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的國民捐,起初肯定是民間發起的捐款,可是風潮起來后,捐還是不捐,捐多少,就未必是自愿的事了。
1912年的國民捐,發起人是南京留守、革命元勛黃興,各省都督、各軍各師轟然響應,這捐,還能是自愿的捐款嗎?
《申報》上出現強制的苗頭,是在5月10日。先是一則《少年中國黨本部提倡國民捐辦法十則》,宣布說:“本黨未輸國民捐者,本黨得將該選舉職員及被選舉為職員之權,停止三次”,“凡欲入黨者,須對本黨承認愿輸國民捐,方可入黨,否則謝絕”。
同日的副刊《自由談》上,王鈍根直接宣稱“欲集國民捐,非強迫不可,強迫之道,尤宜分別職業,斟酌輕重乎?”當然他這篇文字一如既往的滑稽諷世,說國民中捐款最多者,“宜獎以名譽總統,或任擇國中第一美女為妻,如報捐者為處女,則任擇國中第一美男為夫”。
黃興在最初提倡國民捐的通電里,基本上已算定“國民捐”是某種所得稅式的捐稅:“最富者更可以累進法行之,所得較多者,亦可仿所得稅法征之”,5月26日,再發通電,宣布“國民捐簡章”,明確規定了國民捐按資產與收入:
“除不滿五百元之動產不動產,捐額多少,聽國民自便外,其余均以累進法行之,五百元至千元為一級,納捐千分之二??”然后依次累進,至“千萬元以上,統以千分之百六十”,也就是說,500元以上的不動產,按0.2%~16%的比例收取國民捐。
除去不動產,月收入也要上捐。除應捐額度之外,“例外特捐”至百元、千元、萬元者,分別給予銅牌、銀牌、金牌的獎勵。
通電發表次日,即5月27日,《申報》的頭版評論就對之提出了質疑:“各地之捐,宜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定為規制,量力輸捐,以表白其愛國之微誠,不必由行政長官代為之謀,致有類于勒捐之故事,損我共和之真相焉。”“勒捐”并不遙遠,清季民初,各地各軍,這樣的事還少嗎?共和時代,還容許這樣的故事重演嗎?
捐款,還是捐稅,涉及一個理念之爭。中華民國承認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則法定稅率之外,辦非自愿,不能逼迫民眾出一毫子,哪怕這人是貪官污吏、富商巨賈、浮浪子弟,同盟會從南洋、舊金山多次募得華僑巨資支持革命,也不是用征稅方法進行的。但在黃興等人眼里,危亡,國民有責,民國是大家的,大家都得支持,而且這支持要急!要管用!不強捐行嗎?
按說喜歡搞強制納捐,商界注重個人樂輸,但廣東卻反了過來,商人激進程度過于,“商眾之意,鑒于捐款疲玩,多數主張強制??其強制之法,有言宜行注冊費,每人須納一元,方得為民國籍者;有言按鄉計捐,責成富戶多出,以補貧民缺額者”。難怪《申報》感慨“亦可見粵省商人之愛國矣”。
江西吉安巨富周扶九,收到江西公債局的信函,勸他認捐二百萬。這個數額太大了!周扶九不想給,又不敢不給,只好跑到上海暫避,派自家總管周麗泉到南昌晉見都督李烈鈞,希望能夠斡旋出一個可以接受的數目,再讓東家回省交錢。可是省里不松口,周巨富只好一直呆在滬上,有家歸不得。周總管又去哀懇江西商會,希望商會代達下情,捐款數目“早日認定”。商會卻反過來勸周扶九“多認為要”。磨到最后,“認定五十萬之數”,由周管家在南昌繳清,“不必派員赴吉”——如果數目沒敲定,李都督是要派員去吉安強收的,難怪當初周扶九一溜煙來了上海。
這個例子充分說明一個充滿愛國心的,再加上一個充滿愛國心的商會,可以聯手制造多成功的捐款運動。可是,周扶九甘心情愿嗎?廣東商人真的那么愛國嗎?我懷疑。
《申報》6月1日議論道:這邊說國民捐宜用累進法,用所得稅法平均負擔,人人不能幸免;那邊說國民捐與尋常捐務不同,并無強迫性質,都說是國民的義務,“我不識國民于此又將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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