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幼兒教師是幼兒成長過程中的重要引導者,教育質量的關鍵在是否擁有良好的師資。因此,保障幼兒教師權益直接影響到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根據對幼兒教師權益保障程度的現狀,指出現有的學前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缺失、職責不明確并監管主體模糊、幼兒教師素質不高而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三大主因造成了幼兒教師權益得不到保障,借此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是教育先行、科教興國的前提,更是穩定教師隊伍保證教育質量,全面提高國民素質的先決要素。如果說教育是構筑民族大廈的奠基工程,那么學前教育就是基礎教育的基石。而就“教育大計,教師為本”來說,幼兒教師就是學前教育的根本保障。但奇怪的是,幼兒教師作為在學前教育機構中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專門與主要工作者,其社會地位并未受到人們太多的關注,其權益的保障成為社會備受冷落及學前教育發展的盲點。在大部分省市地區中,原先享受地方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在推向市場化,民營化后,因不能從幼兒身上盈利,經費難以為繼,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也因此下降,或者以高盈利為目的,在大幅度提高幼兒園學費的基礎上,以最高限度壓榨教師的工資利潤,從而出現工作量與報酬的極不平衡。隨著社會發展與改革的需要,2010年7月29日,頒布了《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在《綱要》中體現出對學前教育前所未有的重視,其中規定:“依法落實幼兒教育地位和待遇,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幼兒教師保障問題已經成為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正因為其關系到學前教育發展的諸多方面,或說直接影響到幼兒的成長,因此的重視讓我們再次看到了學前教育發展的曙光。本文通過對幼兒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的基本狀況分析,針對問題的癥結點,指出造成問題的三大主因,由此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從理論上來說,從事學前教育的教師在整個大的教育系統中都是屬于“根基”教育,也就是基礎中的最基礎教育,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了。然而,事實上,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卻長期處于底層部位,許多人甚至未把其列入教師行列,“如何提高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這一問題至今懸而未決。長期以來,學前教育一直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與政策保障,以至于幼兒教師的工資待遇水平普遍較低,工作缺乏穩定性保障,學歷與職稱變化的不一致等問題,許多幼兒教師在接受幾年專業培訓后,不斷的跳槽、改行,這不僅造成了師資的巨大浪費,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幼兒教育的質量。在大多數人的觀念中,幼兒教師的工作是一種平凡、普通、令人聯想到保姆式的“簡單勞動”。簡單勞動是無須經過專門的訓練或者只要經過簡單的培訓就可以從事的勞動,就像砍柴和摘果子的勞動一樣,把幼兒教師看作普通的務工者,有的地方幼兒園教師的地位和待遇還不如保姆,從而忽視了教育的意義。據2009年深圳調查的數據顯示,市民辦園老師的平均薪酬為每月1300元,而公辦園在編老師每月薪水約7000~8000元、聘任制老師2000~3000元。在此現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下,提高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明確身份,改善幼兒教師待遇的呼聲越來越大。
編制標準是決定教師編制數量與合理有效配置的核心,除了教師的工資待遇,還直接涉及到醫療和養老保險、晉升和培訓等權益能否得到落實和保障。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共同發布的《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中,僅對高中、初中、小學階段教師的編制標準作了規定,并沒有明確包含幼兒園教師。不僅如此,編制與非編制的幼兒教師相比,所享受的權益差別十分明顯,非編制、聘任制的教師往往所受待遇不穩定,許多幼兒園將其收入與幼兒園本身的經營狀況相連,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需承擔海量任務,并制定了各種制度來變相的扣罰幼兒教師的獎金。除少數公立幼兒園外,其他幼兒教師的聘用、調配、管理以及退養等問題都未得到妥善解決。至于其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社會保障等問題就更難以顧及。絕大多數民辦幼兒園根本不與教師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障無從談起。不少地方對幼兒教師編制問題采取只退不進、只減不增的政策,因此,隨著在編公辦幼兒教師退休后的自然減員,公辦幼兒教師名額逐步被壓縮,幼兒教師逐步在走向“無編化”,導致正式有編的幼兒教師越來越少,嚴重影響了幼兒教師的收入、職稱評升、專業發展等,極大地影響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近幾年,許多大城市把具有社會公益性的學前教育推向市場化,由此推掉了責任,疏忽對學前教育的管理。那么,沒有了的監管,幼兒教師的權益從何保障?
教師首先是普通的公民,除了教師應該享受作為普通公民所應有的基本權利外,如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文化教育權等,還應享有作為學前教育教師做具有的特有權利。根據我國現行《教師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多個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幼兒教師的權利主要有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權、參加進修、培訓的權利、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權等社會權利。而事實上,幼兒教師在參與政策制定,團體活動以及幼兒園管理方面幾率相當小,大多數幼兒教師在上班期間被封閉在幼兒園局限的環境中,是常被社會忽視的群體,更談不上什么社會影響。在專業方面,教師沒有個人話語權,有的甚至自愿放棄,這樣,他們僅僅是政策的實施者、服從者、課程和方法的操作者,完全沒有自己的思想,其個人的教育觀點、見解、個性和情感不能體現在工作中,教師無權干涉課程的設置以及教學的評價制度,有的教師甚至連業務學習和培訓的機會都沒有。參加教研科研和培訓進修是學術性權利的一部分,但我們從各級各類科研課題的開展來看,幼兒教師顯然已呈邊緣化發展,不僅如此,大部分民辦園和農村幼兒教師根本沒有外出學習的機會。
學前教育作為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盡管不斷的發展,但總體上學前教育仍是大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存在很多問題。但最重要要原因還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它嚴重制約著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教育中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然而,學前教育作為一個獨立的學制階段,一直沒有專門、獨立、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只有一些零星的、帶有非強制性的法規文件做支撐,且在幼兒教師權益方面并未做太多說明。如1995年頒發的《教育法》,其中明確規定“幼兒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樣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其中,還有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務員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同時又規定“中小學教師包括幼兒園教師”。遺憾的是,由于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幼兒教師的待遇仍然普遍偏低,政治權利也并未得到相應的保障。中小學教師的地位和待遇正在得到落實,除在編教師外,真正能落實到其他幼兒教師身上的權益有多少?更不別提農村幼兒教師了。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對學前教育的管理弱化了,為了減輕的財政負擔,通過民辦機制來滿足學前教育的需求,并將大部分公辦幼兒園轉制成民辦或企業,而不再承擔學前教育的職責。這樣,學前教育的公益性、教育性喪失了,成為人為謀取高盈利的手段。在監管主體方面,很多地方教育部門雖然是主管部門,但學前教育卻由多個部門同時管理,有的雖然設立了學前教育部門,但其行政管理人卻嚴重不足,少的只有1~2個人,而且還身兼數職,沒有專門管理學前教育事務,政策執行難度大。以深圳為例,除寶安區內設幼教管理辦公室外,其它區和市均沒有獨立的學前教育管理部門,更無專職學前教育科研人員。據媒體報道,深圳市、區主管學前教育的工作人員只有10人左右,卻管理著深圳千所幼兒園,有時學前教育主管部門的法令文件還會受到民辦幼兒園的“反彈”,導致政令無法頒布和實施。這樣,幼兒教師的權益無人問津。
從幼兒教師師資培養方面來看,由于入學門檻低,大部分一線教師是從職業中大專學校畢業出來的,也有一些是高中以下學歷的教師,素質普遍偏低,部分民辦園的從業人員甚至沒有幼兒教師資格證而直接上崗。學歷限制了職稱的評定,權益也就難以保障。此外,制度與專業理論的權威性使幼兒教育的自主意識落沒下來,從失落到接受到習慣,喪失主體意識的教師習慣于認同、接受、做事、滿足現狀而不善于質疑、思考、批判、開拓進取。這種隨大流的態度使得幼兒教師失去了“自我保護”的能力,即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包括一些教師組織如各級教育學會、教師工會、各專業學術組織、各學科教研組織等的權利與職責十分模糊,幼兒教師的權益問題在這些組織活動過程中也未被充分考慮。因此,在種種復雜因素影響下,使得幼兒教師在各類教師中處于劣勢地位,維權意識和能力都不夠。在應聘和任用的過程中,缺乏自我保護和應對各種不公正待遇的能力。
盡管現已經掀起了一股學前教育體制改革的熱潮,諸如倡導學前教育立法、加大的財政投入、納入義務教育體系并體現教育的公平性等建議,但實際的執行卻依然任重道遠。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會成為我國整個教師群體中的,并削弱著廣大幼兒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和專業熱情,降低了幼兒教師的職業自豪感和幸福感,這樣致使幼兒教師不斷離開學前教育保教的一線崗位而改做它行,大量的優秀人才流失,學前教育師范學院招不到優秀學生等,形成惡性循環的發展圈,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學前教育的教育質量與發展進度,還對幼兒身心健康發展不利。因此,保障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容忽視,如何保障其合法權益是目前我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如果教師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最終耽誤的還是孩子們的成長,阻礙未來的發展。
[1]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央、國務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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