大量精力組織甚至找人投票。二是,村干部流失嚴重,很多村面臨干部隊伍青黃不接、后繼無人的困境。
其次,村干部的行政化使自治權威基本虛化。在1982年首次將村民委員會組織載入憲法時,村民委員會被列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這一節內。村民委員會是作為人民公社組織的替代組織產生的,本質上是一級包含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種功能在內的基層組織。一方面,村民委員會建設是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基石。在這一體制下,村干部在權威的重塑過程中被納入到了與鄉鎮干部相似的管理模式中。“除了備案管理、崗位培訓、目標責任制等一般意義上的行政化外,各地政府也加大了從外部輸入村干部的做法,諸如鄉鎮干部任職村黨支部書記和代理村委會主任,大量向村莊下派第一書記。”B56另一方面,當村干部頻于應付處理上級政府的下派任務時,其作為自治權威理應發揮自治作用。
最后,鄉鎮政府資源配置能力的下降影響了村治權威的治理效力。鄉鎮政府是村治依托的政權末端,由于鄉財縣管,鄉鎮一級的財政吸納和配置能力下降,直接影響到鄉鎮對鄉村的財政支持。由于現行鄉財縣管制度切斷了鄉鎮與村之間直接的財政關系,鄉鎮不再直接在經費上支持村,但行政性任務仍由鄉鎮下達給村,而村治需要的經費又要經由縣撥付,這種體制導致鄉鎮政權的行政任務下沉受阻,村對鄉鎮指派的行政任務“軟拖硬頂”。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使鄉鎮與鄉村權威關系緊張,村治權威在不得不接受鄉鎮下沉的行政任務時往往力不從心或勉強應付,導致鄉村治理權威作用的發揮受限。
五、國家、社會與村治權威關系的再思考
中國鄉村治理的歷史中,秩序變遷貫穿了村治權威演變的主線。鄉村社會秩序孕育了鄉村權威的不同形態。在韋伯的理論中,權威類型是以社會秩序為基點劃分的支配—服從關系的理想狀態。秩序是所有社會的剛性需求,它不僅促成了個體社會行為的規范化,也提供了社會的一致性(公平)、連續性(穩定)及規范性(正義)。一方面,秩序的更迭往往意味著村治權威類型的轉換。新秩序的建立為鄉村帶來了新的基層政權結構(現代科層、政黨、官方組織);舊秩序的消解則疏遠了傳統權威與權力中心的距離。更重要的是,秩序變遷誕生了克里斯瑪B57,影響了法理式權威和傳統式權威的有效性,體現為克里斯瑪在秩序變化的節點對內生型權威和外嵌型權威村治效力的影響。另一方面,不同政治穩態下的秩序孕育了不同的權威類型。傳統社會的儒家禮制為士紳、族老在鄉村治理中提供了權威的正當性來源,形成了士紳權威和宗族權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舊的“封建秩序”被打破,人民公社組織被塑造為鄉村新的官方權威。
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中,國家形成了對村治權威塑造的直接影響。一方面,國家權力的變化影響了鄉村權威類型的更替。其中,最為典型的影響是君主國家的讓位導致了傳統村治權威的解體。另一方面,國家權力對資源的控制也成為權威類型分野的主要因素。內生型權威類型中,國家保留了地方精英對當地資源一定的控制權——包括對土地的占有權、對儒家人倫禮制的解釋權等。在教育、水利等“共域”,國家權力基本退居幕后,給予地方精英充分的自治權。與之對應的是外嵌型權威類型中,國家權力對社會資源的控制一旦強化,地方精英可作為的空間就會不同程度地萎縮。國家有時甚至壟斷了地方資源,“通過高度統一的財政體制完成對地方財政的直接占有”B58,此時的村治權威變成了高度外嵌的政經一體化官方組織,傳統式自治權威的身影幾乎完全淡出,民間自治權威基本虛化。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和社會的二分并不意味著兩者的關系是純線性的。事實上,國家權力從未完全退出過鄉村,即使是在“皇權不下縣”的歷史階段,鄉村權威背后依然依托著皇權法規處理地方事務。村治權威的歷史演化就表明了國家政權建設和鄉村社會自治并非非此即彼,而是呈現出不斷的反復和平衡狀態。有學者曾指出中國的現代化是一個被設計的進程(Designed Project)B59,在此前提下,國家深入鄉村社會對村治權威的塑造是否也是被設計的呢?那么,被設計的權威自然與內生型權威不同,后者一般為基于血緣認同和文化認同的權威認同。外嵌型權威是否先天就缺乏內生型權威的原生優勢?國家權力塑造的官治權威在集體化時代擁有的政治能量為何消解得如此迅速以至于在農民與集體解綁后基本失去了權威基礎和效力?村治權威該如何塑造,權威的效力又該如何發揮?
在現代社會,民主化、法治化的社會統合形式有助于形成建構法理型社會秩序的基本組織形態,這也是高度集體化時期的權威消解后國家重塑鄉村現代法理式權威的必要條件。民主化意味著新的村治權威在授權程序上符合民主程序及公意,強調支配的合法性,體現政治治理權起源于并受制于民權的“天賦人權”理念,符合“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制屬性。法治化意味著鄉村權威主體在行權過程中受民眾監督,受法律約束,強調支配的合法律性,體現支配權運行的制度依據。村治權威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體現了權威的一種價值理性,是現代化進程中權威演化的應然狀態,并為未來鄉村社會的治理主體提供價值規范。但是,在當前中國的廣大農村,權威的實然狀態和應然狀態客觀上存在著較大差距。如前所述,復合型權威的演進方向主要體現在民主化和法治化兩個方面,這均是在制度建構中體現出來的原則和標準。復合型村治權威的權力結構中,黨的基層組織體系全面完整,鄉政村治格局下的行政傳輸系統也順暢通達,作為鄉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也并不缺位。但從鄉村權威再造的現實看,村兩委運行的現實矛盾、官方組織與民間組織在自治領域的沖突、集體經濟空殼化、鄉村人力資源供給嚴重不足等都直接或間接導致了村治權威的虛懸。而這種狀況在短期內還不能有效改善。
更重要的是,權威作用的發揮須基于支配對象的認同。就鄉村治理而言,認同的主體是鄉村村民,現代化進程中村民的現代意識不斷被喚醒。村民是塑造權威的“根”,他們的契約意識、民主意識、主體意識及法治意識都將是影響權威的重要因素。目前,國家權力對鄉村權威的塑造已完成了部分制度化過程,但要讓虛懸的權威落地,需要從三方面努力:一是保留鄉村社會的自治空間,孕育契約社會內生的克里斯瑪;二是完善現代鄉村社會的克里斯瑪在體制內外參與治理成為權威的合法通道。他們既可以通過現代民主渠道進入國家權力系統,成為體制內的制度化權威,又可以在社會領域發揮自治作用。三是把握國家對鄉村的介入程度及方式。即使國家在弱社會階段需要扶持引導鄉村社會的培育,但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的擴張和下沉對村民自治本身已經造成了某種形態的空間擠壓。如何處理好資源下鄉和權力下沉與鄉村自治的關系,值得深思。就當前情況而言,民主法治和社會建設的緊迫性將更加顯現,解決鄉村社會的“權威虛懸”問題也愈發迫切。如果內部權威難以樹立,“鄉村公共權威虛懸必然導致‘秩序紊亂,‘整合政治的話題就會繼續存在下去”B60,鄉村振興的“治理有效”仍然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馬克斯·韋伯從支配與服從的角度界定權威,他認為支配是人對某種命令的服從,基于合法性的支配與服從,謂之權威。孔子也在《論語》中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項統治者的權力資源。民信則代表了權力的合法性或正當性。
?、?馬克斯·韋伯也強調過三種權威在實踐中不可能找到純粹的形態,也討論過克里斯瑪型與其他類型并存的情形。
?、?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馮克利譯,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第57-60頁。
④ B16 B26 王先明:《士紳構成要素的變異與鄉村權力——以 20 世紀三四十年代的晉西北、晉中為例》,《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
⑤ 《胡文忠公遺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緒十四年鉛印本,第33頁。
⑥ 李培林等:《20世紀的中國學術與社會》(社會學卷) ,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8頁。
⑦ 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洪天富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7頁。
⑧ 這些地區不用面對區域外強固的氏族血緣紐帶的對抗,在與商人或工匠的行會打交道時它可以有效地發揮作用。
⑨ B46 張靜:《國家政權建設與鄉村自治單位──問題與回顧》,《開放時代》2001年9月。
⑩ 《集權的簡約治理——中國以準官員和糾紛調解為主的半正式基層行政》,黃宗智主編:《中國鄉村研究》第5輯,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年。
B11 孔飛力在研究晚清時期以地方精英為核心的團練、地方武裝的活動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結構的變化時,使用了“名流”(偶爾也用“紳士”) 這一社群概念 ,并區分了“全國性名流”“省區名流”和“地方名流”,認為后者在鄉村和集鎮社會中行使著不可忽視的權力。孔飛力:《叫魂: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謝亮生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年,第3-4頁。
B12 B14 衷海燕:《士紳、鄉紳與地方精英——關于精英群體研究的回顧》,《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
B13 吉爾伯特·羅茲曼主編:《中國的現代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8頁。
B15 楊懋春:《一個中國村莊——山東臺頭》,張雄等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 第176頁。
B17 周榮德:《中國社會的階層與流動——一個社區中士紳身份的研究》,上海:學林出版社,2000年,第60頁。
B18 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指出,在鄉土中國,現職、退休或罷黜的官員、舉人以及正式或捐納的生員等,都可以劃歸士紳之列。
B19 馬華靈:《從紳士到知識分子:清末民初鄉村社會中的權威變遷》,《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
B20 B28 張仲禮:《中國紳士——關于其在19世紀中國社會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
B21 B23 B49 B50 吳毅:《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20世紀川東雙村的表達》,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57、58、207、208頁。
B22 費孝通、吳晗等《皇權與紳權》,上海:上海書店,1948年,第39-48頁。
B24 宗教或神明體系。
B25 卜正明:《為權力祈禱:佛教與晚明中國士紳社會的形成》,張華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轉引自狄金華、鐘漲寶:《從主體到規則的轉向——中國傳統農村的基層治理研究》,《社會學研究》2014年第5期。
B27 《貴業賤業說》,《大公報》1902年11月20日,第1版。
B29 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第84頁。
B30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新時期農業和農村工作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第237頁。
B31 《劉少奇作政治報告》,1956年9月15日,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0/65452/4526551.html,2020年1月18日。
B32 B37 B38 徐勇:《“政黨下鄉”:現代國家對鄉土的整合》,《學術月刊》2007年第8期。
B33 B35 Ezra F. Vogel,“From Friendship to Comradeship: The Change in Personal Relations in Communist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21,1965,no.21,pp:46-60.
B34 陳佩華、趙文詞、安戈:《當代中國農村歷滄桑:毛鄧體制下的陳村》,香港: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年。
B36 楊奎松:《新中國鎮反運動的始末(上)》,《江淮文史》2011年第1期;楊奎松:《新中國鎮反運動的始末(下)》,《江淮文史》2011年第2期。
B39 應星:《村莊審判史中的道德與政治:1951—1976年中國西南一個山村的故事》,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第2頁。
B40 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第18頁。
B41 孔飛力:《中國現代國家的起源》,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13年,第92頁。
B42 趙泉民、忻平:《鄉村社會整合中的“異趣”——以20世紀30年代江浙兩省鄉村合作運動為中心》,《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1期。
B43 狄金華、鐘漲寶:《從主體到規則的轉向——中國傳統農村的基層治理研究》,《社會學研究》2014年第5期。
B44 紀鶯鶯:《文化、制度與結構:中國社會關系研究》,《社會學研究》2012年第2期。
B45 郭正林:《中國農村權力結構中的家庭因素》,《開放時代》2002年第2期。
B47 B55 B56 景躍進:《中國農村基層治理的邏輯轉換——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再思考》,《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8年第1期。
B48 B58 于建嶸:《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長沙:湖南文苑出版社,2001年,第222、179頁。
B51 B52 潘建雷、 李海榮、 王曉娜:《權威的構成:鄉村治理秩序的古與今》,《社會建設》2015年第4期。
B53 卡爾·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熊威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
B54 《鄧小平文選》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8頁。
B57 當社會需要出現創造秩序、發現秩序、揭示秩序的力量時,就會激發克里斯瑪品質的出現及傳播;此外,當社會出現摧毀性力量(如暴力革命時),也會激發克里斯瑪傾向。
B59 王銘銘、王斯福:《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356-366頁。
B60 “整合政治”早在清末和民國時期便已浮現出來。趙泉民通過對20世紀30年代國民黨政府推行的鄉村合作運動(主要在江浙兩?。┑难芯浚J為“對中國來講,實現鄉村社會整合就是要在凈化鄉村政權的基礎上,變更和加強自治組織,發展民意。真正做到由農民選舉公正廉潔的人士負責主持鄉村事務,實現社區組織的農民‘自有、自治、自享”。這些建議是根據八十多年前的中國鄉村治理問題所提出的,至今仍舊具有參考價值。參見趙旭東、辛允星:《權力離散與權威虛擬:中國鄉村“整合政治”的困境》,《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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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中國村治權威的歷史演化及類型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