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領域,企業由于未繳或少繳稅款導致行政處罰、信譽損失等稅務風險,具體表現為主觀性風險、客觀性風險、政策法規性風險以及信譽損失四種形式。其原因在于全民納稅意識不強、企業內部控制與稅收籌劃存在問題、稅收政策法規具有不確定性。為此下面文章主要對互聯網金融常見的稅務風險進行梳理整合,探究其形成原因,并且希望能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比如加強誠信意識培養、完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利用中介籌劃、及時采取補正措施,防范稅務風險,減少信用損失。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稅務風險,形成原因,防范措施
稅收是企業難以逾越的一道鴻溝,無論是主觀意識的逃避納稅,還是客觀原因導致的漏繳稅款,都可能導致企業受到稅務機關加倍稅收的懲罰,喪失稅收優惠待遇及企業信譽受到影響。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開宗明義表明其宗旨為“引導大企業合理控制稅務風險,防范稅務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沒有遵循稅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害”。互聯網的發展,為金融業稅收繳納提供相應的便利措施,金融業可以通過互聯網進入稅務機關的服務平臺,查詢稅收政策,了解稅收優惠措施,及時申報納稅。
但是,由于互聯網數據繁雜多樣,互聯網金融業屬新興產業,企業難以把握準確全面的金融活動情況及稅收程序與稅收政策,造成了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狀況,不可避免地產生稅務風險。企業界的稅收意識淡薄,納稅積極性不高。他們認為,可以通過拖延申報、隱瞞數據等方式不繳或少繳稅款,可以通過虛假財務手段或不當的人情關系處理稅務問題,這種想法常常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給企業造成損失。例如2017年3月6日,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布了41起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1〕;2017年9月4日,海口市國家稅務局處罰了78起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逾期未申報增值稅或所得稅行為〔2〕。
上述因稅收申報引起的處罰是小兒科式的低級稅務風險,而稅收發票問題則是較高級形態的稅務風險。如2017年12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區國家稅務局行政處罰事項公示了遺失發票、未按規定一次性開具發票、未按規定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等行為〔3〕。此外,有意識地對經營、投資等經濟活動事先作節稅安排的稅務籌劃則可能導致更高形態的稅務風險。稅收籌劃雖然具有超前性,但是面臨著政策、操作、經營、執法等風險,以及籌劃成本、發展目標偏離等各種各樣的風險〔4〕。就金融企業而言,營改增后,金融業的稅務風險也會表現為開具發票問題,劉昭祥認為,由于各項機制不完善,不能完善確定增值稅征收的稅負效應;由于增值稅發票的專屬性,企業易發生代開或虛開發票的稅務風險〔5〕。
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使得稅務風險又常常表現為可得利益受損問題。魏瓊和呂金蓬認為,由于缺乏稅收政策或相關適用標準,傳統的新興產業、小微企業等優惠性稅收措施難以應用到互聯網金融業〔6〕。稅務風險導致的經濟損失是小事,但會因此影響到企業的聲譽與正常發展。每當稅務機關因稅務問題對企業實施處罰時,一般將相關的處罰信息公示出來,或者經由媒體的報道渲染,既在公眾中產生不良影響,也給主管單位造成不良印象。如2017年9月,博碩光電(831019)因欠稅導致IPO被叫停,對企業自身和投資人的影響將是巨大的。這是企業因欠稅問題導致的信用受損、發展受阻的個例,對我們的教訓卻是深刻的。互聯網金融業雖然談不上純粹新型的產業,但是,其經營方式、經營理念卻是獨特的,經營者們往往從經濟成本出發,忽視了稅收或優惠措施,或者采取不當的稅收籌劃手段,導致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一、互聯網金融稅務風險的表現
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稅務風險進行劃分。從納稅義務角度分為稅務違法風險、非故意行為導致結果違法的稅務風險、稅收政策調整或主管稅務機關的責任給公司帶來的稅務風險、客觀上少繳稅的無責任稅務風險〔7〕。從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領域分為外部運營環境稅務商業風險和企業內部活動的生產經營活動、辦稅活動以及稅收籌劃活動中的稅務風險〔8〕。
從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審計結果角度分為會計造假導致的稅務風險、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導致的稅務風險、違反稅收法規導致的稅務風險〔9〕。其實,我們認為,稅務風險,其實質是企業由于未繳或少繳稅款導致的額外利益損失,既要補齊欠繳的稅款,也要額外支付稅收罰款,還要承受信譽損失、優惠待遇與經營機會喪失等損失。互聯網金融領域,從稅務風險形成角度看,不外乎企業主觀層面的風險、客觀層面的風險及政策法律層面的風險以及由此導致的信譽損失風險四種形式。
(一)主觀性稅務風險
主觀性稅務風險,是互聯網金融業由于主觀過錯導致的不繳少繳稅款而受到處罰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等可能性損失的風險。會計造假是典型的主觀性稅務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會計事項造假和會計報表造假,虛報虧損、少計收入、虛列支出、不列盈利,以此顯示交易往來沒有增值。由于電子發票尚在試行階段,還不能更好地用于網絡交易行業,以致諸多企業以此為由少報盈利或交易增值。稅收征管法明確將其界定為偷稅行為,對偷稅行為應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主觀性稅務風險的另類表現為借殼經營。諸多中小型金融業,利用互聯網平臺作廣告宣傳與業務拓展,實際的金融業務是在線上跳轉頁面或在線下另辟途徑進行,并且不以自身名義簽訂合同,而是以他人名義開展金融活動。典型的是小額貸款公司,借用個人名義出借錢款,從事放貸行為,收取高額利率,遠遠超出法律所規定的年利率24%的法定標準。這種情況,到底是對互聯網金融業按增值稅征收稅款還是對名義借款人征收稅款?企業是否應該按自身經營數額申報納稅?其實質是利用行業不良慣例行非法金融活動,應該認定為企業自身主觀性稅務問題。
(二)客觀性稅務風險
互聯網金融種類多樣,金融業與非金融服務業交織在一起,創新型金融商品日益增多,涉及的交易主體龐大,數據繁雜,區分企業稅收項目比較困難,或者區分不同行業的稅收項目給企業增加麻煩,為企業申報納稅帶來相應困難,客觀上帶來企業的稅務風險。
其一,互聯網企業中,許多企業是混業經營,既經營一般的服務行業,也經營金融業,各種服務之間沒有截然的區分。如許多網盤,主營業務是提供網絡信息存儲服務與廣告服務,但是,也要求客戶綁定銀行卡,提供第三方支付業務或融資理財業務;客戶信息的存儲與款項支付等金融活動常常交織在一起,難以有效地區分一般服務與金融活動,或者區分金融項目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財力,增加企業運營成本。由于其沒有明確區分金融與非金融業務,導致受到稅收處罰的風險很大,還會導致喪失金融稅收優惠的可能性。
其二,許多互聯網金融業既經營自營金融業務,也經營金融代理業務,兩種商品并非截然不同,時常混在一起,增加了企業會計人員區分的難度,引起稅務風險。如許多互聯網融資租賃業,既為自身發展需求進行融資,也通過自己的融資平臺為其他企業的需求進行融資;有些互聯網眾籌業也會挪用眾籌募集的資金。特別是一些集資滿足自身需求的企業,或者涉嫌非法集資的金融業,如轟動全國的E租寶,自營與造假的他營業務混在一起,便于集資操作。
其三,不開具電子發票,致使企業忽略了依法申報納稅的憑據,進而帶來稅務風險。2013年6月27日,電子發票在北京市稅務機關及工商局等部門進行試點應用,商家節省的發票紙張等成本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加上一般受眾對網絡知識的欠缺,更是難以獲得電子發票。時至今日,電子發票仍未形成統一性、唯一性和權威性的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尚未在全國推廣。
其四,有些互聯網金融業性質難以界定,如P2P借貸平臺,對出借人,應該作為一般民間借貸出借人看待,還是作為專業的放貸人看待,大部分出借人本身就是網絡愛好者,通過P2P平臺出借閑錢,少數出借人則超出了民間借貸人范圍,涉嫌專門的職業放貸人,此時,對該職業放貸人是按什么稅目征稅,P2P平臺是否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再如眾籌融資業,是否都按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最近出現的火車票眾籌,滿足了網民對購買火車票及時、快捷、舒適性的需求,但對于鐵路公司來說,應按什么性質進行申報納稅,如果按金融業增值稅納稅,是否要在火車票中代扣相關稅費呢?
(三)規則性損失風險
納稅人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規定而導致自身利益可能受損。規則性稅務風險是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國家的稅收政策與法律法規不熟悉,導致金融業增值稅的銷項收入遺漏申報,相關稅費不應計提或計提過高,或者進項稅收遺忘取得相應抵扣發票。這種情況往往界定為漏稅行為。對漏稅行為,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甚至達到一萬元的罰款。轉移定價也會存在稅務風險。互聯網金融業中,許多企業是混業經營,常常將增值額與利潤所得在金融業與廣告、社交、傳媒等服務業之間精心轉移。
而許多集團性互聯網公司,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全國甚至國外林立,常常通過轉移定價手段將增值額轉移到稅率低的國家與地區。這種情況有時會被稅務部門界定為違反本國的稅收政策與法律而被處罰。規則性稅務風險的另類表現為,稅收政策的優惠措施不具體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如2015年中國人民銀行與工信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中小企業按規定享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指導意見對中小企業的業務界定、新技術新產品的具體認定沒有明確說明,減少了企業稅收優惠機會。
(四)信譽損失風險
這是企業在遭受稅務風險之后承擔的額外風險,是稅收風險派生出來的風險。互聯網金融業承受了上述三種稅務風險后,特別是第一種主觀性風險,可能會導致在稅務部門有不良信用記錄在案。如公布在全國稅務局網站上,甚至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中進行公布,這種情況常常給企業帶來信譽損失,喪失了稅收優惠機會或招投標機會。有些地方政府規定,對于企業信用包括稅務信用不高的企業不能入駐本地進行投標與從事特定的經營活動。企業交往中,特別是大額合同交易、股權轉讓、企業并購、合作經營等交易中,交易相對方往往通過盡職調查手段查詢被交易對手的誠信度,其中包括納稅信用問題,以便采取相應的合作措施。如果企業納稅誠信度不高,會由此影響可能進行的企業合作。
二、互聯網金融稅務風險的成因
(一)沒有形成依法納稅的全民意識
就消費者來看,依法納稅目前還只是一種口號,似乎與其沒有關系,卻不知自己是稅負的實際承擔者與最后支付人。在日常的飯店、旅館、購物、電子商務、互聯網借貸等消費過程中,不注重索取發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換取不開發票。就商家來看,我國憲法規定個人與法人有依法納稅義務,市場主體應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申報納稅。實踐中,沒有哪個企業是主動去申報納稅的,或者只是象征性地申報納稅,特別是稅法對中小企業月收入不足一定數額的免征增值稅的規定,導致企業懈怠于記賬,不如實申報經營情況。
不開具發票似乎是行業慣例,特別是對零星的無需記賬的個人顧客商家更是肆無忌憚,明確說明不開發票可以少收相應的款項。一方面是核賬征收,一方面卻不主動開具發票。這就是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互聯網金融領域,紙質發票索取與獲得比較耗費時間與成本,電子發票不盡完備,許多參與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個體甚至不知道還存在電子發票之說。
就稅務機關來看,雖然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實行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等征收方法,但是,沒有哪個稅務機關會全面細致地核查納稅人的全部營業資料與數據,他們以稅收任務的完成為目標,且以稅源可能枯竭為理由,只是表面地、按納稅人提供的賬目進行實際征稅,對于其實際的經營增值額不作深入調查。其實,互聯網金融業之所以會有稅務風險,還在于企業人員的機會主義心理,稅務檢查、稅務稽核往往只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核,稅務人員并不能認真仔細地深入企業審核其稅務情況;稅務風險對于一般性企業來說也許稱不上真正的經營風險,遇到稅務機關動真格的,往往通過人情和關系擺平。
(二)內部控制手段不完善
互聯網金融業受制于企業領導的個人意志,缺乏稅務風險控制意識,將互聯網金融業等同于傳統金融業,對互聯網金融業相關的稅收優惠、對營改增后的稅目與納稅環節認識不足,對其中的稅務風險不去考量與分析,甚至寄希望于與稅收征管人員的關系來處理問題,或者憑借稅務機關的簡單口頭回復與解釋從事稅務安排,不去仔細分析稅收優惠措施與可能的節稅措施,沒有建立一套專門的稅務風險防范機制,缺乏專門的人員應對稅務風險。“機構、人員建設還有待加強,許多銀行在二級行都沒有內設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充其量設一人崗位,還往往是兼職角色,也缺少既懂財務又懂稅務的專業型人才。”〔10〕
甚至有些互聯網金融業,為了減少成本,沒有專職的會計,而是聘請代賬會計做賬與申報納稅。這種情況主要是個人投資的小型貸款公司與擔保公司,導致金融業基礎會計工作薄弱,如賬簿開設不規范、財務核算隨意性大、會計憑證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特別是電子發票的取得與開具存在問題,甚至網絡銷售收入不作統計與申報。
(三)稅收籌劃的欠缺或過度
中小型企業受制于成本,一般不去設立專門的稅務籌劃機構或人員從事稅務籌劃工作,而將此項工作交由企業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人員受自身稅務法律知識的欠缺,加上會計工作的瑣碎與繁忙,難以有效地進行稅務籌劃。如何納稅,納稅多少,完全聽任會計人員的一般賬目經驗或稅務機關指令,納稅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或是否可以節稅,根本無從知曉。
而大型互聯網金融業則設有專門的稅務籌劃機構或者聘請專門的稅務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稅務籌劃,稅務籌劃部門為了取得籌劃業績或效果,取悅于金融企業,往往游離于政策允許范圍與非法避稅之間,打擦邊球,有時會帶來嚴重的逃稅避稅后果。企業內部的稅務籌劃機構受制于經驗與稅法知識的欠缺,稅務籌劃有時與稅務機關的理解存在差錯,而專業的中介機構往往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規避籌劃引起的稅收風險,將可能產生的稅收風險由企業獨自承擔,導致中介機構稅務籌劃的謹慎度不足。
(四)稅收政策與法律的不確定性
互聯網金融業是個新興產業,一方面,反映出企業的創新精神,理應得到支持與激勵;另一方面,許多方面法律與政策的規定沒有涉及到,在金融活動中的一些稅務問題給企業帶來困惑。如《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及研發費用扣除問題作了大體規定,然而卻概括得不具體,很難使互聯網金融企業很好地理解運用;稅法透明度不夠,有些政策經常變動,針對性不強,導致企業對稅法適用的誤差。“稅法的透明度不夠,稅收政策不夠具體,不能完全適用于各項經濟業務,稅務機關在具體問題的解釋、處理中還有自由裁量權,極易產生不確定性,出現企業對稅法適用有自己的看法,稅務機關卻做出不同解釋的情形,產生稅務風險。”〔11〕
其實,稅法方面,我國還缺乏相應的稅收實體法,常常一個通知、一個規定便可決定開征或停征,變更相關稅收規定,決定相關的稅收優惠。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3號),自2013年12月開始,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區分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個類別,而是統一按“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進行征稅,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2016年12月22日,財政部發布的《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資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互聯網金融稅務風險的控制
(一)加強誠信意識培養,防范主觀性稅務風險
誠信是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企業之間的交易活動因誠信而變得雙贏,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也應遵循誠信原則,互聯網金融業特別是內部的高管人員,更應樹立稅收至上觀念,不能抱有僥幸心理,甚至寄希望于少數稅務領導。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下,企業人員不僅只做經濟人,還應有一點道德素養,做一個關心社會、有社會責任感的社會人。
從稅收的邊際效應看,互聯網企業誠信納稅,其信譽能夠獲得稅務機關的肯定性評價,通過稅務誠信平臺,其價值遠遠高于暫時性的逃避稅收所獲得的利益,其所能帶來的商譽更是無法估量。通過做假賬等方式主動性地尋求稅收逃避,只會暫時地獲得一定的稅收減少利益,但是,卻懷有惴惴不安的心理。而誠信納稅卻能增加益處,使企業能夠獲得誠信納稅的信譽,尤其是誠信名氣達到相應水平時,企業的商譽更能顯現。
(二)完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防范客觀性稅務風險
“眾所周知,一個成熟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能夠提高企業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以及保障財務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還能夠保障企業運行的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12〕互聯網金融業應建立分管領導負責稅務風險事宜,從企業高層對稅務問題引起重視,完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機制。讓企業專門人員負責稅務問題,配合企業會計人員,從互聯網金融的資金往來、賬戶設置、電子數據固定、電子發票開設、紙質發票開設與存根保管、資金往來與使用等方面,建立動態的稅務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企業內部相關涉稅人員進行培訓,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與稅務風險意識,學會應對稅務問題的技巧。
熟悉掌握營改增后的相關稅收政策,特別是銷項收入如何計算,哪些費用可以從增值額中進行扣除,進項收入如何取得發票等相關稅務知識。此外,互聯網金融業還可構建內部稅務審計制度,由企業監事會或董事會領頭,組織稅務內行人員,聘請外部稅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為審計員,設計稅務風險評估指標,定期對企業稅務活動情況進行審查,對企業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企業稅務人員及中介機構稅收籌劃等情況進行審計,從企業內部著手重視稅務風險。
(三)利用中介籌劃,轉嫁規則性稅務風險
聘請中介機構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實施者,對于一般的企業來說未免過于奢侈,企業往往從成本最小化根本理念出發,減少部門設置,減少人員工資。這種思維對于互聯網金融業來說是一種危險的信號。企業應當建立稅務代理制度,讓專業的稅務代理機構處理涉及稅務籌劃節稅方面的問題,幫助企業完善稅務會計制度,培訓業務人員,提高依法納稅意識。“通過購買保險和簽訂合同實現稅務風險的轉移。實踐中企業可以聘請稅務中介機構代理涉稅業務,將全部或者一部分的稅務風險轉嫁給稅務中介機構。”〔13〕稅務顧問可以及時針對企業的經營行為提供稅務法律規則參考,提出合理節省稅收的建議。其實,企業不必擔心稅務顧問建議的風險,可以與其簽訂相應的風險代理合同,如果接受其稅務建議,能避免稅務風險,則給予一定的激勵;否則,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及時補正,減少信用性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不僅關系到企業納稅信用,還關系到企業的交易信用。“擁有良好納稅信用的企業不僅能獲得稅務部門的優待,也能通過納稅信用信息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傳播。”〔14〕目前,我國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既要補齊稅款,進行罰款等處罰,還將其列入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在稅收信用方面給予懲戒,對于C級、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依法從嚴管理,并可能公開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企業直接判定為D級,其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受到影響。
因此,在遇到稅務風險已經發生時,要勇于面對,端正態度,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去消除影響,努力化解風險,如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及時補繳稅款,澄清自己遺漏稅款原因,尋求稅務機關的從輕處理,以務實的態度正視問題,給社會一個良好的印象。除了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外,互聯網金融業最好還應向社會公眾進行稅務評級及稅款欠繳原因的說明,及時向良好合作伙伴澄清事實,尋求對方的理解與信任,以便增強社會對自己誠信度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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