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過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取得了許多效益,可以為保護森林資源提供比較充足的資金來源,從而穩步推進青海省林業資源的健康發展。為此下面文章從青海省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內容展開分析。然后,從三個方面出發,分析了青海省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促進青海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順利實施、長效發展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青海省,生態效益補償,對策
1青海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實施的內容
1.1國家公益林中央財政森林效益補償
中央財政自2004年開始制定了一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用以管理和保護國家級公益林。此外,中央財政在2013年對相關標準予以調整。公共管理支出為0.5元,主要是用于森林防火。若是國家級公益林歸個人或集體所有,其補償標準一般為每年每畝15元。當前,青海省年均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面積為496.1萬hm2,中央財政每年針對這一方面的補償資金達到8.6億元。
1.2天然林管護補助
針對天然林管護這一方面,中央財政自2000年開始提供有針對性的資金補助。針對國有林管護,當前青海省按5元/畝給予資金補助,若是集體地方的公益林則依據3元/畝來提供一定補助。依據青海省2008年底社會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會按照平均工資的80%來進行核定,也就是2.48萬元/年。針對政社性人員而言,補助標準一般是依據1.5萬元/人的標準來進行核定。青海省從2011年開始,平均每年中央管護的補助資金達到3億元,并將這筆資金落到實處。
1.3國家重點公益林檢查和監測
針對國家重點的公益林,青海省構建了一個三級保護管理體系,主要是從地區至縣然后到鄉,然后簽訂了一項合同實行逐級負責制度,并實施了一項年招聘制。此外,青海省內開展了不定期或是定期的復查、地區抽查、縣級檢查以及管護單位自查,并力求做到獎罰分明。除此之外,可以借助現場調查、樣地監測以及SPOT5遙感圖斑等方式,從而實現對消長變化、實施狀況以及管護效果等方面的深度掌握,還可以構建一個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以及信息數據庫,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做到科學管理。
2青海省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補償標準較低
依據現行價格可得,平均每年森林經營者的純收入大約為375元/hm2,每年用于公益林管護的費用大約為150元/hm2。由此可見,補償標準應設為540元/hm2才合理。由此可見,中央財政現行的森林補償基金只是補償了部分成本,或是給予一部分補助。此外,補償基金主要依據公益林面積進行發放,并未將林分類型以及生態區位等多種因素納入考慮范圍,無法與青海省各地區的具體狀況相適應。
2.2基金來源渠道缺乏多樣性
當前,青海省96%的補償基金都來自中央財政每年的撥款,地方財政對于補償基金的投入力度明顯不足,進行市場化融資的渠道也非常狹窄,補償資金非常緊缺且無法及時到位。青海省林地較為分散、自然條件非常嚴酷。因此,森林管護具有較大的難度與復雜性,由于財政緊張,無法落實新增管護人員的工資。伴隨著青海省公益林建設的不斷推進,無法保障有效管護新增的造林面積,補償更是無從談起。此外,青海省造林成本呈現出逐年提升之勢,造林保存率以及成活率都在不斷下降,因此,公益林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受到了一定阻礙。
2.3林權管理較為滯后
如今,青海省部分地區仍然存在一地兩證以及林牧交錯現象,也就是同一個地塊不僅發放草場承包證,又發放林權證,甚至存在著不同的持證人。此外,青海省針對森林資源一般實施現狀管理,在森林資源屬性確認這一方面,林權并非一個唯一的憑證,難以體現林權的法律地位,尚未建立一個依法使用林權證的科學意識。
3青海省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策
一是必須立足于青海省的實際狀況,除了對公益林質量以及數量進行考慮,同時必須考慮到質量特征以及生態區位,結合各地區森林的質量以及面積,青海省可以構建水平各不相同的補償標準。此外,青海省可以借助3S技術,構建一個科學的效益評估以及資源監測體系,提供給補償機制大量詳實、科學的依據,從而最終實現對青海省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
二是可以借助宏觀手段以及市場來對林業資源進行支配,從而實現基金來源渠道的有效拓寬。青海省可以在公共財政體系當中納入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加快發行國債、生態彩票,實行綠化稅以及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從而由過去的輸血型生態補償逐步轉變為造血型的生態補償,最終達到綠色GDP這一目標。
三是青海省有必要不斷強化機制改革。通過合理布局以及科學規劃,加快實施實地界定以及森林分類區劃的工作。青海省可以構建一個針對林業資產的評估機制,實現對林權流轉市場的不斷規范。構建一個跨行業、跨地區以及跨體制的合作機制,逐步推進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青海省有必要對森林經營體系建立健全,避免出現生態透支的不良狀況。
四是青海省必須加快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相關政策加以完善,實現公益林補償范圍的逐步擴展,有效解決林地中造林未成林以及苗圃地、宜林地等非公有林地的面積補償問題。依據財權以及事權高度匹配的重要原則,為地方政府構建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基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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