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擇投稿期刊時,首先應該辨別期刊是否正規性,要明確單位對于期刊的要求有哪些。期刊出版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具體而言,設立期刊出版單位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方可依法出版期刊。因此,如果某單位未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即以期刊出版單位(某期刊社或某期刊編輯部)名義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即屬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
新聞出版總署在2005年9月30日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設立期刊社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該規定第十六條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進一步規定:;期刊社應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從組織機構的形式劃分,期刊出版單位有兩種形式。
第一種是設立獨立的法人單位即期刊社出版期刊,如《讀者》的出版單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讀者雜志社。
第二種形式是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期刊編輯部,如《當代中國史研究》的出版單位是其主辦單位當代中國研究所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該編輯部不具備法人資格。
從民事責任承擔角度而言,以前述第一種形式,即期刊社形式出版期刊,民事責任由期刊社承擔;以前述第二種形式,即期刊編輯部形式出版期刊,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