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很多相同屬性,在法務實踐中也在很大程度上展現出了相互依賴的特征。本文從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的主要內容概述與發展適應情況入手,分析了兩部法律在基本的立法背景與立法基礎上的相似性、在調整與適應對象上的統一性。指出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兩部法律展現出的統一融合的趨勢。
關鍵詞: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統一性
隨著第三次科技革命的發展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人與自然的關系經歷了敬畏自然、破壞自然、保護自然的發展過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法律法規對人的行為的規范與約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國,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在推動人們保護自然意識的形成與深化、推動產業的結構調整與升級、推動環境友好型與資源集約型社會的建設起到了巨大作用。
一、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
環境法的保護對象是環境,它規范了人類在自然環境的生存中該遵守何種規則。環境法從表面上看保護的是自然環境,實質上作為規范人類行為的法律,它既保護了當前的人類在發展中與自然和諧共處,從自然環境中合理的獲取資源,也保護了子孫后代在自然環境中繼續獲取資源的權利。從根本上來說,保護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保護了人類在發展過程中與自然的良好適應與良好關系。
自然資源法的保護對象是各種形式與狀態的自然資源,包括但不限于空氣資源、水資源、林業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法在規范人類在資源所屬權劃分、資源所有權轉移、自然資源的管理方面有著重要作用[1]。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在法律關系上是互相獨立的,有著不同的法律調整對象,即環境法調整的是人與環境的關系,自然資源法調整的是人與自然資源的關系,兩部法律在中心內容與核心問題上也有所不同。但由于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在實際生活中的較強連接性,自然法和環境法在整體上具有統一性。
二、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的統一性
(一)都保護人類發展的統一基礎
環境法保護的對象是自然環境,自然資源法保護的對象是自然資源,這二者都是人類生存發展中必不可少、高度依賴的,他們共同為人類提供了發展所需的環境、能源與物質基礎。在實際生產與生活中,清晰的區分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是有難度的。
例如我們常見的河流、海洋、湖泊中的水,作為自然環境,它們為我們提供了多樣的活動空間,為生物多樣化的發展提供了棲息地;作為自然資源,它們蘊含著豐富的水資源、漁業資源、旅游資源、電力資源等。因而,在對河流、海洋、湖泊的保護中,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是難以嚴格區分開的,體現在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中,即一種保護舉措可以同時實現環境保護與資源保護的立法效果、同一保護條例在環境法與資源法中都有對應的法律條文。
(二)都基于統一的立法背景
隨著我國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升,受建國初期集中化的重工業建設和不良的生產關系調整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的自然環境破壞嚴重,自然資源種類、儲量驟減。改革開放之后,市場化經濟的發展中,很多企業受市場經濟本身自發性的影響,只重視經濟利益與經濟效能,向環境中排放污水、廢氣等有害物質,將生產車間建設在農田、郊區等價格低廉的地區。
同時,由于當時落后的生產技術與生產觀念,面對巨大需求的國內外市場,企業只重視眼前利益,采用效能低、耗能大的生產設備。思想觀念落后,認為環境是會自我恢復的、資源是取之不盡的。很多基層政府也只重視GDP增長,不注重人與自然關系的協調發展,縱容了企業的行為。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出臺的。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的出臺與完善,規范了企業的市場行為,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三)環境法與資源法在法務實踐中展現統一融合趨勢
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在經歷了民商法調整、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法等公法調整的時期之后,綜合結合兩部法律的具體適應環境與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現有狀況,在具體違法行為的處罰案例上,已經有了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發展趨勢。例如,大興安嶺林業集團訴訟的非法伐木團伙一案。
首先,根據《刑法》第六節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該伐木團伙不論是在侵犯了森林環境、還是侵犯了林木資源,都歸結為侵犯同類犯罪客體———森林樹木,在處罰上,環境法與資源法有統一的趨勢。其次,這一犯罪行為是由大興安嶺地區的林業協會首先提起的民事訴訟,即在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中,森林樹木已經被內化成了原料和商品,非法砍伐樹木的作案團伙破壞了大興安嶺的森林環境、損毀了林木資源、涉及到了廣大群眾自身的利益,大興安嶺地區的群眾對集體所有的森林環境與森林資源擁有著同等的所有權,因而在這里,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被群眾統一對待。
三、結論
綜上所述,雖然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不可等同,具有獨自的特征,但兩部法律是相互聯結、和諧統一的。探討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各自的適用范圍與共同的適應案例,完善立法的理論基礎,才能推進我國法律建設體系的不斷完善,推動我國環境保護型社會和資源集約型社會的建設,深入的踐行以人為本的建設理念,不斷推進我國經濟向著可持續、健康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杜群.可持續發展與中國環境法創新———環境法概念的復元和范疇的重界[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1(03):116-124.
[2]孟慶瑜,王麗敏.面向可持續發展的自然資源法與環境保護法的比較研究[J].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05):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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