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學高級應用性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日趨顯著,課程設置作為法學高級應用性人才培養的關鍵環節備受關注。本文力圖通過調查分析,從課程設置目標、課程設置內容、課程設置結構等幾個方面,揭示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現狀中存在的問題、并探究問題存在的深層原因,最后就改善甘肅高校法學教育的現狀提出建議。
20世紀60年代,人類社會發展步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社會許多實業部門對復合型、應用性、高層次法學人才需求的呼聲日益高漲。大學、市場、、學生個人都以知識為基礎,各自從自己的需求出發對法學高級應用性人才培養規格、質量提出了新的求,從而也直接影響了高校法學人才培養中各因素的變革,特別是課程作為學校教育培養人、實現教育目的“中介橋梁”,勢必也要適應這種變革要求。因此,為了了解甘肅各高校當前的法學專業教育的現狀,提升甘肅高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我們對甘肅培養法學本科人才的高校教師、學生開展了關于課程設置現狀的調查研究活動,以便深入、準確了解各高校當前的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現狀及問題,從而為教育行政機構、各高校改善課程設置現狀、提升法學人才培養質量提供決策依據。
撫今追昔,甘肅高等法學教育源于1909年當局開辦的法政學堂。1913年甘肅法政學堂改稱為甘肅公立法政專門學校,也是甘肅省最早的高等院校,其中設有政治經濟本科、預科和法律別科。1928年2月,改法政專門學校為“蘭州中山大學”,設文學、法律、教育3個系與國文、藝術兩個專修科。年8月,改為“國立蘭州大學”,并設有法學院。[1]所以此時的甘肅省高等法學教育及課程發展處于萌芽狀態。
從20世紀80年代起,甘肅高校法學教育和課程發展才算真正開始,改革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法學教育的恢復階段(1978-1981)。這一階段的劃分以1977年著手恢復高考招生工作為標志。1978年中央批轉了《第八次全國人民司法會議紀要》,提出“恢復法律系,培養司法人才”要求,至此,經歷“文革”浩劫的中國法學教育開始迎來了復蘇的春天。[2]這也給甘肅的高等法學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 這一階段課程教學重在加強基本建設,比較重視知識傳授,注重專業知識的教學,課程形式以學科課程為主,強調課程內容體系的完善。課程的建設與改革重在對單門課程自身內容體系的改革與完善。[3]課程相互之間比較獨立,沒有聯系。在課程設置上課程體系缺乏整體性,教學內容重復較多,專業課程比重較大。
第二階段法學教育的成熟發展階段(1981-1998年)。這一階段的劃分以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兩個法律文件的出臺與正式實施為主要標志。在這一階段,甘肅各高校法學學科、法學管理、專業的設置、法學教育質量的評價等相關方面的制度也相繼建立起來,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這一階段課程改革實踐逐步發展階段。通才教育觀念得到普及,強調加強基礎教學,拓寬專業口徑。課程體系,加強基礎課教學,縮減專業課,加大選修課程的分量。[4]在重視知識傳授的同時,加強能力培養。重視實踐,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工程意識。
第三階段是1999年以來的深化改革、迅猛發展階段。1999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甘肅高等法學教育擴招開始了。這一階段課程體系向模塊化發展,課程內容向綜合化方向發展,遵循學科課程觀的思想:即以學科為中心,注重學科知識的系統性、規范性、有序性和相對獨立性,來設置相關課程結構(如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和課程內容(數學和自然科學基礎課、人文社會科學基礎課和相關實驗課程)。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和課程理論界對于課程相關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人們逐漸發現,這種課程理論有其相對的局限性,對于以實踐特性為明顯特征的法學教育來講,[5]院校熱衷于對學生進行理論知識的傳授和學生對內容掌握程度的考核,而對相關實踐環節,尤其是一些實踐類課程往往只是依附于某一門課程的開設上,重視程度不夠。
課程設置目標在實質上就是培養目標的細化,本科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目標應以其培養目標作為根本依據,課程設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培養方案的核心部分和法學人才培養的質量,體現著法學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特色。所以,作為學生應十分了解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目標,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但當前甘肅高校法學本科生對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的理解又如何呢?
根據調查,對所在課程設置目標是否能體現應用性人才培養目標這一問題時,只有42.4%被調查學生表示較滿意,而48.7%的被調查學生選擇了“不太滿意”,選擇“不滿意”的學生達到8.0%,在產業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今天,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也發生了變化,課程設置也要隨之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其變化,但從調查分析看現所在課程設置目標還不能體現培養目標,大部分學生對其表示不太滿意。據調查有的學校法學專業課程的設置目標,5、6年局部都沒有調整了,更談不上隨培養目標改變,而進行整體革新了。
當然深層原因為在主要是一方面長期以來在法學教育中,習慣于用一種純粹的線性思維來制定課程,往往對教育目的、培養目標或課程目標所表述的豐富內涵缺乏仔細推敲和深入研究,認為專業教育就是圍繞著“專業”的核心知識進行的教學活動,只要是主干課程或是學位課程中能夠將其核心知識內容包含進來,就是課程結構的合理設計。[8]至于培養目標、課程設置目標所提及的對人的多種能力的塑造,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未在課程結構及課程設置中給予充分的體現,造成了整個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目標的錯位。
所謂課程結構就是指課程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及其相互關系。按照各類課程對于形成本科生的知識、能力所起的不同作用來分,課程結構設置可以分為基礎課(含公共基礎課、通識基礎課)、專業課、實踐課。如果按照對形成本科生的知識、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對學生的要求來分,可以分為選修課和必修課。其中必修課又稱學位課,設立這一課程的目的,是確保本科生達到我國學位條例規定的學位的學術水平,從而保證學位授予的質量。但具體情況各個學校又有所不同,比如,西北師大將課程的結構分為普通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教育課程、實踐課等??傮w上來看,目前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的結構基本上是按照“基礎課、專業課、實踐課”這一模式設置的?;厩闆r如下:
1、專業必修課、公共課外語和政治課程所占課時數偏多、占總學分的比重較大。例如甘肅政法學院通常18個學時為一個學分,2008級本科法學專業畢業生總學分不少于158個學分,專業必修課必須達到108個學分,占總學分的68%;公共課外語和政治課程達到27個學分,占總學分的17%;2009級本科法學專業畢業生總學分不少于175個學分,專業必修課必須達到113個學分,占總學分的65%;公共課外語和政治課程達到29個學分,占總學分的16.6%。
而美國哈佛大學將課程體系改革為三大塊:即核心課程、選修課程和專業課程。一般來說法學學士候選人必須完成至少120個學分的課程,而核心課程和專業課程占總學分的50%,外語等課程僅10個學分,占總學分的8%。
2、選修課程門數和課時數偏少,選擇范圍有限。調查數據顯示,西北師范大學54.5%被調查者的選修課門數為10-16門,有25.2%學生選修課不超過12門,該專業的畢業生總學分不少于177個學分,而選修課不少于34個學分,僅占總學分的19%;甘肅政法學院法學專業選修課有:法學名著選讀、票據法、保險法、房地產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海商法、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學、金融法、法律邏輯學、法律英語、外國法制史、侵權責任法,幾乎全都與本專業知識相關度極高,這顯然與選修課擴大學生知識面的目標不相符合。而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本科生的選修課占總學分的比重可達到40%-45%,給學生留出了大量可自由選擇的空間。
3、跨學科課程門數和課時數偏少,學生對其滿意度較低。調查數據顯示,40.5%被調查者沒有選修跨學科課程,45.8%被調查者對跨學科課程表示不太滿意者,40.8%表示很不滿意,兩者相加竟達到86.6%。深入訪談可知,甘肅高校如甘肅政法學院、西北師范大學根本就不讓學生進行跨學院、跨學科選課,其他學校僅讓學生在所在專業的不同方向下進行十分有限的選擇。因此大部分學生對跨學科課程十分不滿,便可想而知。
學生個人培養計劃中法學實踐性課程所占總課程的比例較小,學生對課程設置在“聯系現實生活”、“培養實踐能力”方面的評價最差。58.8%學生實踐性課占總課程的比例只有10%以下,54.9%學生認為個人培養計劃中實踐性課占總課程的比例較小。甘肅政法實踐性課程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各專業共同實踐課程,3門共14學分,占總學分的8%,二是專業實踐課程,3門共6學分,占總學分的3%,兩個部分共20學分,占總學分的11%。西北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實踐性課程包括專業實習2學分、學年論文2學分、畢業設計6學分、形式與政策2學分、素質共24學分,占總學分的13.6%。而美國高校實踐課程以見習、實習的方式進行,各學校教學實踐的時間有所不同,在佛羅里達州大學教學實習主要集中在最后一學期;而佐治亞大學則每學期為學生提供每周3個小時的教學實踐。實習所占的學分和學時比例都比較重,特華拉州為12學分、佐治亞大學為11學分,占總學分的15-20%。[9]
相比較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實踐性課程所占總學分的比重較小,實踐課類型僅限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進課堂,開展法律診所等活動,制定的政策較多,但執行落實情況較差。
課程設置內容是指課程體系所包含的知識和技能,并以一定的方式呈現給學生。就目前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內容來看,可以分為三大類:公共基礎課程(政治理論課程、外國語課程、體育類課程、計算機類課程)、專業課程和實踐類課程。下面我們主要討論專業課程的內容設置情況。
1、課程內容的層級性不明顯。在課程內容的層級性方面,一是指課程內容知識的縱向銜接和遞進,二是指課程在高深層級上的逐步深化和專門化,三是指課程在智力運用的寬度和深度層面上對研究性要求的逐步強化。[10]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內容存在的問題中,首當其沖的便是基礎課程與專業課程的設置缺乏相應的課程目標“層級性”的要求,在課程的編制過程中往往出現序列顛倒,表現為課程課目、課程內容難以看出先行、平行和后行的序列關系。[11]另一種表現為序列結構上的本末倒置,表現為法學理論課程不僅課目繁多龐雜,而且課時比重過大。反之,綜合實踐課程無論是課目,還是課時卻少之又少,導致課程知識構成序列的嚴重傾斜。
2、課程內容較陳舊、前沿性不足。甘肅由于經濟不發達,許多高校對法學本科專業教育一直不太重視對國內、外新教材的引進,導致課程中一直存在著部分課程內容陳舊、前沿性不夠、國際性差等問題。調查數據顯示,49.5%和4.6%被調查者認為課程內容前沿性選擇“較弱”和“很弱”,這兩項累計百分比達到54.0%。
3、應用性、區域性知識不足。學生課程內容反映區域經濟、政治、文化方面的知識方面,44.5%和13.5%被調查者,選擇“較少”和“很少”,累計百分比達到57.8%。由此可見,目前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內容反映區域經濟、政治、文化方面的知識嚴重缺乏,與本地區發展結合不緊密,也凸顯出甘肅高校法學教育在課程內容上區域性特色不明顯。在課程內容應用性知識方面,50.1%和38.2%被調查者表示“不太滿意、很不滿意”,累計百分比竟然達到了88.3%。
甘肅高校法學本科專業教育中課程設置對個體之間的差異關注不夠,同一專業的個人培養計劃基本雷同,主要原因是學校對個體需要關注不夠,具體體現為課程設置中任選課程的嚴重不足。深層原因,一是一些學校硬、軟件資源有限,無法顧及學生個體之間的差異,尤其近幾年擴招以后,這個問題更加嚴重;二是學生在選課過程中,可自由選擇的空間有限,而且學生選課基本上是模仿同班學生或師兄、師姐選課的情況,缺乏教師的指導。
通過對現狀的剖析,可以發現甘肅高校法學專業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方面存在很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從以下幾方面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培養目標是教育方針和教育目的的具體化,課程設置應圍繞培養目標,符合培養目標的基本要求。因此,確定甘肅高等法學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是其法學本科專業課程設置改革的首要工作,在確定該專業培養目標時,同時還要考慮課程設置目標、課堂教學目標,以防止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目標錯位;培養目標確定后,要避免用純粹的線性思維來設置課程,對培養目標與課程設置目標所表述的豐富內涵要仔細推敲和深入研究,要圍繞著“專業”的核心知識進行的教學活動及培養目標、課程設置目標所提及的對人的多種能力的塑造的要求設置課程,最后,還要關注課程在智力運用的寬度和深度層面上對研究性和應用性要求強化,以使法學專業學生的研究意識、研究的思維視野和應用能力得以逐步提升。
要考慮減少專業必修課、公共課外語和政治課程所占課時,減少他們占總學分的比重,加強選修課程,特別是跨學科選修課程比重;要考慮減少理論性課程,增加實踐性課程,甘肅高校應該盡最大努力的為法學專業學生提供參加實踐性課程的機會,以解決社會、生活中實際問題為目標,以促進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發展;最后要重視向學生傳授研究方法,可以從根本上幫助學生提高了自學能力和獨立研究能力,也為學生下一步創新能力的培養和創新成果的產生打下了基礎,這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尤為重要。
法學專業的學生是以解決社會、生活中法律實際問題為目標,前沿性對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課程內容應包含:一是專業領域學術研究的熱點、難點、重點、尚存爭議性的問題;二是人們生活中普遍關心、又急于解決的法律現實問題,也許這些問題的學術價值不夠高,但與普通群眾的生活極其相關;三是交叉性、邊緣性及跨學科綜合領域研究的最新動態和趨勢。
在法學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中,課程設置應以區域經濟、社會法律問題的探究、解決為重點,進一步促進甘肅地方經濟、文化、法學事業的發展。具體來說應設置符合本地區支柱產業和社會文化特點的課程。
在現實中,學生的主體地位一直處于被忽略的狀態。由于學生更了解自身的發展需要,自己哪方面知識的匱乏自己哪方面能力的薄弱,所以應該給學生提供課程開設和課程內容的選擇權力,他們也完全有能力去參與課程的設置。當然學生參與課程設置還可以加強學校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開。讓學生參與到課程設置中去,是對教育教學公平、公正開展的有效保障之一。
1、增加實踐基地和學生實踐時間。在實踐過程中,應根據學生的培養方向、有針對性地去不同的實踐基地或企事業單位,要了解社會對法律需求,并根據所學法學專業知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完成一篇高質量的法學實踐報告。
2、加大實例分析課程。甘肅高校可將企、事業單位已經解決或正在面臨的法律難題搬到課堂上來,難點部分由教師講解,其余由學生查閱資料、獨立或小組分析研究,最后拿出增加的方案。這樣,學生在讀期間,就將學校與企、事業單位密切聯系起來,真正做到了學以致用。
1、深入學校內部,對學生進行調查,了解他們的需求,根據規章制度,協助他們規劃職業生涯,實行個體化、動態化選課。
2、強化對法學本科專業教育單位的評估,將把關權由學校傾向教師。讓授課教師實行課程評估評價,監控所設置的課程體系是否合理,課程效果是否明顯有效,促進課程設置的合理化。
3、加大外部監督力度,借助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監督課程設置的發展,同時,也要積極收集地方用人單位的意見,地方市場的需求動向,真正做到動態、全方位評估課程效果及社會效用。以促進甘肅高等法學專業課程設置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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