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大學生校外兼職現象普遍,同時其兼職過程中權益被侵犯現象也很普遍。大學生身份比較特殊:一方面其主要身份是以消費為主的“學生”,是培養的未來的棟梁,頭頂“天之驕子”的光環;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成年學生”,享有校外兼職創造社會價值的權利。一旦他們以“大學生”的身份兼職,其“弱勢”的地位就彰顯無疑。筆者從法社會學視角,對兼職大學生“”身份進行分析認定,為其權利保護尋求理論支撐。
一般認為,是社會(social vulnerable groups)的簡稱。在我國,對“”的概念應用上曾出現過不同的稱呼,如“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等。2002年3月5日,同志在九屆全國五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要求“對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這是我國文本中第一次正式使用“”的概念,表明問題已引起黨和的高度重視。以此為契機,學術界各領域(尤其是社會學領域)對問題展開了廣泛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和側重點對其概念進行了不同的界定。如生活貧困論,主要從生活困難的角度對進行界定;資源分配論,從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界定;地位不利論,主要以所處的不利地位為視角來界定;權利制約論,以權利的實現受到限制為視角對其進行界定等。
筆者認為,以上各論僅僅是對“”現象特征的描述,是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的外在表現。但是現象特征的羅列往往是難以窮盡的,難免掛一漏萬。因而,我們對概念的界定應當將各種表面現象特征進行歸納、提煉,得出其本質屬性,使的概念能夠涵蓋各種身份、各個階層、各種行業。故筆者比較認同駱群對的界定,“就是指在一定時期和同等條件下,在非現有境況下根據社會平均觀念能夠享有某種權利或具備某種能力,而在現有境況下失去或減弱了獲得相應的權利或能力的機會,或者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中,對此種社會關系的對方強加的意識沒有回應能力的人群集合的統稱。其具體表現形式針對不同的構成可能有多種。如經濟上的貧困、資源分配中的不利、關系網絡的萎縮、社會地位的低下、承受風險能力減弱、權利實現受到制約、社會適應能力下降等”。
身份是人類有史以來就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古代社會的“身份”主要由血緣世襲(家庭出身)決定,意味著等級和特權,意味著強者對弱者“實行超經濟的奴役和剝削”。而現代社會的“身份”,主要是基于后天努力而獲得的以“人格獨立”為基礎的業緣身份,意味著與其身份、地位相一致的權利和義務,意味著對社會中擁有特殊身份(如社會)的人的特別保護。
兼職大學生在身份上應認定為“”。大學生校外兼職的原因不一,有的是為了緩解經濟壓力;有的是為了增作經驗,增強就業競爭力等。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大學生都因其自身身份的特殊性而在兼職中處于弱勢。
第一,兼職大學生在就業資源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大學生的主要身份是“學生”,主要任務是“學習”,他們不能像全職者那樣完全掌控自己的時間,這就意味著他們的競爭力弱于全職就業者,無法平等地享受就業資源。
第二,兼職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回應能力差。大學生主要的生活場所是校園,還不是真正的社會化的“社會人”,因而導致其社會經驗欠缺,遇事膽怯,茫然不知所措,尤其是面對強勢的用人單位缺乏回應能力,弱勢地位顯而易見。
第三,兼職大學生權利的實現受到限制。“權利實現受主體內在和外在兩方面的影響。從內在方面講,主體自身的才能與資質決定了權利的實現狀況;從外在方面講,社會的制度性安排可能為一些人權利的實現提供幫助、便利,而成為另一些人權利實現的桎梏和障礙。”對兼職大學生而言,一方面其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和維權意識的淡薄,決定了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很難實現自己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限制了其權利的實現。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概念未作明確界定,而相關部門規章《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又將大學生“勤工助學”事實上,“勤工助學”不同于我們這里所說的“兼職”。《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07年)》第四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行為排除在“就業”之外,導致實踐中兼職大學生 “勞動者”身份被否定。現代社會特定的身份通常意味著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兼職大學生因被剝奪了“勞動者”這一特定身份而無法實現《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權利,只能到《民法》中去尋求權利的保護,但《民法》以對雙方當事人平等保護為原則,即使能用偏重保護弱者的民事特別法進行調整,也很難實現對兼職大學生的充分保護。
綜上,兼職大學生顯然屬于“”這一范疇。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兼職大學生的“弱勢”處于特定的社會關系之中,即在“兼職”過程中產生的特定社會關系,主要是與用人單位及其他全職工作者發生的關系。這種“弱勢”具有相對性,即大學生在兼職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中處于弱勢,但在其他社會關系中也許并不弱,甚至還可能處于強勢。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特殊保護”:在社會資源分配和權利保護的制度設計及運行中對社會給予適當照顧和補償,以保障其平等權利的實現、合法利益的獲得及人格尊嚴的被尊重。在任何一個特定的社會中,社會資源總是有限的,因此資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競爭中進行的。社會強勢群體在競爭中能憑借自身力量占有較多的份額,保障其利益的實現。而處于劣勢,占有相對較少的份額,其利益得不到充分體現,如果不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他們在特定社會關系中將永遠處于弱勢,那么公平競爭的社會秩序也就難以形成,“和諧社會”也就無從談起。特殊保護不同于特權,特權是在社會中占有優勢地位的人所享受的高于別人的權利,特權產生于不平等的基礎之上,而特殊保護是基于“平等”下的“特殊”,“在法律保護所有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單獨強調對的特別保護,其實是以一種矯枉過正的特殊形式對的利益適當予以補償和照顧,以達到起點平等、公平競爭的最終結果”。
兼職大學生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與其他全職求職者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在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中更是處于弱勢,應給予其“特殊保護”。但對兼職大學生進行特殊保護就意味著在資源分配和權利保護方面向其傾斜,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會導致形式上的不平等,因此,筆者需要對其正當性進行分析論證。
首先,人類本性中蘊涵著對“平等”、“尊嚴”的內在需求。人類具有平等的人性,“一個人,在人性和個性上都不可能超過他人或低于他人……世間人人平等,是指他們作為人在尊嚴上的平等”。社會弱者也不例外,甚至因其社會地位的卑微更渴望得到人格尊嚴上的尊重。
其次,人權理念是對弱勢的兼職大學生進行特殊保護的理論基石。人權是人之為人而應享有的各項權利的總和。人權的價值核心是平等和公正,它體現了人類渴望解放自身,尋求自由、平等和公正的價值追求,而追求和實現自由、平等、公正意味著社會狀態和人的行為符合人類自身存在的需要。正因為此,人權理念才具有應然性、正當性,進而人權也成為現代法制理念的核心、法律制定的航向標。“在全部法律中,只有一個規范具有最高效力,這就是憲法中的人權規范。的全部權力為人權而存在,法律中的全部規范圍繞人權而展開。所有立法,檢測其效力高低,最終以人權規范為尺度。”作為的大學生,不僅應享有與生俱來的人權,而且應加倍享受人權陽光的惠及。高揚人權理念,對實行特殊保護,使其享受到作為人應該享受到的權利,這是現代法制人權理念的基本要求。
最后,對兼職大學生進行特殊保護是實現“實質平等”的正義要求。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渴望被“平等”對待。平等作為人權的核心價值,是人一生中所極力追求的目標之一。現代法治社會也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但這里的“平等”僅僅是一種觀念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實質平等”。因為“這種超越種族、膚色、語言、宗教、財產狀況、受教育程度的抽象自由和法律權利,給社會上所有的人提供了一個平等的機會。那些身體狀況、知識層次、社會地位都占強勢的人,利用這種機會可以獲得巨大的利益,滿足一切需要;而對于在社會中處于劣勢的弱者來說,法律上權利的平等賦予并不意味著他們能夠在同等的范圍內和程度上實現和享有,‘形式平等’在現實的差別面前造成實際的不平等”。對于弱勢的兼職大學生而言,需要公平競爭的機會和平等受保護的權利,以促進其通過自身努力減少不平等的差別。率先提出“實質平等”理念的美國學者羅爾斯主張在財富和經濟利益分配上應實行“差別原則”,只有對那些在社會中處于不利地位者以較大的傾斜和關注,才能使他們獲得平等發展的機會,獲得法律平等的對待,獲得理想的前途,這才是真正的實質意義的平等,是社會正義的追求。
綜上,筆者對兼職大學生“”身份進行了肯定的分析,并論證了該特定身份應獲得“特殊保護”的正當性,以期能為兼職大學生的權利保護提供理論支撐。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無論理論達到多么完善的程度,在現實中它總會有一定的限度,這就意味著實踐中對兼職大學生的“特殊保護”具有有限性。這種有限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限制了權利保護。在法治,理論成果不能作為權利保護的依據,只有通過立法將其轉化為法律制度,才能成為權利保護的依據。而理論通常超前于立法,即使兩者同步,立法也很難達到完全周全的程度,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就成了限制兼職大學生權利保護的一個因素。第二,特殊保護過程中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特殊保護”方式的運行過程其實也是權利與權利、權力與權力、權利與權力之間不斷沖突和協調的過程,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主觀因素如義務主體為了個人利益逃避義務,使得權利人的權利很難實現;客觀因素如意外事故、企業破產等。因此,這一過程充滿了各種利益博弈的不確定性。第三,權利保護意識的形成與強化需要適宜的經濟、政治、文化環境。權利意識與其他意識一樣都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并受政治、文化環境的影響。只有在物質文明程度比較發達的經濟環境中,在權力保障權利、寬容開放的政治環境中,在平等、和諧、相互尊重的人文環境中,權利意識才能生根、發芽并結出累累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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