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征。在單一制的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從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淵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該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異;但是,不同淵源的法律規范卻存在等級。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技師學院屬職業教育范疇,從其法律淵源來分析,我國職業教育法律主要包括:(1)《憲法》第19條規定:“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在這里,職業教育被確立為我國五種教育形式之一,為最高法律依據。(2)我國現行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實行職業教育制度”;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有關行政部門及企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3)我國職業教育單行法主要是《職業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第68條關于“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從上可見,位階在普通法律以上的法律規范對“技師學院”并無明確的條文體現。從現有的法律淵源來看,在條文中體現出“技師學院”的法律主要都是以“意見”、“通知”、“標準”形式出現的政策性規定、部門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主要有:2006年6月12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指出培養高級技能人才要“充分發揮高等職業院校和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的培訓基地作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推動高級技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技師學院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區各自下發的《技師學院設置標準》。
由于技師學院有關法律位階低,規范性、權威性不足,導致法律實施的較大差異性和隨意性,使發展技師學院的政策及規章得不到實質性的充分落實。
技師學院的高等教育屬性問題目前在學術界和教育行政部門均未有明確定論,在法律層面上也沒有權威的定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其為高等職業教育,《關于推動高級技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技師學院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技師學院是高等職業教育的組成部分”。有些省市的人民在有關設置技師學院的實施意見和標準中,也貫徹了這一定性。但也有些省市并沒有明確,如福建省人民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舉辦技師學院實施意見的通知》就只是認為“技師學院是以培養高級技師、技師、預備技師、高級技工為主要目標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訓機構”。因此,技師學院的教育屬性在法律上是定性不明、不統一的,或者說權威性不足,社會認可度低。
如前所述,技師學院的高等教育屬性沒有權威性法律的明確認可,其畢業生的學歷、身份等也出現一系列的問題。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定性為準,但卻不能頒發高等教育學歷文憑,只能頒發中等職業教育畢業文憑,或學歷等級性質不明的技師學院畢業證書。一些重視技師學院的省市也只是讓技師學院畢業生享受高校畢業生的部分待遇,如江蘇省規定技師學院畢業生“可比照本企業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待遇簽訂協議”。由于管理主體不一,使技師學院畢業生出現無大專學歷、由于其工人身份而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等一系列待遇問題,導致技師學院在競爭中處于劣勢,集中表現在社會認同度低、招生難、招生成本高等。
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第11條對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所作出的規定: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同時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職業學校的多頭管理體制,影響了對職業學校的統籌決策和管理以及資源的有效整合,加上利益格局的形成,使得各主管部門溝通不暢、教育與就業銜接不良,甚至出現互相設置障礙,不利于職業學校的發展。管理體制上的“兩張皮”,造成了高技能人才培養上的培養目標不明、政策各自為政、資源畫地為牢、待遇參差不齊、宣傳口徑不一等等尷尬局面,極大地制約著高技能人才的培養。
按照有關文件,技師學院生源主要有四類:(1)企業在職職工。(2)學校與企業共同制定技師人才需求計劃和技師人才培養方案,通過招收高中畢業生或者職業院校的高級工畢業生,進行“訂單式”培養。(3)技師學院自行招收高中畢業生或者職業院校的高級工畢業生。(4)中高級職業院校指導教師。
從培養技師質量的角度考慮,上述生源的排序應該是理想的。但容易獲得生源的排序是:高中畢業生或者職業院校的高級工畢業生;校企“訂單式”培養的學生;企業在職職工;中高級職業院校指導教師。隨著高中擴招,高中畢業生每年數量越來越多,而本科院校資源有限,加之人才需求結構的要求,高中畢業生進入高職院校的數量會增多。因此,招收高中畢業生是技師學院生源的重要渠道。但是,技師學院在高等教育消費市場卻沒有市場準入資格。
市場條件下的高職教育競爭關鍵是人才——教師隊伍的競爭,只有建設好良好的師資隊伍,才能為技師學院的發展提供強大的人才支持。職稱評定制度是建設師資隊伍的重要的規范性保障,教師職稱的評定是一項直接影響教師權益的行為。而我國技師學院教師職稱制度,仍是套用技工學校系列教師職稱評定制度,可評助講、講師、高級講師(副高)。技校教師的職稱評定標準和辦法,不利于培養技師學院的高水平師資,挫傷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使得技師學院骨干專業教師,尤其是“雙師型”教師流失嚴重,而流失的去向極大部分是能夠評高級職稱和待遇更好的職業技術學院,這種狀況極大地影響了技師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
技師學院作為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的主要不同點在于重視技術,重視實訓實習教學,也意味著教學設施設備建設投入大,教學成本高。但實際辦學經費在法律保障上難于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指出:“強化市(地)級人民在統籌職業教育發展方面的責任”;“各級人民要加大對職業教育經費投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用于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大,確保公辦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動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要爭取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相關工作經費。積極協調物價部門,落實職業院校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實際培養成本收取培訓費用的相關規定。”各省市關于舉辦技師學院的意見是“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生均經費不低于當地普通高等學校標準”。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難于落實。尤其是在經濟落后地區,很多技師學院經費緊張,設施設備條件較差,很難滿足教學的需要。
是教育體系的構建者,教育公平的維護者,教育投入的保障者。要解決上述體制性障礙和法律缺陷,進一步發揮技師學院培養高技能人才的優勢,為技師學院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維護教育公平,我們就必須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重新建構技師學院法律保障體系。完善和架構技師學院的法律制度,應以確保其生源和教學質量為核心。就學校而言,學生是任何學校存在的根本理由,教學質量是學校的生命線。沒有充足的生源和質量保障,學校就無法生存和發展,也無法造就急需的一大批高技能人才。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修改完善現行法律,從法律上明確技師學院的高等教育屬性,解決技師學院畢業生的學歷問題,從根本上提升技師學院的法律地位
從現有法律規定來分析,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結合我國技師學院的生源來看,技師學院高級班的生源大部分來自于高中或中專(技)畢業生,其中很多學生的高考成績已達高職院校的錄取分數線,有的甚至達到二本以上錄取線,有的還是“回爐”的大學畢業生,生源質量并不比高職差,符合該法條的要求,屬于高等教育的范圍。因此,畢業后不能獲得大專以上學歷是不公平的,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從技師學院的設置標準來看,各省市技師學院的設置標準與教育部高職高專設置標準基本相當(見附表)。其實,在實踐操作能力培養上,前者比后者更有優勢。因此,職業技術學院和技師學院都是高等職業教育的市場主體。
從實踐發展趨勢來分析,天津職業技術師范大學已實踐了“本科+技師”的高等教育辦學新模式,許多技師學院也與大學聯合開辦本科或專科學歷教育。特別是現在大學生畢業后“回爐”上技校和技師學院已成為一種現象、一股熱潮。這些足以說明技師學院的“技師+大專以上學歷”培養模式在實踐上是可行的,是大勢所趨。
綜上,在修改或制定新的教育法律法規時,應明確技師學院的高等教育屬性,解決技師學院畢業生的大專以上學歷問題,才能增強技師學院的吸引力,從而提高技師學院生源的素質,促進高技能人才的培養,也可營造一個公平的高等職業教育競爭市場,從而最終促進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建議:(1)修改《高等教育法》第68條關于“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為“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技師學院和成人高等學校”。在制定《高等職業教育法》時,或在新制定《學校法》時明確規定:“本法所稱高等職業學校是指高等專科學校、職業技術學院和技師學院。”(2)在修訂或制定相關法律時明確規定:“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3)在制定《學校法》或修改相關法律時規定:依據技師學院不同的生源特點頒發不同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對經過高招入學考試統一錄取的高中畢業生和其他職業院校畢業且具有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畢業時學業與操行合格的,頒發大專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和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對企業代培的頒發結業證書和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等等(見表1)。
根據我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對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所作出的規定: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同時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這樣就從法律上明確了職業學校的多頭管理體制。因此,應修改該法條為“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三)修改高等教育招生相關法規,把技師學院納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范圍,給予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錄取權
招生錄取行為的本質是行政許可權的應用。目前,我國各類高等教育的入學考試均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各高校的高等教育招生錄取權也必須由教育部首先確認其資格才能擁有。在高等職業教育進入市場化、大眾化的今天,生源是一所學校存在的必要條件,也是一種市場稀缺資源。資源的稀缺就意味著市場競爭,而市場競爭意味著社會資源按照市場優勝劣汰的客觀法則配置,而不是依從權力命令的人定分配,學校有公平獲得分配的各類教育資源的權利,其中自然包括獲得生源的權利。只要是同類的學校,就應不受任何限制地獲得平等的招生權利。
從教育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教育信息公開是實現受教育權利的重要保證,獲取教育信息是公民的權利,只有公平地向學生提供各類高等院校的信息,才能保證學生的學習選擇權得以充分實現。
從教育信息的特性來看,教育信息具有公共性。教育行政部門是接受公眾的委托行使公共權力,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所產生和掌握的教育信息是基于公權而產生的,因此,教育信息也是一種公共物品,公眾是信息的主人。這些信息自然包括招生信息。因此,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高招信息發布的相關媒介上發布技師學院的招生信息,把技師學院納入高招目錄就理所當然。
從學校自身發展來看,只有把各類高等職業院校置于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才有利于各類高等院校不斷改善績效、在公平競爭中發展。因此,技師學院作為高等教育市場主體之一,也應納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范圍,給予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錄取權。
高等職業教育辦學成本較高,是普通高等教育的1.64倍。因此,只有保證其辦學經費,才能確保其教學質量。目前,我國許多技師學院財政政策撥款僅有“人頭費”,沒有專項事業費、基本建設費,更沒有既定的經費調撥,導致許多技師學院教學設施設備較差或數量不足,因教師待遇差而流失不少骨干教師,尤其是“雙師型”骨干教師。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保證技師學院基本建設經費和辦學經費。公辦技師學院的經費應列入省(市)級財政預算,其人員編制由省(市)編委直接下達。要將技師學院的經費列入預算(教育附加費要有適當比例撥付給技師學院),并隨國民總值的提高而增長。技師學院生均標準要高于普通高校,并區分不同的專業、工種成本構成制定標準。
教師職稱評定制度涉及教師的待遇,具有導向性作用。我國技師學院教師屬于從事高等職業教育的知識工作者,他們的勞動是能夠創造價值的復雜腦力勞動(“雙師型”教師還必須具有高超的技能),這種勞動是艱辛的、繁重的、高強度和超負荷的,而其工資待遇卻普遍低于高等職業院校教師,致使教師流失嚴重,影響了技師學院的教學質量。因此,必須制定技師學院系列職稱評定制度,應增加高級職稱,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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