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是具有
第一,學校要增強保險責任意識。保險是市場經濟體制下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搞好學生實習責任保險,能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學生實習的責任風險,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權益,消除學校、企業、學生及其家長的后顧之憂,解決實習期間意外傷害事故可能引發的矛盾。學校必須組織全體實習學生購買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企業也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
第二,學校和企業都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學校要將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學的計劃中去,嚴格實施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使學生懂得基本的安全知識,培養學生“安全第一”的意識,養成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習慣;在學生進入實習前,企業必須專門組織對實習生的三級安全教育,實習部門負責人、班組師傅時刻不忘現場安全教育與現場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設立相應的法規,規范校企合作辦學管理。實習生的雙重身份(一方面是在籍學生,另方面在企業頂崗實習,有時甚至是實際上的獨立操作的員工),使得實習生不能象合同制員工一樣,享受應有的待遇,如果有了相應的法規,規范校企合作辦學中學校和企業對等的權利與義務,彌補這些法律上的空白,確保企業誠實守信,學校和企業處于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地位,校企合作會長足發展。
第四,學校嚴謹對待實習合同。雖然實習合同很難明晰校企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并且在企業違約時難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辦法解決分歧,但在合同訂立時,應該慎重考慮合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件,以及這些事件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預計解決的辦法,盡管是“君子協定”,也要“先小人,后君子”,通過合同促使校企合作的內定與方式更加完善。
[3] 教職成〔2007〕4號[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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