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哲學界主要存在兩種截然對立的思考正義的方法論原則,一是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原則,另一個是語境主義(contextualism)原則。與普遍主義正義觀在當代西方學界的主流地位不同,語境主義正義觀往往處于被忽視的邊緣地位。通過考察語境主義正義觀這種經常被忽視但十分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分析它相較于普遍主義正義觀的獨特之處與內在邏輯及其自身所面臨的困境,并借助沃爾澤(walzer)的語境主義正義觀來說明它在當代正義理論中的實際運用。
中圖分類號:b0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7168(2012)03-0029-05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著羅爾斯《正義論》的出版問世,政治哲學再次進入理論家的視野,出現了研究社會或分配正義的理論熱潮,在相關領域涌現出了大批著名理論家:羅爾斯(j.rawls)、德沃金(r.dworkin)、諾齊克(r.nozick)、森(a.sen)、沃爾澤(m.walzer)、巴里(b.barry)、柯亨(en)、米勒(d.miller)等。正義這個古老問題再次成為當代政治哲學研究的核心,但理論界關于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正義并沒有達成共識,關于何種正義理論是正當的仍存在重大分歧。因此我們需要思考對正義進行理論化的關鍵是什么,我們發展正義理論就是要對這樣一種直觀信念進行解釋和規范,即在不同情境下怎樣做才是正義的。不同個體或群體對這種直觀信念的認識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不確定的甚至是相互沖突的。如果我們的理論努力只是不斷地提出更多的理論形式,而不能對正義理論的合理適用提供一致性的解釋和規范,那只會讓已身處競爭性信念的人們更加無所適從。
認真反思理論界出現的這種困境,思考正義的方法論原則的重大差異應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截然對立的思考正義的方法論原則。一是普遍主義(universalism)原則,另一個則是語境主義(contextualism)原則。普遍主義是當代西方理論界思考正義的主導原則,而語境主義往往處于被忽視的邊緣化地位。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考察語境主義正義觀這種經常被忽視但十分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分析它相較于普遍主義的獨特之處與內在邏輯及其自身所面臨的困境,并借助沃爾澤的正義觀來說明它在當代正義理論中的實際運用。
作為思考正義的兩種截然相反的方法論原則:普遍主義與語境主義,前者關于正義的認識信念在于主張可以確定適用于所有情境的基本正義原則,這種基本正義原則與所要分配的資源類型或社會制度類型無涉。它并不否認一些正義原則的適用可能取決于不同的情境,但這些原則最終所依據的基本正義原則是不變的。由此,正義理論的目標就應是對基本正義原則進行展現和解釋,基本正義原則本身是與具體情境獨立開來的,它意欲告訴我們普遍的正義是什么,而不僅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正義是什么。
與之相對,語境主義正義觀則主張正義原則是具體情境化的而不是超越情境恒定不變的。也就是,它會首先提出這樣一般形式的問題:誰在何種情境下在向誰分配何種善?只有首先明確了這個問題我們才能進一步考察所適用的正義原則。而且,情境與原則是始終依存的,特定情境下的原則是獨立存在的,并不是某種恒定的基本原則的派生物。在這個意義上,語境主義正義觀所要尋求的理論是一種運用系統化的方式將情境與原則相互勾連的理論,它并不是要列舉出所有情境下的正義原則從而構成一種綜合性的正義理論,而是尋求與特定情境相勾連的特定正義原則。由此可見,語境主義正義觀主張為了理解正義,需要在正義原則與其適用的情境之間建立某種系統化的關聯,不顧具體情境而試圖發現或創造一種根本性的適用原則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根據一定的典型情境確定一些適用的核心原則。
首先,它們之間的區分并不是一元論與多元論之間的區分。關于正義的一元論的理解認為正義可以以一種唯一原則的形式確立,而多元論的理解則認為正義包括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相互獨立的原則。當然,語境主義的形式一定是多元論形式,而普遍主義的形式既可能是一元論形式,也可能不是一元論形式的。普遍主義的一元論形式主張唯
的正義原則可以普遍適用,而非一元論形式的普遍主義也可能主張正義包括多種獨立原則,它們以一種詞典式的順序加以適用,或者彼此可以交替適用。普遍主義的立場關鍵在于主張同樣的原則適用于所有情形,它主張正義從形式上來講有可能是多元論的,但本質上一定不是語境主義的。總之而言,普遍主義與語境主義方法論之間的區別并不同于一元論與多元論之間的區分。
其次,普遍主義與語境主義正義觀之間的區分也不同于客觀主義與相對主義之間的分別。語境主義正義觀有時會被指責為保守主義或相對主義,但從根本上講,正義的語境主義理解認為確定情境下的正義原則在本質上是客觀的和普遍的,它們可以在不同社會的諸多情境下不斷重申。而語境主義正義觀也并不是主觀主義的,正義原則與社會情境之間的相關性并不意味著正義原則就是社會成員主觀意愿的產物,恰恰相反,語境主義的正義原則可以對人們關于正義的某些錯誤信念進行批判。
語境主義正義觀主張正是分配情境本身才使得某種正義原則得以適用。這些原則之間是彼此獨立的,也就是說它們并不是某個基本原則的具體運用或派生物。語境主義正義觀的關鍵就在于需要明確“分配情境”這個概念。不同的語境主義者對其有不同的定義方式。沃爾澤有一個很著名的方式,即通過所要分配的社會善(social goods)的社會意義來區分不同的分配情境。按照沃爾澤的主張,我們通過訴諸所要分配的特定社會善的內在的“共享理解”(shared understandings)來確定分配的領域,每個領域都有自己獨立的分配原則。例如,政治權力領域的分配原則與醫療衛生領域的分配原則是不同的,同樣也不同于教育機會領域的分配原則等。米勒(miller)則主張通過訴諸人們所身處的社會關系的類型來定義分配情境。他認為,人們可能通過多種方式發生關聯(通過家庭、各種社團、工作單位、體育比賽甚至是完全的陌生人等方式)從而形成不同的社會關系類型,在不同分配情境下社會善的公正分配應該取決于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的類型[1](pch2)。不同的語境主義者達致正義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方法論原則是一致的,即在確定分配正義原則時不是自動援引一些既存的固定原則,而是要首先以某種方式闡釋分配情境,再根據所闡釋的分配情境決定采用何種正義原則。也就是說,語境主義正義觀認為在分配情境與正義原則之間存在著某種契合關系,不能直接通過獨立援引普遍適用的根本原則來實現分配正義。這就需要對分配情境與正義原則都要進行明確地闡釋。例如,沃爾澤認為稀缺的教育機會應按照才能而不是需要的原則進行分配,那他就要對“教育機會”和“才能”分別進行闡釋,說明稀缺的教育機會包括什么,以及在這種分配情境下什么樣的能力和品質可以看到是有才能的。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語境主義正義觀必須依賴人們之間關于不同分配情境與不同正義原則之間的關聯性所達成的某種共識。也就是說語境主義的正義理論需要達致某種反思的均衡,如果這種反思均衡不能成立,語境主義的正義理論也將不能成立。語境主義正義觀不能做的就是不能訴諸一些非情境化的基本原則去解釋情境化的特定正義原則的適用,否則很容易陷入普遍主義的境地。境主義正義觀也很容易被錯誤地理解為約定主義(conventionalism)。約定主義主張正義原則就是傳統,它是特定社會環境的派生物,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正義就是意味著如此,沒有進行太多解釋的必要。相較而言,語境主義則主張相關的分配情境可以跨越不同時空條件不斷地進行重申,無論某種特定的分配情境何時出現,都可以確定它所適用的相關正義原則。在這種意義上而言,語境主義確定正義原則的有效性本身又具有客觀普遍的特征,它采用的是這種形式:在滿足分配情境a的條件下,根據正義原則b分配相關的社會善就總是正當的。例如,沃爾澤認為古希臘時期的雅典將外邦人排除在公民資格之外的做法就是非正義的,因為就他本人所持的語境主義觀點而言,公民資格作為一種社會善,應該平等地分配給永久居住在城邦中的所有人[2](p.66)。如果從約定主義的觀點來看,雅典人的這種做法就是正義的,從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大致理解語境主義與約定主義的根本區別所在。按照約定主義的觀點,正義僅是描述特定社會的一系列原則,這些原則已被選擇來決定分配的實踐。這就使得一個社會中正義被理解的方式與正義實際上是什么之間沒有了
一種被認可的正義理論應該符合羅爾斯提出的反思均衡理念(the idea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3],這種理念意味著正義理論應與人們通常做出的關于制度或實踐的正義判斷具有充分緊密的關聯,應與人們談論和主張什么是正義時所涉及的原則有緊密的關聯。無論是普遍主義的一元論形式還是多元論形式似乎都不能緩和人們實際做出的關于社會正義的判斷的多樣性,不能以合理的方式解決它們之間的競爭與分歧。之所以會這樣,原因就在于理論的多樣化恰恰反映了人們日常生活信念的多樣化,每一種理論都吸收和擴展了人們日常生活信念的某一部分。以普遍主義形式呈現的正義理論實際上是對一些有限類型的情境進行不合理的一般化處理的結果,沒有認識到特定情境中的正義原則可能并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相比之下,語境主義正義觀的根本之處就在于將人們關于正義的多樣性判斷放在其適合的情境中進行理解和整合,然后以一種系統化的方式將情境與原則關聯起來形成一種復合原則的正義理論。與普遍主義相比,語境主義正義觀讓我們更深刻地認識與理解不同社會的分配實踐。
普遍主義作為思考正義問題的主導方法論原則歷來受到西方眾多理論家的運用,羅爾斯就是其中之一,但他的正義理論也受到越來越多的批判,沃爾澤就是其中著名的批判者之一,其批判的獨特之處在于,對羅爾斯思考正義問題的方法論原則提出了根本質疑,并運用了語境主義的方法論原則來構建自己獨特的正義理論。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從假定的“原初狀態”推導出正義原則。假定人們從“無知之幕”之后來進行選擇,人們對于他們自己的角色、利益等均一無所知。同樣,在備受討論的阿克曼(b.ackerman)的《自由的社會正義》一書中,阿克曼則從在一個想象的即將在新世界著陸的宇宙飛船中的對話協商來推導社會正義原則。一種可替代的稀缺資源“瑪娜”(manna),必須根據在這種對話協商中達成的原則進行分配,這種對話由一位掌握完美“正義技術”(technology of justice)的全能指揮官來保持其中立性。在《正義諸領域》這部非常重要的著作中,沃爾澤則提出了一種非常獨特的正義理論。沃爾澤認為羅爾斯和阿克曼的這種正義推導方式,是典型的始于哲學的傳統方式,也就是“走出洞穴,遠離城市,爬上高山,從一個客觀普遍的立足點出發進行社會設計(而不顧人們的現實生活)”。相比之下,沃爾澤認為他的方法是語境主義的而非普遍主義的。“我是站在洞穴里、城市中、地面上”[2](pxiv)。他的正義理論所涉及的對象不是普遍化的類人,而是像他一樣生活在同樣社會類型中的公民。他的目標首先是明確表達出人們所共享的意義,然后再具體說明隱含在那些共享意義之中的分配原則。
沃爾澤堅持認為社會所分配的社會善,首先應該是社會性的,因為這些社會善是通過社會過程來進行構思、創造與分配的。他相信,在當代西方社會,善的社會意義是多元化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們都是平等的。相對于封建或種族社會而言,西方社會中社會意義之所以是多元化的,原因就在于社會善是存在區分性的(differentiated)。這也意味著社會善是獨特的,一種社會善的占有并不必然意味著同時也擁有其他的社會善。社會善的獨特性與區分性意味著每一種社會善各自獨立地構成了“一個分配領域,每個分配領域都有適合自己的獨特的分配標準和安排”。他認為,在存在區分性的社會中,正義領域主要有:資格、安全與福利、金錢與商品、職務、艱苦工作、閑暇、教育、親屬關系與愛、神恩、認同與政治權力。
沃爾澤還主張正義理論應該符合多元化的共享意義,存在區分性的社會善也應該是彼此平等的。正義的社會將是一個“復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社會而非“簡單平等”(simple equality)的社會。這兩種平等形式的區分關鍵在于他所提出的“壟斷”與“統治”的概念,當某些人過多地控制某種社會善時就可能出現“壟斷”,如果這種壟斷同時也導致了這些人對其他社會善的控制就出現了“統治”。他認為分配正義的基本問題是“統治”而非“壟斷”。在他看來,大多數的平
等理論都錯誤的專注于“壟斷”而忽視了“統治”。對壟斷的社會善進行平均分配會帶來簡單平等,但這種簡單平等只能通過政治的強制干預才能得以維持,而這種干預總是存在政治權力被濫用的危險。沃爾澤認為,我們應該致力于追求復合平等,這種平等觀念允許存在分配領域內的不平等,但要根除分配領域間的任意交叉與踐踏。復合平等可以通過這樣的分配原則來進行表示:“擁有社會善y的人不應該僅僅因為其擁有y的緣故而不顧社會善x的社會意義而擁有x。”[2](p.24)
沃爾澤運用了大量的人類學和歷史學上的實例以及相當細致化的論證,來說明社會善的意義和他所歸納的各個分配領域的分配原則。盡管他所設計的分配原則以及這些原則的具體內涵還存在頗多爭議,但他這種語境主義正義觀對我們認識和理解不同社會中的“共享理解”深具啟發意義。例如,他主張所有的社會都是福利,都在或試圖在為其成員提供基本的需要。盡管基本需要在不同的社會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安全與福利領域的分配原則都是:“每一個政治共同體都應該按照對基本需要的共同理解來滿足成員的需要;應該按照對應于需要的比例進行分配;這種分配必須承認并支持對平等的成員資格的理解。”[2](p.66)
此外,在《厚與薄:基于國內外的道德論證》一書中,沃爾澤通過提出存在兩種道德語言進一步擴展了他的語境主義方法論主張,一種是“稀薄”(thin)的道德語言,另一種則是“厚重”(thick)的道德語言,后者根源于地方化的條件與情境,它會追問:我的歸屬是什么,誰與我擁有相似的歷史、語言與文化?相比之下,“稀薄”的道德語言則是普遍化的,它可以適用于所有人,但實際上又不適用于任何特定的人。從沃爾澤的觀點來看,沒有任何一種道德哲學或道德實踐是系統規制的,不存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指導我們怎樣做和做什么的規則。道德是實用主義的,我們只有在事實之后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確的,才能知道我們是否選擇了正確的道德結構去表達一種特定的道德需要。沃爾澤這種方式的極大優勢在于它承認道德是一種人們的選擇。與涂爾干(durkheim)相同,沃爾澤也主張人類擁有一種二元角色。因為我們能夠進行自我批判,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們的主觀需要,并能夠從一個客觀的立場來對我們的需要進行認知和評價。雖然沃爾澤沒有進行詳細地闡述,但一個公正的社會一定是一個給予個體最大自由來發展自己內在道德愿望的社會。社會的多元主義一定要有自我的多元主義相伴隨。“我的多面向的自我需要一個厚重的有區分的社會,在其中我可以表現我多樣性的能力與才華,構成關于我是誰的多樣性認識”[4](p.85)。境主義正義觀自身的困境
正是沃爾澤的這種語境主義方法論,即主張正義原則必須是文化特殊性的這一觀念,決定了其對于任何體現普遍主義方法論的正義理論的批判。特別是他的正義理論是以善為導向的而不是以人為導向的,他從沒有援引任何支持他反對羅爾斯正義理論的那些有關人的觀念,而是專注于特定的社會善對于參與其分配的人的意義,并把它們與某種人的觀念以及什么是他們的利益或福祉所在這一點更為直接地聯系起來。但這也使得《正義諸領域》一書受到很多爭議,有些人將此書視為極端的相對主義,由于強調立基于“共享理解”的正義原則,沃爾澤似乎放棄了對適用于所有社會的普遍分配原則的追求。在沃爾澤的正義理論中,自然權利或人權的位置是相當有限的,這一點他本人也承認。但是如果正義原則只能適用于特定的時空,那我們將如何能夠衡量不同社會的分配實踐呢?又有什么正當理由認為特定情境下就適用某種特定的正義原則呢?又為什么所有這些特定情境化的原則一定都是正義的原則,脫離特定情境我們就一定不能對正義原則進行考察嗎?這些問題都是沃爾澤的正義理論需要面對的困難,同時也暴露了語境主義作為一種思考正義問題的方法論原則自身可能存在的困境。
首先,在正義原則適用出現沖突的情況下,語境主義正義觀并不能提供實踐上的指導。語境主義正義觀主張正是分配情境本身才使得某種正義原則得以適用。而且,這些原則之間是彼此獨立的,也就是說它們并不是某個根本原則的具體運用或派生物,在它們之間不存在詞典式的價值優先性排序。這樣一來,語境主義正義觀就無力解決這些原則在適用時所可能面臨的沖突。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分配情境本身就有可能是
要想有效規避這種困境,語境主義正義觀就必須有效地說明如何處理分配情境所可能出現的這種不確定性。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詳細地闡釋那些適用正義原則清晰無疑義的分配情境,通過詳細闡釋這些正義原則是如何系統性地運用于那些分配情境的,就可以給那些不是很確定的分配情境中的正義原則適用提供指導,即通過指出分配情境之間的強相關性:在a1情境中一致同意適用b原則進行分配,那么在與a很相似的a1情境中也一定是應該適用b原則。但總有一些沖突是不能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解決的,在這種情況下,語境主義正義觀主張正義理論的核心任務就是對這種困境進行闡釋:為什么在某種分配實踐中人們關于正義分配出現如此深刻的分歧。通過這種闡釋就有可能得出合理的情境化的分配方案。
在這一點上可能必須訴諸更廣泛的反思均衡來進一步解決這種困境。正義并不是政治道德的全部,正義原則相互矛盾的時候,其他的價值可能會提供某種有效的解釋。例如,在沃爾澤的正義理論中,平等就發揮著這樣的作用:正義諸領域之間出現沖突時(這等于說某種社會善的社會意義是相沖突的),我們就可以以總體的社會平等(復合平等)作為一項參照標準。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做法并不是要將正義歸入某種其他的政治價值之下,只是在出現正義本身不能解決的困境時,訴諸其他的價值來尋求一種合理的解決。
其次,語境主義正義觀所面臨的另一種困境在于它很有可能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相對主義,也就是由于正義分配原則的有效性取決于其所適用的分配情境,無論這種分配情境是通過社會善的社會意義來確定或是通過社會關系的類型來確定,語境主義都使分配正義原則相對化了。按照語境主義正義觀的理解,一旦社會采納一定形式的分配情境,在這個過程中它也就必然(通過語境主義的推理)選擇了一定的正義原則。這也就暗示了正義從來不是社會實踐的永恒的調節器,相反,它只是表明了在既存的一定的社會形式下怎樣做是正當的,這明顯是一種相對主義的姿態。
為有效地規避相對主義,語境主義正義觀就必須說明相關于正義的社會形式是受到諸多方式制約的,社會不能任意塑造這些形式。限于本文篇幅,筆者在此不再詳細展開。但可以肯定的是,語境主義正義觀并非一種簡單的相對主義,相反,它的核心主張是具有客觀主義特征的。它更接近一種多元論的立場,即承認分配情境與正義原則的多樣性,但并不認為這種多樣性之間是完全不可通約的。語境主義正義觀并不否認確定情境下的正義原則的客觀性和合理性,它反對的是超越情境的普遍主義意義上的正義原則的客觀性。語境主義正義觀認為,正義的客觀性和合理性都是植根于實踐之中的。
在普遍主義正義觀遭到越來越多的非議、面臨無法擺脫的困境之時,思考正義的語境主義策略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盡管不同理論家的研究進路大相徑庭,語境的含義不盡相同,但它們都為形成一種新的正義分析視角——語境主義的正義觀,提供了豐富的解釋資源。
以上我們分別從一般理論與理論例證的角度分別討論了語境主義正義觀的基本問題。語境主義正義觀的基本觀點在于:第一,正義原則的發現和辯護具有其特定的情境,這種情境包括歷史條件、文化背景、群體價值觀和利益關系等。第二,正義是隨著我們創造性參與而正在生成的東西,不是固定的、普遍的,更不是在任何時間、一切場合都能擁有并有效的東西。這也就是海德格爾所說的on going——在途中。第三,語境主義正義觀絲毫不意味著“封閉性”。它向一切參與開放,向一切實踐開放。地方性情境永遠是動態的、開放的。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就不難理解“正義原則都是地方性的,正義是一種實踐活動”的觀點。它是實踐互動的結果。
盡管語境主義正義觀仍存在諸多尚待解決的問題,諸如相對主義的困境和再語境化的問題,但是,反觀今日包括哲學、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物理學、生物學等在內的各個學科,無論是在理論的定位、知識的構造還是方法的使用上,語境主義方法論的思想都已經深刻地滲入到了這些學科的方方面面之中。可以說,“所有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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