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本”思想在經濟法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體現,我國經濟法結合“以人為本”的理念提出了“消費者保護中心說”,全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充分考慮人民的利益。目前經濟法的發展已經取得了較大的進步,但是,新的科學發展觀對經濟法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必須以消費者保護體制為中心完善當前已經形成的經濟法體制。
關鍵詞:以人為本,消費者,體系建立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經濟法體系是為了落實國家提倡的“以人為本”的價值觀,是為了完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是為了促進在經濟法內部存在的法律體系的正常運作,也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以人為本”理念的內涵與經濟法的創新
(一)“以人為本”理念。國家提出“以人為本”理念的目的是為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的本質,一切經濟活動都是為人民服務,在尊重個人的基礎上實現全社會的共同進步。“以人為本”理念的提出為立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時貫徹“以人為本”理念,注重對人身權利的保護,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利益。它更要求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證公民之間交易的公正性。
(二)經濟法的創新。經濟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便是調整社會性與管理性相融合,因此,“以人為本”觀念與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吻合的。經濟法在創新過程中不僅要注意對可持續發展觀的正確認識與融合,更應改從本質上深化理論,完善經濟法的體系。經濟法作為我國一門基礎性法律,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構建合理的經濟法體系應該被當做一門重點課題。
二、以消費者為核心構建經濟法的主體制度
經濟法的主體為消費者,經營者和管理者,其中消費者起到最為關鍵的作為,應該在三者之中占據主體地位,理由如下:
(一)“以人為本”的觀念要求消費者為主體地位。“以人為本”的理念與可持續發展觀都強調了“人”的主體地位。經營者與管理者大多數時間是指組織,但人人都可以成為消費者。從古至今,人們為了生活的基本要求,進行“吃、喝、住、穿”等一系列消費活動。因此可見,只有作為“人”的消費者,才應該正在經濟法中占據主體地位。
(二)消費者處于弱勢。在市場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管理者相比顯然處于弱勢。因此,從人道主義出發,也應該將消費者作為主體地位來進行立法執法。在交易當中,消費者可能面臨著經濟風險,人身風險等種種風險,同時,在對商品信息的了解程度上來說,消費者遠遠低于經營者。在市場經營管理不善時,消費者更有可能面臨著商品壟斷現象,不得不花大價錢買到商品或者被迫接受次品。由此可見,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均衡的原則,消費者應該在經濟法中占據主體地位。
三、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經濟法的體系
(一)嚴厲打壓假冒偽劣產品。我國必須堅持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理由便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消費水平也在逐漸提高,就有一些不法分子靠假冒偽劣產品來謀取不義之財。這一現象不僅大大損害了我國人民的利益,也對我國市場的國際競爭力有很大的影響。如何維護產品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是目前我國政府應該重點考慮的問題。同時,也應該加強對公民的維權意識的宣傳,讓廣大消費者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構建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的經濟法體系貢獻自己的力量。
(二)結合市場規制法構建經濟法體系。市場規制法的作用在于調整市場中的競爭關系與交易關系,因此,它與經濟法在本質上都有著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從嚴格控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入手,可以在實際上保護到消費者的購物交易安全。同時這樣也可以增強經濟法的體系性與不同制度之間的內在一致性,增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四、結語
為了保護消費者,必須以消費者保護為主體地位構建完善的經濟法體系,將消費者保護理念融入到經濟法制度中。同時在對經濟法的構建完善中,堅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將可持續發展進行到底。希望本文能引起廣大學者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注,共同參與到對經濟法的構建中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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