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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論』侯外廬的中國封建社會史研究

來源:職稱論文咨詢網發布時間:2022-07-10 03:39:25

  外廬研究中國封建社會,涉及的問題包括封建社會確立的依據、中國封建社會的起訖時間、封建社會的主要特征、封建社會的演變與解體以及封建社會的農民戰爭等。他指出,體系化的制度形式——法典是判斷封建制度最終確立的主要依據,土地國有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特征,雖然前后期土地經營的方式有所改變,但是國有的本質并沒有改變。

  侯外廬對長達兩千多年的中國封建社會展開了深入研究,在《中國封建社會史論》、《中國思想通史》(第2卷至第5卷)以及《侯外廬史學論文選集》中有集中體現。侯外廬依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理論,結合中國歷史資料,論述了以下問題:封建社會確立的相關問題,包括判斷封建社會確立的依據和中國封建社會的起訖時間;封建社會的主要特征,包括封建社會的基本制度,即關系的基礎、土地與力的結合方式以及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主要矛盾等方面;封建社會的演變以及解體;封建社會的農民戰爭等。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揭示,侯外廬還研究了封建社會思想意識的演變,指出封建社會對中國走向現代的阻礙。侯外廬論中國封建社會的學說有獨特的學術創見,是現代中國史學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于新的歷史觀,對中國社會歷史進程進行宏觀把握和理論概括,是20世紀中國史學的一個重要進展,這在中國封建社會開端時間的爭論中有充分的體現。中國封建社會開始于何時?依據不同歷史觀和判斷標準,20世紀的中國學術界形成了多種看法,侯外廬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侯外廬指出:“我們提倡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歷史實際相結合的創造性的科學研究,同時也反對這樣的態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義的定義來代替各個角度的全面分析,或者動不動就武斷地說馬克思主義的普遍性的理論不適用于中國。這種態度妨礙人們對科學理論進行虛心而認線]在封建社會的研究中,侯外廬運用馬克思關于封建主義的土地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和私有財產的實質以及封建主義在土地權力上的品級結構等理論,結合中國的歷史實際,闡述了皇族地主、豪族地主、農民與土地的結合關系,論證了封建社會的特點。

  對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分期問題,侯外廬認為必須注意下列因素:一是“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前后社會形態的內在聯系不允許截然分開”[2]。社會性質的變化是逐步確立的過程,因為“古代社會不但在它的緩慢解體過程中孕育著封建因素,而且在它的形成發展過程中已經具有后代社會的萌芽形態——包括經濟、政治等”[3]。但侯外廬同時指出,不能因為古代社會有封建因素的萌芽,我們就斷定它為封建社會,“我們認為,在古代社會解體過程中,封建制因素的生長形態必須和古代社會里所存在的后代社會的(其中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形態,嚴格地區別開來,因為由前者而言,它是社會發展史的變質傾向,由后者而言,它是古代社會的正常狀態。不作這樣的區別,歷史發展的界限是可以任意來劃分的”[3]。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具體分析:從古代的奴隸制怎樣轉化而為中世紀的封建制,中國的封建化過程及其特殊的轉化路徑是采取什么形態。這個專門問題正有待于我們歷史學者的創造性的研究。古代羅馬世界的研究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而不能代替我們的分析”[3]。也就是說,要弄清封建制確立的具體過程。

  以上述認識為基礎,為了解決古代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分期問題,侯外廬依據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指出:“社會的統治階級的利害關系,總是要使現狀當作法律,成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習慣和傳統而固定化的各種限制,當作法律固定下來。……在時間的進行中,采取了有規則有秩序的形態。這個結果就會發生出來。”[4]法典化,即體系化的制度形式是侯外廬判斷封建制度最終確立的主要依據。他說:“真正作為分界線以區別古代和中世紀的標志,應該從固定形式的法典來著手分析。”[3]他認為,特殊的資料和特殊的勞動者的結合關系,決定著某一社會的經濟構成。但方式取得統治地位的標志,常常是通過上層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來的。在古代社會解體過程中,“個別或個別區域的封建因素的生長,必須和全國

  圍內封建關系的封建化過程嚴格地區別開來,因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沒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現象,甚至多數是尚難實現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過統治階級的一系列法律手續固定起來的形式”[3]。統治階級依靠法律鞏固自身統治,整個社會秩序才能夠最終確立,“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現形式來研究,就能掌握著中國典型的封建社會的性質”[5]。

  依據主要制度的法典化過程,侯外廬認為,封建制在中國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過程,“我們把中國中世紀封建化的過程劃在戰國末以至秦漢之際”[3],秦統一以前的戰國時期,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但只是一種局部現象,沒有取得全國的支配性質。具體地說,就是從“秦孝公商鞅變法所謂廢井田開阡陌,在奴隸制的發展情況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3]開始,經過“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謂并一海內、一統皆為郡縣(前221),中國古代社會的經濟構成正被封建制社會的經濟構成所代替”[3],最終通過“漢初的一系列的法制形式,如叔孫通制禮,蕭何立法,張蒼章程等,到了漢武帝的‘法度’,封建構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方式,在古舊諸制度依然同時存在之下,作為主導傾向而統馭了社會的全性質”[3]。秦漢之際封建化的過程,體系化制度是逐步完善的,法典化也是由簡陋的立法逐步過渡到完備的立法。商鞅變法,實際內容是廢除西周以來城市和農村的關系,建立以農村為出發點的封建制。秦始皇統一六國,廢除分封諸侯的制度,允許土地買賣和私有。經過漢初一系列的法律形式,至漢武帝法律化過程的完成,才算封建制最終確立的標志。

  侯外廬指出,秦漢社會性質不能完全分開,漢襲秦制,“秦漢在制度上是先后承襲的,其間雖有小的變遷,而精神則是一脈相承的”[3]。但秦漢制度又為中世紀社會奠定了基礎,“從大量史實來考察,秦漢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能從經濟、政治、法律以至意識形態那一方面來看,都是近似的,這即是說,秦漢制度為中世紀社會奠定了基礎”[3]。因此,從秦漢直到明清,“這種因循的性質,就是封建制社會的繼續發展”[3]。此外,侯外廬針對學術界把西周的分封制與秦漢以來的封建社會混為一談的狀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秦廢‘封建’”,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會呢?我們的答復是:秦廢封建的‘封建’二字,為中國古代史的另一個術語,其內容指的是‘宗子維城’的古代城市,這里我們所舉出的封建制社會,‘封建’這兩個字則是立基于自然經濟、以農村為出發點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譯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譯作封建主義。中外詞匯相混,語亂天下,為時已久,我們倒也不必在此來個正名定分,改易譯法。”[3] 封建社會的主要特征

  秦漢制度奠定了中世紀的社會基礎。針對秦漢之際封建化所體現的社會變化,侯外廬主要從封建關系的基礎、土地與力的結合方式以及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等方面論述了封建社會的主要特征。

  侯外廬指出,中國封建主義方式的廣闊基礎是以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的統治。“自然經濟原是古代社會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襲到中世紀社會便成了統治的形式。它所表現出的主要方式是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這在中國封建制社會更有它的特點。”[3]侯外廬認為,自然經濟雖然在古代社會就已經存在,“在中國古代社會,雖有這種自然經濟的因素”[3],但手工業基本上屬于官營。古代的這種官營手工業的制度還沿襲到后期封建制社會,成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屬物。從秦漢之際開始,這種農業和手工業的特殊結合成了支配形式,男耕女織將勞動力束縛于土地上,“到了秦漢時代才典型化,才成為‘方式的廣闊的基礎’”[3]。農業和手工業結合的自然經濟是逐步完成的,“農業的‘耕’和手織業、手紡業的‘織’結合在一起,成為廣闊的基礎,雖然在商鞅變法中有了萌芽,‘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然而更明顯的表現于秦漢之際”[3]。自然經濟統治地位的確立也是通過法典化來實現的。侯外廬指出,從“食貨”二字的含義就可以看出自然經濟法典化的完成,“食”指農業,“貨”指手工業,“食貨”展現了二者的結合。“食貨”的法典式的定義一直延續于后代社會,成為封建社會方式的基礎,“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形式,既然是東方封建制的方式的條件,又是鞏固東方專制政制的基礎,那么從秦漢以來的皇

  朝‘勸農桑’以增加所謂食貨的詔令,就容易明白了。這種結合形式既然表現出‘前資本主義方式內部的堅固性和結構,對于商業的分解作用是一種障礙’,那么中國的封建制度的頑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漢制度的淵源”[3]。有自然經濟的廣闊基礎,農民被限制在小塊土地上,為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奠定了基礎,是中國封建統治頑固的原因,也是阻礙資本主義萌芽的重要因素。

  侯外廬以方式為理論基礎來判斷封建社會的性質,“方式,依據資本論的定義,是特殊的資料和特殊的勞動力的結合關系,它決定著某一社會經濟構成的傾向”[3]。封建制的資料和勞動力的結合關系,支配著封建主義社會的性質。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的主要資料是土地,要研究封建制的方式,就要研究土地與各個階層的結合關系,才能弄清封建社會的性質。

  侯外廬指出,早在中國古代起源之際,就形成了氏族貴族土地公有或稱奴隸主貴族土地國有的所有制形態,而沒有產生發達的私有制。殷周奴隸制至秦漢之際被封建制所代替,應該從什么方面著手來分析秦漢制度呢?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自由的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權的缺乏,甚至可以作為了解‘全東方’世界的線],即土地所有形式是了解東方世界的關鍵。侯外廬依此出發,開始對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進行分析。

  侯外廬明確提出了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的論點,即土地為皇族地主()所有,其他階層并無所有權,僅有占有權或使用權。侯外廬分析了中國封建社會各主要階層與土地的結合關系,他把中國封建階級大體上劃分為4個主要階層: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品級性、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非品級性、非身份性地主)以及農民階級。豪族地主表面上對土地和人民擁有特權,但實際上他們對土地和人民只有“占有權”,并無所有權。他們的所有權不過是“法律的虛構”[6]。庶族地主不但沒有基于名分上的土地占有的全部合法性,而且“又被封建社會規定的賦役法在納供形態上剝奪了地租的一部分以至于大部分。這樣,土地占有者常常被特權者所排斥,被繁重的職役所困擾”[6],也沒有土地所有權。對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而言,“食封的土地和戶口都是皇帝所封給的,以區別于不經法律認可而占有土地的豪強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義上講來,財產所有權應是皇帝所獨有的,而地主階級的土地只表現為占有權”[3]。農民由于“處于封建的依賴性或隸屬性的政治條件之下”,是“直接的者而不是所有者”,更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和使用權[7]。農民典賣土地是通過放棄占有權來獲得使用權,并非行使自己的所有權。而皇族地主,尤其是皇帝擁有無限的權利,他擁有對土地的絕對支配權利。

  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私有,就是君有、皇族地主所有。皇族地主是最高的地主,是的統治者,享有全國范圍內土地的所有權,賜予人民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私有權。簡要地說,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權,主要是指皇族地主對土地的支配權。皇族壟斷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秦漢以來中央專制的經濟基礎,“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為了鞏固政權,必須依靠身份性的地主階級”[3]。豪族地主對土地的占有在一定條件下與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矛盾的,當他們威脅到皇帝政權的時候,他們的財產就可能被沒入官。因此,“豪族的土地占有權是不固定的,秦漢皇帝大都在強弱或本末之間,采取一定的優遇辦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為皇權與豪權的聯系,因此,所謂‘限’所謂‘占’,是以占有若干頃的土地數目以及若干‘戶數’的農民,為最高限額,這是消極的規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積極的承認”[3]。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給領主,在一定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條件之下,允許他們“占有”,而且為了爭取“流民”(從戶籍即“名數”中逃亡的農民)和貧民的勞動力,還把“公田”假給他們,所謂“假公田”給農民,當然只指“使用權”。這就是后代“受田”或“均田制”的張本。隨著土地國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業方面也實行管制。其他如紡織業等手工業以及主要的公共事業的經營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實行管制的政策。這些經濟管制強化了中央專制主義的封建統治。這種以土地為主而以其他產業為副的國有的財產形態,從秦漢社會發

  源,一直是中國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中國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是不能不從這里出發的。 后,封建土地國有制作為“一條紅線貫串著明清以前全部封建史”[7],并非整個中世紀土地的基本形式沒有變化。侯外廬以兩稅法為標志把中國封建社會分為前后2個時期。“前一階段從秦漢起到唐代開元、天寶之間”,“它以軍事的、政治的統治形式為主”,“后一階段從唐代安史之亂后到清初”,“它是以經濟的所有形式為主”[6]。但“皇族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的本質并沒有改變,而改變的只是經營的方式”[7],即“僅是封建主義土地財產關系形式上相對的變化,土地所有權并沒有根本的變化”[1]。封建土地國有制發展到明末已經到了解體的邊緣,如李自成等農民戰爭的“不納糧”、“均田免賦”運動,在思想領域泰州學派李贄的思想中反映了“自由私產”的萌芽。明末清初的商業發展以及其他思想家的思想里還有很多這樣的要求。

  經過以上分析,侯外廬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顯著特點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壟斷制為主要內容,缺乏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侯外廬還指出了土地氏族貴族所有制和土地國有制的不同:“土地和戶口都規定于皇權支配之下,這就是東方的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制形式的淵源。它和中國古代奴隸制社會的土地為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從統一六國以后,在全國建立郡縣制的范圍內,繼承了古代的傳統,而用一種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土地所有制。”[3]侯外廬對封建土地國有制是持批判態度的,也不贊成自由的土地私有權。封建統治階級肆意剝削人民,人們沒有自由、民主,更談不上對自己財產和人身的所有權,正如侯外廬所指出的:“封建制社會不同于資產階級社會:后者無實際上的平等權利而有形式上的平等權;前者的權利不但沒有實質上的平等,而且還有形式上的不平等。”[7]他明確反對資產階級的土地國有制綱領,認為其是一種激進的綱領。侯外廬認為,社會主義社會之下的土地國有是“鄉村里社會主義革命的巨大的步驟”,最后還是要“進到全民所有制”[7]。他顯然不同意只有社會主義下才有國有概念。侯外廬揭示的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發展方向應該是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全體人民擁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也十分強調這種所有權在法律上的規定和所有權法律觀念的普及。

  侯外廬還分析了封建社會統治階級內部、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的矛盾。首先是豪族地主、庶族地主與皇族地主的矛盾,“漢代豪族地主雖然有了功勛和勞績,也可以上升為封建諸侯,因而與皇權有時妥協,但他們始終威脅著漢代皇朝的政權”[3]。豪族地主對皇族地主的統治是一個很大的威脅,因此,在整個封建社會,豪族地主與皇族地主的斗爭不斷,“漢代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特別表現在皇族和豪族之間的斗爭。漢代皇朝對于豪猾之民或強宗豪右,雖然實行‘強本抑末’的政策,不論通過徙豪實京師或舉豪右大姓的妥協政策,或通過夷族殺戮的殘酷法律,而終漢之世的‘本’并沒有根本‘強’起來,雖然利用了酷吏、宦官閹寺和外戚乳母的集團,以保衡皇權,但結果產生皇權的削弱并造成皇權的新威脅,王莽的篡漢,三國豪族勢力的代漢,就可以說明問題的所在”[3]。豪族地主與新興起的庶族地主之間為了爭奪土地和人口也存在矛盾。侯外廬指出,漢代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主要是“豪族地主與庶族地主彼此勢力之消長”[6]。但他們都是封建專制主義的重要支柱,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皇權,因此他們有共同的利益,他們同農民階級的矛盾才是漢代社會的基本矛盾,“貫串秦漢的歷史,是一幅農民反抗地主階級的斗爭史”[3]。魏晉時期,各階級集團的矛盾比漢末更加尖銳。首先是地主和農民之間的斗爭嚴重地威脅著封建統治權。其次,按法律規定的對資料占有的關系和對社會勞動組織領有的關系,并沒有緩和皇權與豪權、豪權與豪權、皇權與皇族之間的內部矛盾,相反地,統治階級內部展開了四百年的內訌,豪門和豪門之間的殺戮、強宗對皇族的篡代或美其名曰“禪代”以及特權勢力的割據,都是異常明顯的。到了唐代,統治階級集團內部的分野和黨爭更是洶涌,“中國封建制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反映到政治上隨著歷史階段的具體性質和具體條件的不同,呈現各式各樣的斗爭形式。從最主要的形式來說,黨爭是作為統治階級內部斗爭的形式出現的,農民起義是作為階級斗爭的

  抗形式出現的”[1]。唐代封建專制主義的階級支柱是在皇權統治下門閥豪族和新興庶族的“品級聯合”,它們之間有聯合也有矛盾。“等級制度可以從血緣的自然關系來建立起來,也可以從直接的臣屬關系來建立起來,二者在唐代社會是混合著的。正因為如此,在唐代出現了一連串的黨爭,即舊門閥豪族和新起庶族之間的統治階級內部的斗爭。”[1]侯外廬指出,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雖有矛盾,但都是地主階級,他們之間并無不可逾越的鴻溝,還可以相互轉化。另外,唐代黨爭的后面,還有宦官在牽線,朋黨之爭也經常勾結方鎮,從中替專制主義皇權掌握著支配和操縱的權力。總之,唐代黨爭開啟的局面影響了以后各代。在階級內部的關系方面,后代的黨爭也依然存在著唐代的傳統。

  侯外廬在論述明末清初資本主義萌芽時,還探討了明中葉以后社會階級關系的變化及其斗爭形式,主要反映在一些進步思想家的早期啟蒙思想的特點。他說:“十六世紀末以至十七世紀的中國思想家的觀點,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特點和中國社會條件的反映,它不完全等同于西歐以至俄國的‘資產者—啟蒙者’的觀點,然而,在相類似的情況之下,啟蒙運動的思潮具有一般相似的規律。”[8]但是中國的啟蒙者如何心隱、李贄以至王夫之、黃宗羲、顧炎武和顏元等人,都以各種表現形式強烈地仇視封建制度及依存于它的一切產物,他們擁護教育、自治和自由,同情人民的利益,特別是農民的利益,盡管他們多數并不同情農民暴動。封建社會階級矛盾的延續與不可調和充分表明了封建社會必然走向解體的命運。

  自秦漢中國進入封建社會,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雖然在自然經濟的統治基礎、封建土地國有制等政治經濟制度以及基本矛盾方面存在繼承的特點和共性,但是并不是沒有任何變化。侯外廬研究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演變及其最終解體的過程。侯外廬指出,“大概地說,中國封建社會可分為前期和后期兩個階段。前期又可以戰國末秦、漢之際為過渡,兩漢作為一個階段,魏、晉、南北朝、隋為一個階段。后期可以隋和唐初為過渡,從中唐至明代中葉為一個階段,明代末葉即自十六世紀中葉以后,至一八四○年為又一個階段。唐代則以建中兩稅法為轉折點,處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轉變過程中。研究唐代社會經濟的變化,可以看出中國封建制社會在發展過程中的主要的問題”[1]。可見,對于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分期,侯外廬也是以若干重要立法為依據的,以唐代實行兩稅法作為劃分封建社會前后期的標志,以明代的一條鞭法作為封建社會進入晚期的標志。兩稅法是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對變化的結果,它反映了均田制的破壞、莊園經濟的發展。一條鞭法是對明中葉以后土地商業化和私有化的反映。侯外廬主要從以下方面研究了封建社會的相對變化:地國有制經營形式的變化

  漢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礎。魏晉南北朝時期,政治經濟制度基本都因循秦漢所創立的封建制社會形態,但也有一些損益變通,“漢代在經濟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創立了封建制社會的形態,魏晉以來的各代雖有損益變通,但其因襲漢跡是顯明的”[5]。侯外廬認為,漢代社會在基本性質上不能和魏晉社會區別開來,“三國鼎峙局面形成的時候,曹操、劉備和孫權取得統治階級的地位,都是從農民暴動而起家的。但不論他們的出身如何,一旦他們掌握封建政權,都是繼承秦漢的最高地主的傳統,以土地國有制為主要形式,對身份性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爭而又妥協的政策,特別在爭取依附性勞動戶口的編制方面表現得更加突出。所謂魏晉南北朝封建統治的加強,不是說它們比漢代更繁榮,而是說它們對于依附農民的軍事和政治的統治更加嚴酷,對于地租剝削率更加增大”[5]。魏晉仍然采用封建土地國有制的形式,但受農民起義的打擊,魏晉的封建統治明顯有所加強,對于農民的束縛更強。侯外廬并不同意曹魏屯田的進步意義,他認為這是一種軍事編制下屯田式的國有土地制,主要是為了“防止農民的流亡浮動”[5]和“對付了豪族的‘為兼并之計’”[5]。這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把資料的關系以及社會勞動組織更約束于軍事體制之下,從而使支配社會財產的方式和多寡更受軍事裁決權的約束,即更封建化”[5]。侯外廬指出,這是漢代土地國有制的延續和擴大,一方面加強了曹魏的中央集權,另一方面也遭到豪族的反抗,司馬晉之篡魏并不是偶

  侯外廬認為,魏晉時期土地所有制度的這一變遷,是封建統治興衰的關鍵。首先是北魏的均田制,均田制仍然延續的是土地國有制的形式,還因襲了西晉占田制的精神。在均田制下的貴族官僚的永業田是根據名分而獲得的占有權。在某種條件之下,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權。農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質外,僅有使用權,而他們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這明白顯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權性質以及等級制構造的性質。”[1]侯外廬指出,從法律意義上看,這就有力地說明了土地的所有權,一方面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專制主義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面封建又依照名分來分割出土地的等級占有。其次是“北齊、北周的均田制基本上沿襲北魏,當然在制度的細節上有些不同。唐代的均田制繼承了前代的規格而有所變革。”[1]依據《唐六典》等,“唐代的均田制,依然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和主權相統一的性質。”[1]到了唐代中葉兩稅法的施行,土地國有制在形式上發生了一些變化。

  侯外廬指出,唐代均田制除繼承前代外,也有不同于過去的特點。唐代貴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一切官吏,官僚受田的辦法更周密。唐代新興起的庶族地主也開始與過去的門閥享有同等的特權。唐代的僧尼和工商業者也可受田,從正面承認了僧尼和工商業者占有土地。與南朝相比,唐代限制土地買賣的法令比前代放松了,造成“農民對于逐漸取得的土地占有權,并不是一種保證生活的前提,反而是在風雨飄搖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證的前提,最后連自己本人也不得不從土地上流離出去,成為史家所說的一種‘客戶’或豪強的‘私屬’”[1]。

  唐代均田制的發展,帶來了均田制的破壞。隨著均田制的破壞,相應出現了軍制、稅法的變革和莊園經濟的發展。在均田制下,貴族官僚土地權力的擴大助長了非法占有。寺院和豪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買賣限制的放松,促使著土地權力不按皇帝的意志來受給,而按“形勢”、“形要”的勢力來巧取。從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方面講,那就是“逾制”地畸形發展起來,使均田制的章程遭到破壞。這在開元、天寶之際表現得非常嚴重。官僚豪強對土地的非法兼并或占有以及封建苛重的田賦徭役,武周時已經出現了“今天下戶口,逃亡過半”[1]的情況。

  侯外廬指出,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出現的“莊園經濟的發展只是土地經營方式上的改變。均田制破壞后的封建主義土地財產關系也只在形式上有相對的變化,封建主義土地所有權并沒有根本的變化。”[1]這種封建土地所有制不僅在于直接支配的屯田、營田的數目,而且在于最高所有者的主權如何對待貴族豪強的勢力。例如封建專制主義對貴族官僚的賜田、永業田等,大都是從官田中撥給的。因此,封建法律對此可特許其買賣,也可不準其買賣。宋、元、明各代的移民法令更顯示出封建專制主義直接對待大土地占有者的權力。至于一般農民,對于他們的耕地,更沒有所有權。“封建的這種權力是略當于歐洲封建的早期王權。完整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皇帝的,而各類品級性和帶有非品級性色彩的地主從法律而領受不同等級的榮光,因而他們是土地所有權的不完整的分享者。”[1]均田制破壞后,舊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并未根本改變,但是經營形式起了變化,莊園經濟亦是如此。

  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更名田說明舊制度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清朝接受了高度發達的漢族封建文化,采取一系列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的政策,遏制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侯外廬指出,清朝并未能長久地阻礙歷史的進程,但是資本主義萌芽也很難突破封建的束縛。鴉片戰爭后,外國資本主義入侵,落后的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19世紀70年代以后,中國才有了一點點自己的民族工業,但仍然沒有獲得充分的發展。侯外廬認為:“從古代文明的難產到近代文明的難產,說明舊的傳統是阻礙歷史前進的巨大墮力,這是中國社會的特點。”[3]

  封建地租是封建統治階級對人民的剝削,是維持封建機器運轉、滿足奢靡生活、人民暴動的物質基礎。建立在自然經濟和土地國有制基礎之上的地租形態在封建社會的變化也是

  侯外廬中國社會史研究的重要內容。封建社會的地租剝削也建立在自然經濟的基礎之上,“在中國歷代文獻中,這種剝削形態叫做‘租調’。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通過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經濟剝削關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謂‘租’課粟米,‘調’輸布帛,文獻上也稱‘課調’”[3]。侯外廬認為,雖然租調的制度在古代已有了萌芽形態,但是租調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漢,并在漢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反過來更把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鞏固起來。后代的租和調、租庸調繼承了秦漢的制度,租調制成為東方專制主義的基礎。 出:“在封建制社會中,一般地是由勞役地租轉變為實物地租,再由實物地租轉變為貨幣地租。貨幣地租的出現乃是封建社會解體并向資本主義過渡的標志;然而就它們的歷史意義來說,不同的形態并沒有本質的改變。”[1]研究中國地租形態以及唐代地租形態的轉化,必須從具體的歷史出發,分析并領會其中歷史的特點。一般說來,中國封建主義的地租形態在各個階段都有混合的不純的結合。雖在勞役地租形態支配的時代,實物地租形態也時常混合進來。從總體上講,“在中國封建制社會前期,即自秦、漢之際至唐代中葉,勞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支配形態,農民被軍事組織的強力束縛在土地上,在鞭子的驅使下進行著非人的勞動。繁重的徭役、封建剝削與掠奪以及嚴刑峻法,使他們時時面臨著死亡的威脅。這樣,農民首先要求的是生存權利和最起碼的人身權利。中唐以后,由于力的發展與勞動熟練程度的提高,以實物地租為支配的形態,代替了以勞役地租為支配的形態”[1]。唐代中葉以來地租形態的變化,與魏晉以來均田制的破壞密切相關。“均田制既經破壞,立基于均田制上的府兵制度,在開元、天寶間,也就跟著破壞。此后不得不采用召募的雇傭兵制,以至于宋代廣募流民為禁軍的制度。封建制社會的軍事體制對于土地財產關系以及地租形態具有著巨大的影響。同時,依據均田制而制定的租庸調法,也大受破壞,兩稅法終于代替了租庸調法。這是中國封建主義前后期轉變的重要標志。”[1]兩稅法是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對變化的結果。土地所有制形式的變化導致地租形態的變化。“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態,甚本上是繼承漢代、魏、晉的田租戶調而來。”“在實行均田制以后,租調雖加改訂,但并沒有改變以勞役地租為主的本質。”[1]北齊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于北魏孝文帝時所定的,但略有改變。隋朝的地租初沿齊、周,后略有改變,把手工業工匠的勞役也一同規定在內了。唐代一開始,在租庸調之外就規定了戶稅和地稅。戶稅收錢,地稅收粟米。“到建中元年,均田制和租庸調法既經激烈破壞,兩稅法就順應著‘諸色錢物’征科的發展趨勢終于實施了。這標志了實物地租形態經過漫長轉變過程的法典化。”[1]自唐代天寶直至明代,土地更加集中,一條鞭法結束了地租形態的二進稅制的剝削形式,適應歷史的發展,轉向具有最大限度上減輕封建依存的財產稅形式的剝削制度。到了清代,“攤丁入畝”給予土地私有制更大的刺激作用,私有土地和經營地主的勢力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但是土地和農副產品的商業化程度仍然很低,還沒有發展到能夠改變整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步。

  封建社會的階級矛盾、統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封建機器對人民的殘酷壓迫以及力水平的發展,導致封建社會必然走向。侯外廬研究了封建社會末期解體的過程,他認為,“從十六世紀以來,中國的歷史沒有如歐洲那樣走向資本主義社會,這并不等于說,中國封建社會沒有解體過程,沒有資本主義的形成過程。關鍵在于,既在封建社會的母胎內產生了資本主義的萌芽形態,又在發展過程中未能走進近代的資本主義世界”[8]。他從土地關系的變化、手工業以及海外貿易的發展3個方面考察了明代嘉靖、萬歷封建社會解體過程中的資本主義萌芽情況,表明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晚期,封建社會內部已經有資本主義的萌芽形態,“十七世紀的中國社會,已存在著資本主義的幼芽,這是在十六世紀中葉開始的”[8]。中國歷史從這時起已經處于封建解體的緩慢過程之中。“盡管十六世紀中葉以來,中國社會具有若干資本主義的萌芽因素,但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封建自然經濟依然是支配的傾向。在十八世紀的世界市場形成的時候,中國社會緩慢的變化還是遠遠落在世界風暴之后面。”[8]也就是說,雖有資本

  漫長的中國封建社會,農民起義此起彼伏,作為一種反抗封建特權統治、謀求生存,甚至作為朝代更替的主要方式,農民起義涉及封建社會的基本制度、社會矛盾以及思想變遷,因此研究中國封建社會,就不能不研究封建社會的農民戰爭。侯外廬對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民戰爭及其綱領口號的演變作了詳細研究,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

  侯外廬認為,農民起義與封建統治的嚴刑峻法密切相關。“中國農民戰爭的歷史在封建社會前期和后期各有不同的顯明特征,而在后期更有兩個不同階段的基本特征。”[6]唐中葉以前,農民起義主要表現在反徭役并爭取人身權方面,“因而其口號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種狂暴式的‘財產共有’或‘共同勞動’的教義”。唐中葉以后,農民起義主要表現在分產均產方面,“因而其口號所包含的思想主要是一種更現實的財產平均的教義”[6]。侯外廬認為,農民起義通過口號和綱領所表現出的反抗思想,隨著歷史的發展,表現出由低級到高級的形式,從對抗貧困而要求人身權的狂暴的幻想到反對土地特權而主張平均的理想。

  侯外廬著重研究了農民戰爭口號的演變。秦末陳勝吳廣起義被奴役的戌卒在失期要斬的法律之下,面臨死亡的威脅,高舉人身存在權的義旗:“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東漢農民起義,如太平道的太平取義即來自對太平世的共有財產的幻想。這一時期,農民在爭取生存權的同時,要求財產公有、人人平等,但是他們還提不出明確的綱領,只有通過宗教的形式折射出來。唐代以來的農民起義情況就有些不同了,“隨著歷史的發展,農民從狂暴的幻想逐漸進于現實的要求了”[6]。農民不僅要求人身的生活存在權,更要求平等權利和平均分配土地。這種變化與中唐以后力的發展、工具和技術以及勞動熟練、文化狀態的改進和提高有關。土地所有權的形式和土地占有關系起了變化,上層建筑內部也發生了變化,庶族地主興起了,勞動力單位的編制也發生了變化,封建統治階級剝削方式更加強化,然而農民對土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如北宋初年王小波起義就明確提出了“均貧富”的口號,鐘相楊么提出了“等貴賤,均貧富”的口號,明末李自成的農民起義便提出了“均田免糧”的口號或綱領,而太平天國的天朝田畝制度和綱領是后期農民戰爭的最高形式,同時也是近代革命的很好開端。此外,侯外廬指出,隨著封建統治對全國控制的加強,封建大修公共工程,增加了農民的負擔,也更激起人民的反抗,使農民能夠利用這個條件迅速組織起來反抗封建統治。為,農民起義展現出階級斗爭的真實歷史,“表現出推動歷史發展的動力的傾向”。從整個人類歷史來看,是“農民用無量數鮮血寫成的階級斗爭詩篇”,是“被壓迫階級解放的里程碑”,是“全人類解放史的前奏”,是“優良的文化傳統”。侯外廬同時指出,“缺乏對于前途的設計”[6]是封建社會農民起義的不足之處。

  對20世紀學術界有關封建社會研究的回顧,能清楚看到侯外廬獨立自得的學術創見和理論創新。歷史研究中的中國古代史分期、土地制度、農民戰爭、資本主義萌芽和漢民族的形成問題,被稱為史學界的“五朵金花”,在改革開放前的很長時期內,史學工作者對這5個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侯外廬對封建社會的重要論斷主要也是在改革開放前完成的,因此,筆者要從改革開放前的研究狀況來看侯外廬先生的學術觀點,然后從當前的史學研究狀況來看侯外廬的學術觀點是否還有價值。

  首先是關于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分期問題。從20世紀30年代社會史論戰開始到80年代中期,史學界大概產生了8種“封建說”:30年代的王禮錫、李季、胡秋原等力主早期西周封建說,后來西周封建論成為非常有影響的學說,呂振羽、范文瀾、翦伯贊、徐中舒、楊向奎、王玉哲、王亞南、楊翼驤等從西周者的身份、西周時期的地租形態、西周封建制產生的途徑等方面論證了西周社會的封建性質,如翦伯贊的《中國史綱》(1943年出版)、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

  》(1942年出版)和《關于中國歷史上的一些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楊向奎《關于西周的社會性質問題》(《文史哲》1952年第5期)等著作和論文系統地表達了西周封建說的觀點;20世紀50年代李亞農提出春秋封建說:“周宣王以后,中國的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走進了典型的封建制社會。”[9]唐蘭、祝瑞開、吳慧等贊同此說,如唐蘭《春秋戰國是封建割據時代》(《中華文史論叢》第3輯,1963年出版)、祝瑞開《春秋初中期齊晉楚的封建主革命》(《西北大學學報》1979年第1期)、吳慧《西周的奴隸制及其向封建制的演變》(《社會科學戰線期);郭沫若、楊寬、吳大琨、田昌五等則主張戰國封建說,代表作如郭沫若的《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出版)、楊寬《戰國時代社會性質的討論》(《文史哲》1952年第5期)、田昌五《中國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問題》(《社會科學戰線期),此說后來成為中國歷史教科書中的主導觀點;黃子通、夏甄陶、白壽彝、金景芳等主張秦統一封建說,代表作如黃子通、夏甄陶《春秋戰國時代的奴隸制》(《歷史研究》1956年第6期)、白壽彝《關于中國封建社會的幾個問題》(見《白壽彝史學論集》上,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和《中國歷史年代:一百七十萬年和三千六百年》(《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78年第6期)、金景芳《中國古代史分期商榷》(《歷史研究》1979年第2、第3期)。白壽彝認為,春秋戰國是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時期,秦統一標志著封建社會確立;20世紀50年代周谷城提出了東漢封建說,代表作如周谷城的《中國奴隸社會論》(《文匯報》1950年7月27日);魏晉封建說也是一種很有影響力的主張,陶希圣、尚鉞、王仲犖、何茲全、唐長孺、王思治、日知、趙儷生等都主張此說,代表作有陶希圣的《中國社會形式發達過程的新估定》(《中國社會史論戰》第2輯)、尚鉞主編《中國歷史綱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和《關于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歷史研究》1979年第3期)、何茲全《中國古代社會》(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漢魏之際封建說》(《歷史研究》1979年第1期)、唐長孺晚年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三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中也主張“魏晉封建說”;梁作干在《世界歷史的重大轉折點:西晉帝國與西羅馬帝國的滅亡》(《暨南大學學報》1982年第2期)中主張東晉封建說;當然還有侯外廬所主張的戰國末以至秦漢之際封建社會逐步確立說。這些主張所依據的理論基礎不一,有的是以馬克思主義為依據的,也有很多學者并未依據馬克思主義理論,而是強調中國歷史的特殊性,即使在馬克思主義內部也有很多分歧,如對馬克思原著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也有對列寧的理論和托派理論的不同借用所引起的,更有對文獻資料的不同解讀所引起的分歧,總之,關于封建社會的開端問題可以說是一個討論熱烈的問題,至今沒有定論。侯外廬的觀點作為這些主張中的一種,是依據自己對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并結合中國歷史資料,發揮學者的創造性,所得出的結論。他關于社會性質逐步確立的觀點、關于用法典作為社會性質最終確立的標準都是有深厚理論根據和立足點的,比起單純以某一個歷史事件割裂歷史聯系顯然更具有合理性,是經得起推敲的,至今也是站得住腳的學術觀點。

  其次是關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爭論。侯外廬關于土地國有制的觀點遭到了很多學者的反對。如北京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中世紀史教研室于1960年4月在長春專門舉行了集體討論會,中國史教師普遍堅持土地私有制觀點,世界史教師也認為中國的土地所有制為私有制,與“西歐中世紀的封建領主制”完全不同。會后由柳春藩、趙國斌執筆,題名《評中國封建社會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觀點——對侯外廬“關于封建主義關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的意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60年第4期),點名批評侯外廬的土地國有制觀點。單從題目上看,題為“意見”,政治批判意味就比較明顯;從這篇文章的內容看,意識形態色彩就更加濃厚,文章的第一句話就引用政治人物的觀點做論證的立足點:“同志在‘中國革命和中國’一文中指出:封建的統治階級——地主、貴族和皇帝,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農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種地主、貴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將收獲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

  獻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這是同志依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歷史實際相結合所指出的中國封建時代經濟制度的主要特點之一。它告訴我們,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是存在著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制的,地主階級憑借其擁有的土地剝削農民,農民因為沒有土地才受地主殘酷剝削。這個診斷的正確,已經為中國革命的實踐所完全證實。但是侯外廬先生在《關于封建主義關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中則認為,中國封建社會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沒有仔細分析侯外廬的具體主張前,先用政治人物的觀點作為基調,顯然是不合適的,并沒有尊重侯外廬的學術創見。其實,侯外廬關于封建社會土地所有權、占有權和使用權的劃分以及封建土地國有制的本質和經營形式的變化的論斷,還是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和史實基礎的,不失為一種有價值的學術觀點,雖然侯外廬在論證中有許多矛盾和未有講清楚的地方,如一面肯定商鞅變法破壞了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產生了“不合法的私有”,“令黔首自實田”實現了土地的私有和買賣,一面又認為從法律上看封建土地是無一例外的“國有”,銜接和轉換沒有講清楚。明朝中葉的資本主義萌芽對土地制度的變化究競產生了多大影響?為什么清朝實行“更名田”以后封建土地國有制一下子就變成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呢?對這些問題的論證還缺乏細密之處,但是侯外廬關于封建土地國有制的觀點至今仍有學術價值。關于中國有無資本主義萌芽的問題。侯外廬認為,明末清初的中國是有資本主義萌芽的,這一學術觀點也為諸如蕭萐父、許蘇民等學者繼承和發揚。但也有許多學者從多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值得肯定的就是侯外廬關于資本主義萌芽的論斷,有理論依據,也有材料上的依據,可以代表學術的一家之言。

  近年來,關于封建社會理論的研究逐漸成為熱點,如劉志琴指出:“封建社會理論研究,是改革開放以來史學理論中最帶有全局性的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對此類問題的既定結論就不斷引起反思。”并列舉了改革開放以來所反思的主要論題,如20世紀70年代末,對農民戰爭是推動歷史唯一動力的結論已有松動;80年代初,對亞細亞方式、土地制度、資本主義萌芽等問題有新的思考;1986年《讀書》雜志第11期發表何新《中國古代社會史的重新認識》一文直接討論“封建”基本概念問題。20世紀90年代李慎之等學者再次提出用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經濟制度套用于中國古代,并不合乎中國歷史上“封建”的本義。在評價馮天瑜2006年出版的《“封建”考論》一書時,劉志琴指出:“封建社會理論問題的重新討論,其影響力甚于各路金花,必將推動金花的燦爛開放。”[10]顯然,對于封建社會理論的研究并沒有隨著20世紀的逝去而結束,相反,隨著學術環境的日益改善,中西交流的日益深入,學術積累的日益深厚,學者自覺意識的逐步提高,必將對封建社會的認識更加深入,更加符合歷史實際。而對以上反思的主要論題,侯外廬基本都曾經研究和論述過,提出過代表性的觀點,是我們當前從事封建社會研究不可繞過的成果,需要認真消化吸收。

  [4]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m].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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